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管理经营改革试行方案为稳妥推进市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转型升级,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精神及《巡游出租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方案】清远市区出租汽车管理经营改革试行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出租汽车管理经营
改革试行方案
为稳妥推进市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转型升级,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精神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令2016年第60号)、《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存量规范、增量改革、循序渐进的原则,改革经营模式,创新管理方式,加强行业监管,营造良好环境,全面提升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总体思路
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合理统筹乘客、从业人员、企业的利益诉求,逐步打破行业垄断,通过市场调节、强化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有序经营、规范服务、稳定发展。
(一)回归出租汽车的市场属性,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经营性服务行业,要逐步打破行业垄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市场调节促进出租行业形成以服务质量竞争为核心的多元化服务体系,为乘客提供价格合理、安全便捷的出租汽车服务。
(二)出租汽车市场实行宽进严管宽出制度,回归政府及管理部门制定运营规则、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责职能,减少行政对市场的干预。政府和管理部门强化事中监管,建立以安全服务、诚信经营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淘汰机制。
(三)出租汽车经营实行谁获得经营权,谁负责投资,推行公司化、规模化经营,具体经营方式由企业与驾驶员协商确定。依法调整各种经营方式下企业与驾驶员之间的利益分配,缓解劳资矛盾。
三、改革内容
(一)停止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
1.为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负担,市区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从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有偿使用,政府按出租汽车剩余使用年限折算(2016年7月1日起至车辆强制报废期满)对有偿使用费实际缴付人退回或停收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各出租汽车公司相应调整服务收费,具体如下:
(1)市投放的经营权:属于承包经营,有偿使用费由公司缴纳的,由有偿使用费收取单位退给公司,公司从2016年7月起相应减少每月承包费定额;属于挂靠经营,有偿使用费由挂靠车主缴纳的,有偿使用费退给挂靠车主。
(2)清新区、开发区投放的经营权:清新区、开发区从2016年7月起停收有偿使用费,相关公司相应减少每月承包费定额。
2.新增、延续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无偿使用。
(二)清理现有出租汽车各类收费
1.出租汽车公司现收取的承包费、管理费,在经营合同中没有按照细分项目列明的,公司应在2017年3月底前制定收费清单并与承包人或挂靠车主确认后,作为原合同附件。
2.出租汽车公司原收取各抵押金统一为经营合同保证金,总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超出部分在2017年3月31日前退还,低于3万元的不得增加。
(三)调整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模式
由承包者或挂靠经营者与公司协商,在2017年3月31日前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继续经营至合同结束:
1.维持现状
继续执行原经营合同直至合同期满。服务收费项目的明细在原经营合同中没有明确或有变更的,公司制作收费清单,双方确认后作为原合同的补充附件。
2.在现有经营合同的基础上加签劳动合同
公司与承包者或挂靠经营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结束期限与原经营合同结束期限一致),公司为承包者或挂靠经营者办理社会保险,经营合同涉及收费由双方重新商定。
出租汽车公司应在2017年3月15日之前制定本公司劳动合同范本,并向承包者、挂靠车主公布。
(四)推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公司化、规模化经营
1.明确巡游车经营权期限和规模化经营要求
(1)新增及延续期限的巡游车经营权实行公司化、规模化经营,经营权期限为6年。
(2)规模化经营指企业实行公司化经营的车辆数达到50辆以上。
2.鼓励现有巡游车公司实行公司化、规模化经营
(1)鼓励公司吸纳原承包者或挂靠经营者参股成立股份制公司实行公司化经营。如公司决定通过吸纳原承包者或挂靠经营者参股成立股份制公司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应将公司重组方案向承包者或挂靠经营者公布。承包者或挂靠经营者可选择参股经营或应聘为司机,或可两者皆选。
(2)经营权期限届满时间晚于经营合同结束时间的现有巡游车经营权,在合同期满后实行公司化经营,或企业与承包者、挂靠经营者经协商提前终止原合同实行公司化经营的,经营期限从实行公司化经营之日起重新计算,给予6年。合同期满后未能实现公司化经营的经营权,企业与承包者、挂靠经营者经协商一致,可按第(三条)第1点调整后的经营方式经营至原经营权期限届满。
(3)现有经营车辆数不足50辆的巡游车公司,应在2018年1月1日前通过重组合并或申请增加经营权的方式达到规模化经营的要求。
2018年1月1日之后仍未达到规模化经营要求的公司,不予新增经营权,其现有经营权已到期的不予以续期,直至其全部经营权期限届满。
(4)现有承包者及挂靠经营者在现经营合同结束后不再续签合同,又不愿参股加入现有公司或应聘为公司驾驶员,有继续经营出租汽车意愿的,可按公司化、规模化经营的要求成立公司另外申请巡游车经营权进行经营。
(5)为促进经营模式调整和公司化、规模化经营平稳推进,在2018年1月1日之前,除通过第(3)、(4)点的途径新增的巡游车经营主体和经营权,市区暂不增加其他巡游车经营主体和经营权。
(五)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1.明确网约车经营准入条件
(1)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2)申请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车辆,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车辆注册登记地为清远市。
②使用自然吸气或涡轮增压发动机的,车辆轴距不少于2610毫米,同时车辆发动机功率不少于110马力(81千瓦),满足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少于2550毫米,发动机功率不受限制。
③ 非网约车平台公司名下车辆,车辆所有人应与已取得市区网约车经营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车辆接入平台协议或意向书。
(3)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年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符合条件的车辆均可申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非网约车平台公司名下车辆可自主选择接入网约车平台进行经营。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期限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具体期限为从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起至车辆登记满8年之日。
4.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按要求将网约车卫星定位信息接入清远市道路运输行业重点车辆卫星定位监管平台。
5.网约车不需喷涂专用标识,但在载客运营时,需要在明显位置设置表明网约车身份的标志,标志样式由提供接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规定。
6.2017年4月30日之前为网约车管理过渡期。2017年4月30日之后未取得网约车经营合法手续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按照相关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六)从2018年1月1日起,放开巡游车市场
1.巡游车经营权授予实行核准制,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拟投入经营车辆数量达到50辆以上,并对服务质量进行承诺的,即可授予经营权。
2.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申请增加出租汽车运力,但应符合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评价的有关规定。
3.企业在经营权期限内按照承诺提供服务,期限届满申请续期的,予以允许。
4.企业连续2个经营年度末营运车辆数不足50辆的,停止增加运力,直至其所有经营权经营期限届满。
(七)实施服务质量承诺,加强行业自律
1.承诺书的签订
(1)现有出租汽车公司和驾驶员。公司的服务质量承诺书由公司与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签订,驾驶员服务质量承诺书由驾驶员与所在公司在调整经营模式时一并签订。
(2)新增出租汽车公司和驾驶员。新增出租汽车公司在申请经营许可时提交服务质量承诺意向书,在获得经营许可后再与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签订服务质量承诺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承诺书在入职时与就职公司签订。
(3)驾驶员和公司的服务质量承诺书范本由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在2017年3月15日前制定。
驾驶员服务质量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文明和安全驾驶承诺、规范服务承诺、遵守公司管理制度承诺、违约责任等。
公司服务质量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服务标准承诺,车辆管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落实承诺,执行政府指令性运输或响应公益性活动承诺,违约责任等。
2.服务质量承诺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由出租汽车企业(包括巡游车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自行选择银行建立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经营车辆数量或接入网约车数量(以下统称“车辆数量”)向该账户存入履约保证金:
(1)车辆数量在50辆以下的,需存入履约保证金10万元;
(2)车辆数量在50辆以上至100辆以下的,需存入履约保证金20万元;
(3)车辆数量在100辆以上至150辆以下的,需存入履约保证金30万元;
(4)车辆数量在150辆以上至200辆以下的,需存入履约保证金40万元;
(5)车辆数量在200辆以上的,需存入履约保证金50万元。
3.专用账户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和银行三方共同监管。出租汽车企业不得将履约保证金转嫁到驾驶员身上,履约保证金数量根据履约情况、企业车辆存量情况调整。
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应按照奖惩相结合的原则,在2017年4月1日前制定服务质量承诺履约管理制度,细化奖惩措施。
(八)建立与运营方式相适应的运价体系
1.从2017 年 7 月 1 日起,市区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巡游车企业在不超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自主制定或调整具体价格方案,按规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相关巡游车企业应及时调整车辆的的计价器,巡游车驾驶员应按计价器显示的标准收取运费,不得自行制定或调整运价。
巡游车提供预约服务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方式可为单次用车或长期用车,运费由出租汽车企业与乘客商定。
2.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自主确定,计程计价方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3.巡游车公司、网约车公司应当依法经营,不得有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等价格垄断行为。
(九)落实诚信评价制度
依法开展以服务质量、安全营运为主要内容的巡游车诚信评价工作,诚信评价结果与运力增减挂钩:
1.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在下一考核周期内申请经营权延期或增加经营权的,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予以批准;
2.考核等级为B级的,在下一考核周期内不予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对到期的经营权不再续期。
(十)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1.逐步完善出租汽车行业征信系统的建设,从2017年起实施行业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驾驶员,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和企业按照服务质量承诺制度及企业经营管理制度进行处理,道路运输机构实行重点跟踪监管。
2.加强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管理。因服务质量被列入黑名单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其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满后,2年内不予以注册。
(十一)提升信息化服务和管理水平
1.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电召平台功能,推行手机APP服务,并在电召平台的基础上进行功能拓展,在2017年上半年实现巡游车预约服务功能。巡游车驾驶员应遵循出租汽车电召、预约服务规范,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
2.建立完善监管信息平台,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经营企业和驾驶员信息档案,并通过出租汽车电召和预约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驾驶员从业资格信息,实行满意度评议,加强社会监督。
3.充分利用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加强出租汽车运行情况监控和数据采集,定期发布出租汽车运营有关数据,引导经营者理性进出市场。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形成合力,履职尽责,努力提升治理能力。要加强与工会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共同推动市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
(二)维护行业稳定。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全面落实维稳主体责任。各区、各部门要加强社会沟通,强化社会监督,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听取各方意见,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凝聚改革共识,引导各方预期,回应社会关切,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及时排查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对改革中出台重大决策前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维护社会稳定。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引发或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严肃追究责任。
推荐访问:清远 方案 试行 【交通方案】清远市区出租汽车管理经营改革试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