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方案】兴宁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时间:2023-06-09 09:10:13 来源:网友投稿

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健康发展,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努力营造公开透明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方案】兴宁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房产方案】兴宁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健康发展,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努力营造公开透明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广大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部署,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扣我市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经营中涉及广告宣传、销售定价、二手房中介买卖等各个环节,充分发挥住建、发改、物价、通信、金融、税务、工商部门职能优势,通过开展专项集中整治和长期巡查监管,加大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等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 政府牵头、部门协作。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此次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具体分工要求,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2. 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排查出的问题、风险进行整治,有效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3. 突出重点、分类整治。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等因素,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划分为合规类、整改类、取缔类,突出重点、分类整治。

二、整治内容

紧紧围绕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房地产市场秩序目标,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

1.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违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广告活动的通知》(粤建房函〔20162772号)的规定发布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2. 捏造或散布涨价、政策变化等方式恶意炒作,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3. 未按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的违规销售行为;

4.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5. 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方式,迫使买受人接受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6. 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向他人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

7.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如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 10天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等违法违规行为;

8. 其他不正当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商品房销售标价方面

1. 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2. 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3. 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4. 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5. 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

6. 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7. 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三)房地产中介方面

1.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2. 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

3. 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

4. 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5. 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租出赚取差价的行为;

6. 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7. 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8. 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9. 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10. 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及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或注册证书的行为。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决定成立兴宁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何森清(市府办副主任

长:翁戈飞(市住建局副局长)

曾育权(市工商局党组成员)

邹宏(市物价局党组成员)

   员:丘宇星(市住建局)

迟建斌(市工商局)

刘炯平(市物价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各成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四、部门分工

(一)市住建局

负责加强行业管理和部门联动,协调市房产服务中心交易所、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处和及时有效制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负责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和组织协调,加强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

(二)市物价局

负责完善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销售价格、在房价外违规加收费用和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等行为;负责房地产中介价格行为监管,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房地产中介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市工商局

负责开展商品房销售中违法广告、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强化房地产广告监管和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查处商品房销售中违法广告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问题;负责中介机构工商登记,依法查处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中介业务的机构。

(四)市通信、金融、税务等部门

市通信部门负责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介网站管理,依法处置涉及房地产项目违法违规经营网站;市金融、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6125日—15日)。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整治内容、部门分工、工作步骤等。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成立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情况排查和及其自查自纠。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工作的投诉举报方式,包括热线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公众微信号等,积极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61216日—23日)。组织住建、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排查工作,全面排查企业出现的违反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未明码标价,发布违法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不正当经营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以下措施:

1. 书面警示;

2. 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3. 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4. 暂停商品房销售网签资格;

5.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 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

7.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措施。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按规定取消其网上签约资格;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市工商局依法将其清出市场。

(三)警示教育阶段(20161224日—26日)。通过新闻发布、专刊专栏、典型案件曝光、案件深度报道等形式,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成效,选择部分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深刻剖析成因和处理结果,认真开展警示教育,营造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总结巩固阶段(20161227日以后)。由市住建局牵头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完善监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市工商局、物价局等结合部门职能,将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工作部署、主要做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相关情况),于20161228日前报市住建局。

六、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畴,常抓不懈;不断深化制度改革,探索建立购租并举住房制度,修订、完善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全面建立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网签系统,公示房地产在售项目房源基本情况,杜绝重复抵押、一房多售等现象。房地产交易网签系统逐步与梅州市、省建设信息中心平台全面联网,适时抓取商品房交易信息,统计汇总房地产交易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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