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制度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制度】邯郸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制度试行【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行政执法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邯郸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对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文件的学习,并对照检查,从行政执法工作的关键环节、重点岗位、群众投诉、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群众关注的部门热点难点问题以及行政职权、制度机制、岗位责任等方面查找、明确廉政风险点。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要通过个人、单位、社会三方面评估,把不同廉政风险点(岗位)按高、中、低三个档次逐级确定廉政风险等级,并针对不同风险点的具体情况,结合岗位职责和执法规范,有针对性地制定廉政风险防范措施。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机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事项的,应向受委托组织书面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将执法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第五条 严格实行执法证件年审。每年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一次考试,考试不及格的执法人员一律收回执法证件,离岗学习,补考及格后方能发还执法证件。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机构)应建立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执法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第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做到文明执法,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将行政执法的依据、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时限要求等告知当事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理由,并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越权执法,不得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机构)适用一般程序时,应实行办案、审核、决定三分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经过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每季度应向上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机构)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做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符合法律目的,处罚的内容、标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
第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重大和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集体讨论应当有详细的讨论记录。减免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执法机构集体讨论决定。严禁随意降低、减免处罚。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机构)应将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罚款应由当事人缴付给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行政执法机关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法定时限内将罚款缴付给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罚款后应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
第十二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及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归档,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每季度对所辖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案卷数量不得少于案卷总数的20%;市交通运输局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案卷评查不合格的单位,应当限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或案卷评查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年度评先资格,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途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受理投诉和举报。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机构应健全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对于干部职工、群众和社会监督员反映的、上级相关部门移交的、本单位工作检查发现违规违纪苗头的执法单位和个人,根据程度不同,分别发布蓝、黄、橙三色预警,对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分别采取谈话提醒、口头警示、立案调查等行政、组织和纪律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明显不当的,应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发现危害严重的执法违法行为,情况紧急时可以立即制止纠正,再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纠正违法行为
1. 撤销、部分撤销、变更原执法行为;
2.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 责令重新做出执法行为;
4. 责令履行职责;
5. 责令赔偿损失,或返还财产、恢复原貌;
6. 责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 责令检讨;
2. 通报批评;
3. 给予行政处分;
4. 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停止履行职务(职责);
5. 责令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6.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三)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在追究责任人过错责任的同时,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机构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工作综合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依据职责组织协调本制度的贯彻落实,具体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