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全面推进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宽甸满族自治县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供大家参考。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全面推进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65号)和《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畜禽禁养区划定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户工作方案的通知》(丹政办传〔2016〕1号)要求,科学划定我县畜禽禁养区,并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实现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旅游实验区建设,以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源安全为出发点,以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以实现产业升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核心,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优化畜禽养殖业产业布局,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保障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和县域生态安全。
二、划定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环境敏感区。
(三)有效保障城镇居民区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预防重点流域沿岸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动物防疫审查办法》
《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风景名胜区条例》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宽甸满族自治县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宽甸满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
四、划定范围
(一)畜禽禁养区范围。畜禽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禁养区内已建成的以经营为目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由县政府责令在一定限期内搬迁、关闭或取缔。
1.宽甸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区域。
(1)宽甸镇集中式饮用水老道排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区域。
蒲石河上游老道排河段自来水水源地取水点坝下100米、坝上2000米河道及河道两岸陆域100米范围内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上2000米河道及河道两岸陆域50米范围内为二级保护区。
(2)宽甸镇集中式饮用水第二水源地八一水库范围内区域。
2.各乡镇生活饮用水源范围内区域。
河道型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点周边500米及上游1000米范围内区域。
3.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区域。
鸭绿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青山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天华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天桥沟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三道湾乡村生态旅游区。
4.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区域。
白石砬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红铜沟白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佛爷沟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区域。
5.森林公园范围内区域。
黄椅山森林公园、花脖山森林公园。
6.中心城区规划区、各乡镇规划区、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村屯等人口集中区500米范围内区域。
7.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全县小学、初中、高中等文化教育场所、各级医院、卫生所、敬老院、养老院)500米范围内区域。
8.全县工业园区范围内区域。
青椅山工业园区、城南工业园区。
(二)畜禽限养区范围。畜禽限养区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在限制养殖区域内进行畜禽养殖活动,应当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品种、规模、总量等要求。限养区内现有以经营为目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要限期治理,达到排放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排放要求的,应搬迁或关闭。
1.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区域
白石砬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红铜沟白鹭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范围内区域。
2.双江河自然保护区,主要包括宽甸境内鸭绿江、浑江、南北股河汇流的半拉江沿江区域。
3.全县Ⅰ类、Ⅱ类、Ⅲ类水功能区禁止排放区、湖泊、水库、河道周边400米范围内区域。
4.林业用地的限制开发区范围内区域。
5.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区域。
6.主要交通干线(国家级、省级公路、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
7.各类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500米范围内区域。
8.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畜禽非禁养区。 畜禽非禁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可以作为畜禽养殖的区域。在畜禽非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工作要求
(一)严禁在畜禽禁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到2017年年底实现关闭、搬迁或取缔。
(二)在畜禽限养区内,不再批复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的项目,不得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本方案发布实施之日前建成的原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畜禽非禁养区内,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总量控制,达标排放。
(四)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五)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结合本辖区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坚决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现象。
(六)县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动监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我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