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产养殖规范管理策划方案,供大家参考。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优化全区水产养殖业生产布局,全面开展水域滩涂养殖证换发、禁养区内水产养殖场清退和池塘生态化改造,促进我区水产养殖、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022年6月底前,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场全部清退;
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水域滩涂养殖证换发和池塘生态化改造。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证换发。按照农业农村部《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登记办法》、《关于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对国有和集体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换发,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换发。
(二)加快推进禁养区水产养殖场清退。根据《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盐城市大丰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xx-2030)》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2022年6月底前完成禁止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场清退。
(三)加快推进池塘生态化改造。按照《江苏省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建设规范(试行)》、《盐城市大丰区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实施方案(20xx-2022年)》等文件要求,对全区养殖池塘进行生态化改造,通过实施生态化改造,建设一定比例的尾水净化区及配套尾水处理设施等,促进池塘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
三、实施步骤
(一)水域滩涂养殖证换发
1.动员部署(2021年7月)。各镇(区、街道)及相关单位要通过专题会议、橱窗公告、微信短信、广播等方式主动向广大养殖生产者宣传养殖证换发政策,发动基层干部深入村(居)对养殖单位(户)进行宣传,确保政策宣传到位,提高广大养殖单位(户)对养殖证换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同时,各镇(区、街道)及相关单位要组织召开专题部置会,以村(居)为单位,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相关对象组织申报,按要求填报申报登记表与申请表。
2.村镇审核(2021年7月-9月)。各镇(区、街道)及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推进水域滩涂养殖证换发工作。镇村审核人是具体责任人,要严把审查关口,确保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各镇(区、街道)农业农村局(社事局)、村(居)对申报基本信息情况、养殖水域承包合同的真实性把关,严格落实必要的尾水处理措施;
镇(区、街道)水利部门对涉及河道、堤防管理保护范围内的养殖池塘许可进行审核;
镇(区、街道)自然资源所(自然资源分局)和所在地政府对权属情况和土地性质、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等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镇(区、街道)生态环境部门对水源保护区、国考省考断面等范围内养殖许可进行审核。
3.区级审核(2021年10月)。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行政审批等部门配合,对镇(区、街道)和相关单位上报的材料组织抽查复核。
4.公开公示(2021年11月)。对符合规定的申报单位(个人)信息在养殖水域滩涂所在地村(居)和区政府网进行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得低于10天。
5.审批发证(2021年12月-2022年12月)。公示期满后,区农业农村局报区政府审批,录入农业农村部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并出证。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全区水域滩涂养殖证换发工作。
(二)禁养区水产养殖场清退
1.宣传发动(2021年7月)。各镇(区、街道)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宣传发动,组织人员逐村逐户走访调查,宣传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营造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让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水产养殖,现有养殖须依法依规清退等政策深入人心。鼓励禁养区内养殖户自行拆除养殖设施,退出养殖。
2.摸底排查(2021年7月)。各镇(区、街道)及相关单位要组织力量,开展辖区内水产养殖情况摸底排查,建档立卡,认真核查禁养区内的养殖情况,列出禁养区须退养的水产养殖场清单,并向社会公布。7月10日前将禁养区养殖情况汇总表报区整治办。
3.制定方案(2021年7月)。各镇(区、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禁养区内水产养殖场清退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时限和具体推进措施,并报区整治办。
4.组织清退(2021年8月-2022年6月)。对在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场,由养殖场所在地政府组织清退;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配合属地政府开展禁养区内水产养殖场清退;
区水利局牵头指导河道两侧、堤防管理保护范围等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清退;
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指导水源保护地、国考省考断面等禁养区内养殖场清退;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指导基本农田、海域范围内及自然保护区等禁养区养殖场清退;
区发改委、供电公司负责对列入清退的对象实施电力拆除服务指导工作。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禁养区内水产养殖场关停、拆迁、清理、退养等工作。各镇(区、街道)及相关单位于每月25日前将禁养区养殖场清退工作进度表报区整治办。
5.强化监管(2022年6月以后)。各镇(区、街道)及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确保禁养区清退工作不回潮、不反弹。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确保全区水产养殖业依法依规健康有序发展。
(三)池塘生态化改造
1.制定方案(2021年7月)。各镇(区、街道)及相关单位要组织力量开展摸底调查,建立健全辖区内养殖池塘台账,参照《大丰区池塘生态化改造实施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具体改造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2.推进实施(2021年7月-2022年11月)。各镇(区、街道)及相关单位要加快推进辖区内池塘生态化改造,2021年完成辖区内池塘生态化改造任务的70%以上,重点要完成通榆河、串场河、国考省考断面等水源保护范围内池塘生态化改造;
2022年完成剩余池塘生态化改造任务。
3.组织验收(2021年12月、2022年12月)。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区生态环境局对各镇(区、街道)及相关单位池塘生态化改造工作组织验收。验收不达标的,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关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全区水域滩涂养殖证换发、禁养区内水产养殖场清退和池塘生态化改造等工作。各镇(区、街道)及相关单位为主要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具体抓落实,成立专门班子,认真做好水域滩涂养殖证换发、禁养区内水产养殖场清退和池塘生态化改造等工作。
(二) 注重宣传引导。各镇(区、街道)及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动员,加强水域滩涂养殖证换发、禁养区内水产养殖场清退和池塘生态化改造等工作的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和宣贯,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同时还要做好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养殖户的思想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畅通各种信息渠道,协调处理好各类问题,稳步推进各项工作。
(三)落实保障措施。鼓励各镇(区、街道)及相关单位制定禁养区水产养殖场清退和池塘生态化改造奖励政策。区农业农村局要结合职业农民培训,加强对池塘生态化改造技术培训和退养渔民的再就业培训,拓宽渔民转产转业途径,防止退养后失业致贫。
(四)强化监督检查。区农业农村局设立区级水产养殖污染整治监督电话,各镇(区、街道)设立相应的监督电话,并对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及时掌握基础动态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养殖证换发、禁养区清退和池塘生态化改造等抽查复核。对发现的谎报、虚报等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逐级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严格考核问责。根据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规定及要求,各镇(区、街道)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建立问题清单,实行挂图作战、挂牌督办,做到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责任追究,确保水域滩涂养殖证换发、禁养区水产养殖场清退和池塘生态化改造等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五、其他相关事项
(一)水域滩涂养殖证换发申请条件
1.具备以下条件的予以登记换发水域滩涂养殖证: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盐城市大丰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要求,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
(2)海域范围内的须持有海域使用证。
(3)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配套建设养殖尾水净化设施,养殖尾水应达标排放,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完善水产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
(4)日常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记载养殖生产、发病用药,销售等内容,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2.不予登记换发水域滩涂养殖证情形:
(1)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从事水产养殖的水域。
(2)水源保护区,包括通榆河一级水源保护区、国考省考断面、骨干河道等禁止养殖的范围。
(3)自然保护区中的禁止养殖范围。包括盐城珍禽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与缓冲区,江苏大丰麋鹿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4)港区中的禁止性养殖区和所有非现状养殖区。
(5)海洋功能区划中的禁止性养殖功能区。在海洋功能区划中规定的航道、锚地及缓冲区,港口航运区,工业与城镇用海区,大丰港区排海工程污水达标排放区,特殊利用区等功能区。
(6)麻菜珩领海基点特别保护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
(二)水域滩涂养殖证换发对象
(1)使用国家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公民、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2)使用集体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以家庭承包方式使用的,由发包方(村集体等)统一申请办理。
(三)水域滩涂养殖证换发申报材料清单
1.盐城市大丰区水域滩涂养殖证申报登记表、农业农村部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水域养殖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并出示原件),法人、组织资质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并出示原件)等。
2.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提供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
3.设施大棚虾养殖另需提供设施农用地备案表、取用地下水需提供取水手续、养殖废水排放检测报告等。
4.使用国有或集体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应提交一式三份具有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水域界至图。
5.使用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我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年限相一致;
使用集体所有水域滩涂的,原则上不应少于三年(限制养殖区内养殖采取定期报备制度,每年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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