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201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开化县201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切实做好2015年我县地质灾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开化县201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全文),供大家参考。
开化县201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201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切实做好2015年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开化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8~2015)》结合我县地质灾害现状和2015年我县降水趋势预报,制定本方案。
一、防治总体要求
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合理避让、重点整治,明确责任、群测群防,依法依规、依靠科技”的原则,对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和日常动态巡查,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监测与预测预警,做好基础调查、勘查治理和汛期地质灾害防范等工作,不断提高全县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地质灾害现状
根据《开化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8~2015)》及2015年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结果,列为今后全县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对象为176处(县级重点地质灾害点12处,一般地质灾害点164处),其中:滑坡隐患107处,崩塌隐患23处,泥石流隐患46处,各乡镇均有分布,受威胁人口4732人,受威胁财产近1.5亿元。全县地质灾害分布点多,规模小、稳定性差。各类灾害的形成与地形地貌、地层岩性等地质环境条件关系密切,多为切坡建房、修路、矿山开采等人类工程引发,降雨则是最直接的引发因素。
三、防治重点
(一)重点防范区
滑坡、崩塌灾害重点防范区主要分布在中山、低山、丘陵区,华埠、芹阳办事处、长虹、杨林、桐村、林山、苏庄、池淮、马金、村头、中村、大溪边等乡镇、办事处存在大量滑坡、崩塌隐患点,需重点防范,并落实好相关责任;泥石流灾害重点防治区主要分布在地形高陡的山间沟谷,华埠、林山、大溪边等乡镇需要重点防范,要结合防汛工作和小流域治理,设立简易的雨量监测站,及时进行预警预报。
(二)重点防范时段
2015年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4-9月,春、梅汛期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日降雨量50毫米以上,或连续大雨3天以上、过程降雨量大于100毫米的时段;台汛期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台风降雨开始时至台风过后降雨停止后48小时内的这一时段。在雨后即将来临之时和雨中、雨后12小时要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和巡查工作,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责任制,将监测、预防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
四、主要防治任务
(一)强化地质灾害的值班和信息畅通。
在整个汛期,国土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水利、交通、住建等部门以及各乡镇、村的协调、沟通与合作,做到信息畅通;县国土资源局和各乡镇、办事处及重点部门要坚持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不间断通讯联络;要加强对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及稳定性差、危险性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监测。要密切关注实时气象预报、地质灾害等级预报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汛情通报;强降雨时期,要在气象预报栏目中增加“防治地质灾害”的警示内容,并通过短信平台提醒相关责任人全力做好重点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和应急防范。
(二)强化地质灾害的责任落实和群测群防。
地质灾害防治责任重于泰山,各乡镇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职责,细化任务,确保人民财产和生命的绝对安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健全和完善群测群防体系,使之覆盖到地质灾害中、高易发区和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每一个行政村;要针对基层干部变动较多的特殊情况,及时明确责任人、监测员,确保基层各项防灾及应急抢险措施落到实处。县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防灾培训和防灾演练,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加强重大地质灾害的现场查验和治理指导工作。
(三)强化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警)。
对于全县12个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乡镇、部门自身排摸、构成重大威胁的隐患点,安装雨量监测设施、实施专业监测。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气象局要继续做好全县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警)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电话、微信微博等载体,及时将信息迅速传递到相关管理人员、监测防灾责任人和可能受威胁的群众,扩大覆盖面,增强时效性。
(四)强化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与治理。
对直接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办事处要组织实施应急排险,及时消除隐患,对规模较大、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在勘查基础上实施工程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各乡镇要监督责任单位落实治理责任。交通、水利、住建、旅游开发等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地质灾害勘查与治理任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强化农村地质灾害防治和群众搬迁避让。
县国土局要牵头负责我县新一轮的农村山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重点对紧靠高陡边坡坡趾或位于边坡上方的全部居民点、位于坡度大于 25°自然山坡坡趾或坡上居民点周围区域、小流域沟谷和沟口泥石流地质灾害可能影响范围内存在居民点的沟谷、紧靠居民住房、学校、厂矿等人员集聚区域建(构)筑物后侧及周边区域的边坡和自然斜坡进行调查评价,查明农村山区地质环境条件及地质灾害隐患、不稳定斜坡的分布,科学和合理修编1:1万乡镇地质灾害分布与易发区图,并提出地质灾害巡查、监测、预警等防治工作具体要求;各乡镇部门要开展日常和重要时段、重要区域的农村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对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村庄和集镇,有计划地开展排险治理或避让搬迁。需要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农民建房和工程建设的,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建房户和项目主体按相关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将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并切实加强监管。
五、有关部门职责
按照《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各乡镇、办事处要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国土、气象、水利、交通运输、教育、规划、住建、农业、林业、文旅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部门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明确如下:
(一)国土部门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监督、检查防治方案的落实情况;指导乡镇政府、办事处建立和完善防灾网络,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人;建立并执行汛期值班制度,灾情巡查制度、灾情速报制度;对发生的地质灾害及时进行调查,查明原因、规模、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并提出防治措施;对确定的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汛期前进行一次巡回检查,作出趋势分析评价,指导和协助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乡镇做好防灾工作部署,明确防治工作目标;对于存在重大险情的灾害隐患点,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危险性评估与治理方案设计;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管理,对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气象部门
根据全县地质灾害分布情况,做好地质灾害防范期内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利用电视广播、电子屏幕、短信平台等发布地质灾害等级预报,根据与国土局签订的合作协议,以两部门为主体共同向监测责任人发布地质灾害等级及防治要求信息,一旦发生灾害及时提供救灾现场气象服务。
(三)水利部门
加强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度。易发区内进行水利建设工程,督促业主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有人员居住的水库岸坡,要进行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划分易发地段,落实监测、巡查责任。汛期之前,对病险山塘水库、盘山水渠渗漏引起的滑坡、抽取地下水引起的塌陷等进行认真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灾措施。灾情发生后,迅速查明水利工程损毁情况,制定损毁工程修复方案,及时抢修被毁水利工程。
(四)交通运输部门
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度。易发区内进行交通建设工程,督促业主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新建公路未治理好潜在的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不得投入正常使用;对因公路建设(含康庄道路)而引发的地质灾害,要及时治理,消除隐患;汛期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较多的公路沿线的巡查,划分地质灾害易发地段,落实监测、巡查责任。
(五)教育部门
教育部门要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气象、水文、地质灾害易发区图以及乡镇规划等资料,编制和完善学校防御地质灾害总体预案,明确辖区内防御地质灾害的重点学校,并组织指导辖区内易遭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学校编制具体的防灾预案,建立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机制,落实防治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加强防灾减灾知识、防灾预案和自救措施的普及宣传教育,开展预案演练,提高师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学校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汛期加强山区中小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
(六)文化旅游部门
加强风景名胜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重要风景名胜区,编制防灾预案,落实防治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旅游工程建设的,须督促业主单位按要求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汛期加强风景名胜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做好旅游景点和景区的地质灾害巡查、防治工作,确保游客和景区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七)规划、住建部门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对农村集镇建房,必须严格按规划建设,远离地质灾害危险区。住建部门要在汛期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巡查排查,督促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对因建设工程引发的地质灾害必须负责治理到位,并做到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三同时”。
(八)农业、林业部门
认真落实防灾责任制,对不宜耕种的山地,要坚决退耕还林,地质灾害隐患点上的水田要引导改种旱作,滑坡体上不能种植高大树木。一旦灾情发生,要积极配合当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做好灾民的生产和生活救灾工作。
(九)财政部门
落实必要的防灾网络建设和地质灾害动态巡查、监测、治理等工作经费。在灾害发生时,落实受灾人员救助资金和灾害治理资金。
(十)各乡镇、办事处和行政村
1.各乡镇、办事处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监测负责人和监测人员。建立汛期、台风期24小时值班制度。对《开化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中所列县级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乡镇村级灾害(隐患)点,在汛期前要进行一次全面巡回检查,发现新的问题,要及时向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汇报
2.各乡镇、办事处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迹象要及时上报国土部门;对已有险情或隐患的地段,要采取各种防治措施,组织实施应急排险工程治理等;对险情较重及无法治理的灾害(隐患)点,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疏散、搬迁避让,将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3.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行政村,要指定专人负责监测工作,指定地质灾害预警负责人、预警信号、救灾方案。在汛期、台风期要增加检查次数,要制定紧急情况发生时疏散计划以及撤离路线,同时密切注意灾害隐患的变化。
六、主要措施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防治条例》的规定,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安排专项经费,建立长效机制。要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应急指挥机构,健全应急工作机构和应急工作制度;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落实应急处置专家队伍和应急救援工程队伍,加强应急避险场所建设,提高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将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治工作落实到责任人,加强沟通协调和协作配合,组织以乡镇(办事处)、村为依托的实地应急演练,提高群众应变能力与抗灾自救能力。
(二)防治结合,注重预防
各乡镇、办事处对本辖区内所有的地质灾害点必须在汛期前全部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建立群测群防监测体系。凡在地质灾害易发地区进行工程建设、移民迁建、旅游开发等,以及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编制城镇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必须依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必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且其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山区农村私人建房必须填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表,严把地质灾害预防关。尽量消除和减少人类工程活动对地质灾害的诱导,切实把地质灾害发生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勘查与治理,达到消除隐患的目的。对已有的地质灾害点,要多方筹集资金,组织有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勘查治理。
(三)强化监督,严格问责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制度,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预报,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预防地质灾害的发生,确保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得到及时的调查、勘查、治理或避让。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落实治理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对列入防治方案的重点矿山和交通干线,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反馈给相关责任部门,由各责任部门按职责负责做好各自的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对于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县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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