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2年),供大家参考。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确保发生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确保自然保护生态安全和人民健康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东营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使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本预案中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主要指高致病性禽流感。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20xx年4月1日)第三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xx年10月7日修订)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性质、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变化,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和动态调整。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在市政府和市畜牧兽医局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确权地内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委属各科室、单位和旅游公司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对外宣传、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
1.4.2 快速反应,加强合作。
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疫情时,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通力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措施联动、快速有序应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1.4.3 科学防控,区域联动。
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强化防范和处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技术保障。要加强疫情发生地的应急监测和受威胁地区的日常监测,实行区域联动,做到勤监测、早发现、受控制,防止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传播扩散。
1.4.4 加强预防,群防群控。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疫情的意识;
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发现和报告,做到群防群控。
1.5 工作方针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应急工作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控应急指挥部)具体承担疫情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2.1 防控应急指挥部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主要领导任防控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科研中心、三个管理站和旅游公司主要负责人为防控应急指挥部成员。
防控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巡护监测办公室和应急预备队。
2.2 职责任务
2.2.1 防控应急指挥部
研究、决定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的重大事项;
根据需要组织预案演练;
指挥扑灭疫情;
组织对辖区及周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传播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科普知识,提高防范意识。
2.2.2 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科研中心。按照防控应急指挥部决策,负责组织、协调自然保护区内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3 巡护监测办公室
设在三个管理站和旅游公司。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单位要全面负责分管辖区内的巡护监测,严格执行日巡护监测与信息日报告、周报告和疫情报告制度;
负责监管辖区内驯养繁殖鸟类疫病监测与防控工作,确保驯养繁殖场所的人员、鸟类及游客安全;
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 应急处置预备队
设在三个管理站和旅游公司。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一旦发生疫情,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按照统一指挥,有序、高效地进行应急处置,确保将疫情控制到最小范围。
3 巡护监测与预警
3.1 巡护监测
各管理站和旅游公司全面负责确权地范围内的巡护监测,严格按照巡护监测路线坚持每日巡护监测;
巡护监测人员每日认真填写《巡护监测日志》,按时上报监测情况,严格执行信息日报告、周报告和疫情报告制度;
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3.2 预警
充分利用疫情发生地瞭望塔和监控设备,密切监视确权地区迁徙鸟类集中区域,高度监控野外鸟类和周边村庄群众饲养家禽疫情发生情况。指挥部根据各巡护监测办公室提供的监测信息,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结合周边地区疫情流行情况,及时作出相应预警。
4 重点监测区
包括监测物种的集中分布区域,如: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夜栖地、取食地及迁徙中途停歇地等;
监测物种与人和饲养动物密切接触的重点区域;
鸟类人工驯养繁殖区域等。
大汶流管理站(7线):15万亩湿地恢复区、29井至121井、黄河入海口、96黄河故道、顺河路两侧(管理站至451至121井台);
小岛河线路(管理站至小岛河渔港);
建林线路(管理站至黄河口镇生产村西河口)。
黄河口管理站(5线):六号路两侧、孤东圈至浮桥、黄河入海口北侧(三万亩湿地恢复区向东至码头)、三万亩湿地恢复区、顺河路两侧(孤南二十四圈至浮桥)。
一千二管理站(5线):四河河道(包括十六户屋子、盐田)、站北湿地恢复区、106区块、飞雁滩区块、桩埕路北苇场区域(重点孤北水库周围苇场)。
旅游公司:黄河口鸟类救护科普中心。重点监控对象雁鸭类、鸥类、鹳类、鹭类、鹤类。
5 疫情应急处置
5.1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发现野生鸟类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科研中心报告,科研中心及时向市现代畜牧业发展中心报告,同时立即组织应急预备队赶赴现场,保护现场,等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疫情确认。
5.2 疫情确认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按程序认定,市现代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及时采样开展检测,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符合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标准的,及时收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检测,符合确诊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确诊疫情,将病料送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进行复核和定型等分析;
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确认并公布疫情,必要时,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认公布疫情。
5.3 疫情响应
5.3.1疫情响应分级
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5.3.1.1 特别重大(Ⅰ级)
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2)在1个省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
5.3.1.2 重大(Ⅱ级)
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市(地)连片发生疫情;
(2)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
5.3.1.3 较大(Ⅲ级)
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1个市(地)2个以上5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2)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1个县内出现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3)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
5.3.1.4 一般(Ⅳ级)
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1个市(县)行政区域发生疫情;
(2)常规监测中,同一地方行政区域内未发生禽只异常死亡病例但多点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
(3)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
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可根据防控实际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具体级别进行认定。
5.3.2分级响应
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5.3.2.1 Ⅰ级响应
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
或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全国所有省份的省、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5.3.2.2 Ⅱ级响应
发生疫情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农业农村部加强对发生疫情省份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开展疫情处置,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3.2.3 Ⅲ级响应
发生疫情的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 Ⅲ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发生疫情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开展疫情处置,并向有关地区通报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5.3.2.4 Ⅳ级响应
发生疫情的市(县)或检出阳性样品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应急监测和风险分析,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控工作。
市(地)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5.3.3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农业农村部或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4 应急处置
5.4.1 可疑和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划定同疫点)实施严格的隔离、监控,并对该场点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废弃物、有关设施设备等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
5.4.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开展追溯追踪等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4.2.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疫点为发病野生动物所在的地点,疫区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受威胁区一般是指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
5.4.2.2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5.4.2.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对所有病死鸟类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周围环境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并采取防鸟、灭蝇等措施。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5.4.2.4 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4.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严格执行巡护监测和疫情预警,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彻底消毒。
5.5 应急监测
疫情封锁控制期间,各管理站、旅游公司每日12点前向科研中心上报“动物疫情快报表”、“野鸟疫源疫病监测取样情况统计表”,科研中心每日14点前向市现代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报送“动物疫情快报表”,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野鸟疫源疫病监测取样情况统计表”。
5.6 健康监测和人员防护
加强对疫情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附件1)。各管理站、旅游公司具体负责本单位人员疫情防控物资(附件2)的储备工作和野生动物密切接触人员的免疫接种工作。
5.7 解除封锁
疫点内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完毕21天后,对疫点等流行病学关联地点抽样检测阴性的,经市畜牧兽医局组织验收合格后,由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6 后期处置
6.1 后期评估
疫情扑灭后,事发地协助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
6.2 奖惩措施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东营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对参加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并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对在突发疫情的监测、报告、调查、防控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对未经授权私自泄露相关野生动物异常情况信息的;
对未经授权在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现场私自开展样品采集的,依法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 保障措施
7.1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相应足量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应急物资。重点消毒药品药械、日常监测、样品采集、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7.2 卫生保障
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育的卫生防疫,消除疫情隐患。要对区内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等单位驯养繁育的野生动物的防疫措施进行检查,督导做好驯养繁殖场所和设施的免疫接种和卫生消毒等防范工作。
7.3 人员保障
组建以监测人员为主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7.4 演练培训
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定期组织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7.5 宣传保障
坚持科学宣传,宣传科学的原则,积极正面宣传,及时应对疫情舆情,解疑释惑,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科学宣传普及防控知识,做好防控宣传工作。
7.6 安全保障
安全保障按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内容执行。
8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自然保护区处置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灾情的应急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形势的变化和本预案在应急处置中的适用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各管理站、旅游公司根据委预案及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报管委会备案。
9 术语
疫源:指携带危险性病原体,危及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安全,或者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的陆生野生动物。
疫病:指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者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指在一定区域,陆生野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陆生野生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或者可能对饲养动物和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事件。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甲型流感病毒某些感染禽类中的亚型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从目前来看,高致病性禽流感主要集中在禽流感病毒H5和H7亚型上。
疫点:发病野鸟所在的地点。
疫区: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一般是指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
现场封锁隔离:指对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发生现场,为防止无关人员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进入而采取的划定警戒线、人员看守等防止潜在疫病扩散蔓延的防控措施。
10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1 附录
11.1 人员防护技术规范
11.2 防控物资清单
11.3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名单
11.4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快报表
11.5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取样情况统计表
11.6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指挥体系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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