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省政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方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省政府及部分市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法发[2008]66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区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哈政发法[2010]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围绕AA市经济发展总体目标和战略,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致力于为我市实现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提供优良的服务与保障,力争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依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实施原则
试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哈尔滨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哈政法发[2009]19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区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指导意见》(哈政发法[2010]1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为依据,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二)稳步推进原则。要按照哈市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积极、稳步推进。
(三)注重实效原则。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要注重实效,节约行政成本,降低工作难度,同时不断提高我市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和行政复议的社会公信力。
三、试点范围
根据哈市政府的试点要求和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此次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范围包括市政府和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四、主要内容
(一)组织形式
在市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直接对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行政复议案件议决机构,并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法制办从法律专业教师、资深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司法部门等熟悉法律工作的人员中遴选。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以市编委或市政府名义下发文件,对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织予以明确。委员由市政府聘任并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三年。
(二)人员及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我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保证有2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每次参加案件议决的委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议决费用;根据我市每年平均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初步测算,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所需委员议决经费3—5万元,由市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三)工作程序
1、试点工作开始后,原由市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统一由市政府集中受理,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一集中调查和集中议决,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再独立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刻制、集中保管和使用本市各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
2、对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律文书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批,其中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停止执行通知书按照《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的规定加盖市政府公章或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其他法律文书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或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
3、除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和经调解结案的一般程序案件外,其他案件都应当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会议议决。对需要议决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审核,并在40天内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事实、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拟处理意见,交由委员会议决会议讨论议决。
4、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会议每次选择5至9名单数委员参会,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人员主持。委员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每起案件的议决意见,案件议决结果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签发,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5、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认为行政复议案件需要重新议决的,应当将案件退回委员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另行组织委员召开案件议决会议进行议决。经重新议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审签。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重新作出的议决意见需要再次研究决定的,应当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6、按照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意见(一般程序)或者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讨论意见(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法定复议机关的,工作部门不承担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责任。
7、对市政府集中办理的以市政府部门名义受理的案件,因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共同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相关费用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是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依法化解社会矛盾是国际通行规则。行政复议集中了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诉求表达、利益协调、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等基本内容,是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法定渠道。由于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建立较晚,一些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尚不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此次决定在全国八个省(直辖市)进行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推动我国社会矛盾解决机制与国际法律制度接轨,重新构建依法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的重要步骤,将直接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变革和《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完善。市政府各委、办、局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工作。
二是要切实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在省、市、县三级政府建立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国家推行这次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要求按照法律审查工作的内在规律建立起统一的专业机构和专业队伍。我市作为哈尔滨市首批试点单位,对推动全国行政复议改革具有重要的典型示范作用,省、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求我们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建设、机构人员配置、物资经费保障等方面做好工作。为落实好试点工作要求,就必须不断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专业队伍建设,按照工作需要做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机构编制调整和经费保障工作,涉及进行编制和人员调配的,各有关职能部门给予积极支持,使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三是要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解决社会矛盾的公信力。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及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改革,不断提高我市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依法、公平、公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通过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行政争议,逐步构建起依法解决社会矛盾的新机制,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部门要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加强配合,做好工作衔接,处理好行政复议事务。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和情况通报;市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强依法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的宣传报道,使我市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取得成效,进一步树立政府依法解决社会矛盾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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