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为加强食品销售监督管理,规范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市局《关于印发<2017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总结】县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2017年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加强食品销售监督管理,规范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市局《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局食品药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部署和县局的要求,以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目标,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严格落实销售者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坚持问题导向,推进监管工作创新,综合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检查等方式,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靶向性,提高监管效能,有效防范食品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推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改善。
二、职责分工
1、县局负责全县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2、县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市局的安排部署,结合当地食品销售实际情况,制订年度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3、各所在日常监督检查全面覆盖的基础上,根据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规范,按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检查。
三、监督检查对象
食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添加剂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入网食品销售者、为食品销售主体提供食品贮存及运输服务者。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
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依法对管辖区域内食品销售者的资格、销售行为、食品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食品销售日常监管的主要形式。
(二)专项检查
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某一时期针对食品销售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市场、重点品种、重点行为开展的专项执法行动。
(三)双随机抽查
随机抽取食品销售者、随机选派食品安全检查员开展检查和各所交叉互查。
五、检查内容
(一)日常检查
1、检查内容
食品销售者资质,食品销售许可合规情况,一般规定执行、禁止经营食品执行、销售过程控制情况,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进货查验情况,食品贮存情况,问题食品召回处置情况,标签、说明书、广告情况,特殊食品、进口食品销售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报告情况,食用农产品销售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入网食品销售者、为食品销售主体提供食品贮存及运输服务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2、检查项目及频次
检查项目应当对照《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的相关内容和要求,选择食品销售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方面进行重点检查;对食品销售者的检查频次,应按照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监管的要求严格落实执行。
3、检查人员
日常检查原则上以网格化监管为基础,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二)专项检查
1、检查内容
(1)经营性冷库及冷冻肉品专项监督检查;
(2)农村食品销售市场专项监督检查;
(3)校园周边食品销售专项监督检查;
(4)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
2、检查人员
县级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
3、其他专项检查
县局可根据上级局部署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其他专项检查。各所在县局部署的专项检查活动外,可以结合本辖区实际,组织开展其他专项检查。
(三)双随机抽查检查
检查内容:检查食品销售者及市场主办单位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经营规范等情况。
六、检查要求
(一)各所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检查要点表》全项目监督检查。将现场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县局,各所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二)检查人员根据《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和检查指令,出示执法证件后,开展现场检查。除办理行政许可所必需的现场检查,投诉举报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 “双随机”抽查等有因检查外,对同一相对人,原则上不得多层、重复开展日常检查。
(三)检查人员应当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
(四)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监督检查对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销售活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销售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监管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立案调查制作的笔录,以及拍照、录像等的证据保全措施,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建立规范的食品市场主体日常监管档案、食品经营许可证档案、食品经营示范店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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