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略)1总则1.1编制目的加强和规范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1.2编制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方案】平乡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供大家参考。
平乡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邢台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各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级别的确定,依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域内突然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各部门既各司其职又互相配合,必要时请求上级援助。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县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迅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要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理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要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依法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l 县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政府办主管副主任、县农业局主管局长担任副指挥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农业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局、县各通讯公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武警平乡中队等部门、单位。
2.1.2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根据政府和上级农业主管部门的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实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由县农业局提供的已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单位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如疫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较大的社会影响,在疫情确认的24小时内相关涉事责任部门负责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视情连续举行新闻发布会,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宣传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由县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做好舆情回应具体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储备药品的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扑灭和应急处理的技术研究工作,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供技术支持和储备。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配合农业主管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动物扑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履行职责以及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对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境内外各界捐助款物的接受、管理和发放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资金,并做好资金(含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交通局:依法组织应急处置人员以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检测样本的公路运输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县各通讯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和应急处理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人员防护措施的指导以及人间疫情的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疫区封锁情况,负责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
武警平乡中队:负责武警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参与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的办公室设在农业局,负责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督促各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负责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应急预案的起草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预警系统;定期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业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演练,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2.3 专家委员会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平乡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本县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文件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紧急免疫和疫情监测。
2.4.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对疫区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2.4.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以及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县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县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县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
3.2 预警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都应当立即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机构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b.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c.农业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政府;
e.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兽医工作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3.3报告时限与程序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必须立即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两名以上具有规定资格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报县农业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县政府并通报卫生主管部门。并在1小时内将情况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3.3.4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3.3.5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在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县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响应的级别。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4.2 应急响应
4.2.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及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县政府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邢台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2.2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1)县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b.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紧急调集本行政区域的各类专业应急队伍、人员以及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c.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d.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者停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扑杀染疫动物和相关动物,组织对病死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动物圈舍、用具、场地、被污染物品进行严格消毒。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e.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对运载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
f.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⑵县农业主管部门
a.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b.组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对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提出建议;
c.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实施紧急免疫和预防控制措施;
d.负责对全县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e.针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⑶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a.具体负责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b.负责动物疫病的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向农业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上级实验室诊断;
d.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e.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检测。
(4)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在县政府领导下,在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a.组织扑杀队伍,按规定做好染疫动物、疑似染疫动物和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扑杀或销毁工作;
b.组织消毒队伍,按规定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c.组织无害化处理队伍,按规定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d.协助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做好紧急免疫工作;
e.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f.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其他工作。
4.2.3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4.2.3.1疫点
⑴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
⑵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⑶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4.2.3.2疫区
⑴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⑵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⑷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⑸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4.2.3.3受威胁区
⑴对易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⑵对易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4.2.4疫情应急处理具体措施要求
⑴发病动物及相关动物扑杀及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指导,在公安、武警配合下,由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实施对疫点(及疫区)内的所有发病(及相关)动物进行全部扑杀,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⑵强制消毒:在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被污染物品、禽舍、场地、村街、饲草饲料、饲养工具、运输器具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进出疫区的路口由负责封锁的人员对进入疫区的车辆、人员及其他有关物品进行彻底消毒;
⑶紧急免疫注射:在农业主管部门技术人员指导下,由乡镇政府组织紧急注射队,对受威胁区(及威胁区)内所有易感动物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同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易感动物实行疫情监测,随时掌握疫情动态;
⑷关闭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关闭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产品进出;
⑸在进出县境的主要通道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负责对过往车辆的消毒,堵截从疫点、疫区内偷运的动物及其产品。
4.3 安全防护
4.3.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理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者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
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4.3.2 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4.4 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4.5 新闻报道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和在应急工作中出现的先进集体、个人。
4.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验收合格。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分别由省、市、县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还应当向省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下级农业主管部门的请求,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当上报县政府,并抄报市农业主管部门。
5.2 奖励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失职、渎职,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 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县应急指挥部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60日内,依法依规予以补偿。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5.5 抚恤与补助
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当及时取消贸易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内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捐助款物。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并积极吸纳境外捐赠。
民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做好社会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分配和使用工作。
县政府应当对救助捐赠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的落实。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应当积极协调畜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规定做好储备物资的保养工作。
各通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等予以优先待遇。无线电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无线电管制工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政府组建由农业、公安、卫生、市场监督管理、交通、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
应急预备队伍由四部分构成,即由公安部门组成的封锁分队,负责疫情现场的封锁,控制人员和车辆的出入;由农业主管部门组成紧急防疫分队,负责现场消毒、疫情诊断、病料采集、调查病因和病源,对健康动物进行紧急预防接种、控制病死动物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疫源扩散产品的移动;由乡镇政府组织的扑杀分队,在兽医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下,负责发病及同群动物的扑杀工作。由乡镇政府组织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分队,在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按规定进行环境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的组成单位和人员平时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并按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疫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6.2.2 物资保障
县农业局应当按照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需要,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相应的紧急防疫物资参照《河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指导意见》(冀农牧发〔2013〕12号),并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紧急防疫物资要根据全县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
紧急防疫物资主要包括:
(1)诊断试剂。
(2)药品:疫苗、杀虫剂、消毒药品(过氧乙酸、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火碱、甲醛、商锰酸钾等)。
(3)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具、消毒容器等。
(4)防护用品:包括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
(5)运输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
(6)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GPS定位仪、电脑等。
(7)封锁设施设备:帐篷、行军床、警戒带、警示标牌、警示灯等。
(8)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6.2.3经费保障
县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动物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的经费,县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的,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县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运输设施、运输工具的保障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实施交通管制,及时将疫情通报给交通部门,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6.2.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农业主管部门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6 治安保障
县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以及先进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6.4 培训与演习
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
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演练,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工作能力。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同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宣传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科普知识等方面的作用。
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照本预案,组织制定相应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农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更新、修订和补充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修订。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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