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切实做好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州市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湖州市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湖州市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州市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湖政办发〔2012〕54号)和《湖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15)》,结合全市汛前排查成果,制定本方案。
一、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情况概述
2012年1至3月我市遭遇连续强降水,2月10日长兴县洪桥镇李陈公路范湾段发生滑坡,方量约2万方,冲毁路基约百米。8月初第11号台风“海葵”正面冲击我市,是历史上影响我市的最强台风之一。据统计,台风期间全市共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240余处,其中损失超过1万元的有51处,其中滑坡39处、崩塌8处、泥石流4处,因地质灾害直接经济损失446.7万元。全市成功避让地灾2起,避免了11人的伤亡。由于处置及时、应对措施得当,全市实现地质灾害零伤亡。
2012年我市以防灾规划、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和年度防治方案为指导,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度,严格执行汛期巡查、值班和灾情速报等制度,不断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应急处置机制。全市共出动480组、1655人次,检查地灾隐患点2967点次,与气象部门合作发送40次地灾等级预报和7000余条手机预警短信,台风其间撤离转移193个隐患点、1361人。全市完成地灾隐患点工程治理、排险17个,避让搬迁16个,共20户66人,全年共投入治理资金563.7万元。
二、2013年全市地质灾害趋势分析
(一)汛期气候分析及重点防范期
据市气象部门分析预测,今年气象灾害为中等年景。5-9月总雨量接近常年略偏少。梅汛期降水相对集中,有局地性洪涝出现的可能;入梅偏迟、出梅正常,梅雨量正常。台风影响频次接近常年,雷暴、短时暴雨等强对流天气偏多。需重点防范梅汛期、台风期及雷暴等短时强对流天气引发的地质灾害。因此,汛期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不容乐观。5月下旬至6月下旬的梅汛期与7月下旬至9月下旬的台汛期是我市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梅汛期日降雨量50毫米以上,或连续大雨3天以上、过程降雨量大于100毫米的时段,台汛期台风降雨开始时至台风过后降雨停止48小时时段,是地质灾害易发和重点防范时段。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为滑坡、崩塌、泥石流。
(二)重点防治区域
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主要分布在西部的中低山及丘陵区,其中安吉县为地质灾害多发县。我市山区地质构造较复杂,岩性较为破碎,且采矿、修路、不合理开垦、削坡建房等人为工程活动较频繁,遇强降水易引发灾害。从以往发生的灾害看,规模多为小型,影响范围限于灾害点附近区域,威胁对象主要是灾害隐患点附近居民、车辆行人、房屋等生命财产。
我市东部平原区有地面沉降发生,但随着深层地下水的禁(限)采,地面沉降速率有进一步放缓的趋势。
1.全市地质灾害隐患分布概况
(1)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分布概况
通过排查分析,各县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情况如下:
德清县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四种,主要集中在县域西部的武康镇、莫干山镇、筏头乡的低山丘陵。
长兴县地质灾害类型以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为主,滑坡、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主要分布于西北部白岘乡、槐坎乡等低山丘陵区,及西部泗安镇、林城镇、小浦镇等低山丘陵区;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主要分布在煤山溪流域、杨岭涧流域、长桥涧流域、合溪涧流域及东庄流域。此外,北川—顾渚—尚儒和北川—桃花岕—诸道岗—周吴二个雨带范围内分布较密集。
安吉县地质灾害类型以滑坡、崩塌、泥石流为主,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是章村、杭垓、报福、天荒坪、上墅、山川、梅溪、天子湖、鄣吴、孝丰、皈山、递铺、溪龙等乡镇的易发区内。
市本级地质灾害类型以小型滑坡、崩塌为主,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为西部低山丘陵地区。重点防范乡镇为埭溪镇、妙西镇、东林镇、龙溪街道、道场乡。
(2)缓变性地质灾害隐患分布概况
东部平原地区由于前期地下水超量开采,并受嘉兴、苏南等区域性地面沉降的间接影响,至今仍有地面沉降发生,德清县、南浔区、吴兴区、太湖度假区要加强深层地下水的禁限采力度,进一步控制地面沉降。
2.交通道路沿线、矿山等重要工程引发地灾概况
交通干线及山区、库区公路,铁路等沿线切坡修路、山区农户切坡建房等工程活动形成边坡,其边坡防护等级低地段,易引起或遭受塌方、滑坡等地质灾害,是汛期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
矿山地质灾害主要由于复杂的地质环境条件和不规范开采形成,包括边坡过高过陡、预留台阶破坏、采坑过深等因素,存在塌方、滑坡等隐患,需要加以防范。
(三)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根据湖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地灾现状调查分析,我市今年需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共16处(见附件)。
三、地质灾害防治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根据《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湖州市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辖区和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层层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防治工作责任制,组织并督促有关下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突出重点,切实抓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各县区要根据规划及地质灾害发生特点和降水趋势预报认真编写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发布实施。市、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主汛期来临前对辖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制定隐患点防灾预案,落实防灾措施。
进一步健全群测群防体系。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完善市、县区、乡镇、村四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网络,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监测人,重点隐患点要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制作防灾避险明白卡,并发放到有关单位和个人。
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意识。要切实加大防灾知识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媒体、标语、网络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地质灾害的防治知识。根据“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人员统一组织培训。要利用巡查、发放明白卡等时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所在乡镇、村有关人员及灾害点附近村民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广大群众的自觉防范意识,完善群测群防体系。
(三)健全制度,完善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地质灾害的预报制度、险情巡查制度、汛期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认真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汛期,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明确责任,对重要地质灾害点开展巡查,落实包括监测、报警、疏散、应急抢险等措施,明确监测任务和人员。
要完善应急专家库,强化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气象、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参与的应急处置与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完善应急装备。一旦出现灾情或险情,应视灾害程度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应急调查报告必须迅速、准确,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规模、种类、伤亡人数、发展趋势、可能涉及的范围及经济损失等内容。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要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做好应急勘查,组织抢救,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四)多措并举,强化地质灾害治理
对规模较大、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在勘查基础上按《湖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分步实施。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要按“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铁路、电力、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开发等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地质灾害勘查与治理任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灾防治工作的监管。
对治理难度大,投入代价高且危害严重的地灾隐患点,各地要结合下山脱贫、新农村建设等工作,组织群众实施搬迁避险。搬迁避险建设项目要科学规划,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五)加强协作,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合力
依据《湖州市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实施的方针,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负责本管辖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年度防治方案的制定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组织实施,气象、水利、建设、交通运输、教育、旅游、农业、林业、环保以及电力、铁路等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抓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疏散、应急抢险等防治工作,并根据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的性质、规模、危害后果制定本部门的预防措施。
国土资源、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山区农民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分散建房的监管,指导农民因地制宜采取防范措施;农业、林业、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山区道路建设、切坡建房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切实防治人为工程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公路和其他道路建设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级交通运输、农业、林业部门要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建帐立册,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和管理,农业、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机耕路和林区(林场)道路建设的规划管理和施工管理。
(六)加强管理,强化从源头防治地质灾害
各县区在实施旧村改造、新村选址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时要尽量避开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集镇和村庄规划,必须委托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对规划区进行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新建工程建设或者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要求的改建、扩建工程建设,以及其它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力度,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指导和监督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义务。
(七)落实经费,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建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项账户,确保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应急调查和治理顺利开展。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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