【环保总结】2015年全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计划【完整版】

时间:2023-06-19 12:30:10 来源:网友投稿

2015年全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计划为切实加强全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规范履职,提升效能,依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28号)、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总结】2015年全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计划【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环保总结】2015年全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计划【完整版】


2015年全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计划


为切实加强全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规范履职,提升效能,依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28号)、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冀环办发〔2015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稽查对象

(一)市环保局对新河县、大曹庄、巨鹿县、隆尧县、柏乡县、临城县、平乡县、南和县、沙河市、任县等10个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开展稽查。

(二)其他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计划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稽查内容

(一)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查处理工作等日常环境监察工作;

(二)年度环境监察计划执行情况;

(三)排污费征收工作;

(四)2013年以来部署的后督查案件;

(五)玻璃行业整治工作;

(六)日常督查或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督办、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环境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请稽查等渠道获悉的具体问题、以及反映环境监察机构或人员在规范行政和依法行政方面的问题。

三、稽查机构及职责分工

市环保局成立由主管副局长任组长,环境监察支队、政法科、审批科、监管科、自然科、总量科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2015年环境监察稽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监察支队。

具体责任分工: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排污费征收、年度环境监察计划执行、2013年以来部署的后督查案件以及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和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的稽查;政法科负责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工作的稽查;审批科负责配合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情况,重点针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以及未批先投、边批边投项目进行稽查;监管科负责配合对新建及技改项目现场监督检查的稽查,重点针对批建不符、长期试生产和违反“三同时”制度开展稽查;自然科负责配合对生态和农村环境检查工作以及生态破坏性事件现场调查技术性工作的稽查;总量科负责配合对全市玻璃行业整改情况实施稽查。

四、稽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本次稽查采取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日常稽查

20156月至9月,对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查处理工作等环境监察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稽查。

(二)专项稽查

120157月,对沙河市、南和县玻璃企业整改情况开展稽查,确保玻璃行业稳定达标排放。

220157月,对上半年环境监察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稽查(全年环境监察计划执行情况稽查于20161月开展)。

320158月,对全市排污费征收情况进行稽查。同时,根据省环保厅统一安排,适时开展相关行业的排污费稽查。

(三)专案稽查

120158月,对2013年以来上级部门部署的后督查案件进行稽查(每个县(市、区)随机抽取2起案件)。

2、市环保局适时对日常督查或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督办、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环境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请稽查等渠道获悉的具体问题、以及反映环境监察机构或人员在规范行政和依法行政方面的问题进行稽查。

四、工作要求

(一)遵守稽查程序,规范稽查文书

稽查工作要严格按照《环境监察稽查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制作《环境监察稽查通知书》、《环境监察稽查询问笔录》、《环境监察稽查记录》、《环境监察稽查报告书》、《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等稽查文书。稽查结束后,实施稽查的单位要对稽查工作中制作的文书和收集的证据等及时进行归档。日常稽查对每一个被稽查单位建立一份档案;专项稽查对每一项工作建立一份档案;专案稽查对每一个案件建立一份档案。

(二)找准稽查定位,落实稽查任务

对日常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稽查时,要及时发现并指出被稽查单位执法不规范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等规定,视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等处理,督促被稽查单位及时纠正稽查中发现的执法不规范问题,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纠正的,应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落实

一是对日常环境监察中,被稽查单位执法不规范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求相关人员责任;二是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实施稽查时,要严抓责任链的倒查和追责,对发现的重大环境违法问题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报告或未及时查处的、以及存在其他不作为行为的人员,要按失职渎职严肃问责;三是对为被检查单位通风报信,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案情导致错误定案,超范围、超幅度、超权限执法等滥用职权,将罚款、排污费等财务截留、私分或据为已有等存在乱作为的人员,要依法严惩重处;四是稽查过程中,发现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拒不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违规出台限制环境执法“土政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

(四)巩固稽查成效,提升管理水平

实施稽查的单位应将稽查结果向系统内通报,并向当地政府进行反馈。对未按要求完成纠正或整改工作以及纠正或整改不到位的,属于环保系统内部的问题,要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属于环保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重点向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反馈。

(五)夯实监管基础,打造稽查亮点

对被稽查单位履职表现突出的,尤其是在排污单位采用规避监管手段排放污染物的情形下,能够主动发现并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下,能够及时作出减少或降低环境损害后果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环境监察人员,实施稽查的部门要予以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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