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方案】鸡西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时间:2023-06-13 22:30:02 来源:网友投稿

鸡西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城乡居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鸡西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鸡西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鸡西市畜禽养殖禁

养区划定方案


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城乡居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和省环境保护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黑环函〔2016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为目的、以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为原则,推进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二、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日修订,20151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42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日修订,20086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1222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号)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3号)

三、禁养区划定范围及结果

(一)畜禽禁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场是指达到省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标准为:生猪(出栏)5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牛(出栏)≥100头;蛋鸡(存栏)≥1万羽;肉鸡(出栏)≥5万羽。其他畜禽种类标准由各地根据所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报省畜牧兽医、环保部门确定。

畜禽养殖专业户:500>生猪(出栏)≥50头;100>奶牛(存栏)≥5头;100>肉牛(出栏)≥10头;1万羽>蛋鸡(存栏)≥500羽;5万羽>肉鸡(出栏)≥2000羽。其他畜禽种类标准由各地根据所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报省畜牧兽医、环保部门确定。

(三)畜禽禁养区范围。依法划定的畜禽禁养区区域分四大类,第一类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第二类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第三类为风景名胜区。第四类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我市下辖三县(市)六区,辖区总面积22494.48平方公里,全市共划定禁养区总面积为2678.3389平方公里,约占我市总面积的11.91%,全市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如下: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执行。

全市共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73个,面积622.9010平方公里。其中,市本级18个,面积216.5691平方公里;鸡东县18个,面积370.7528平方公里;密山市26个,面积25.1744平方公里;虎林市11个,面积10.4047平方公里。

2.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全市共划分自然保护区禁养区6个,面积1417.576平方公里。其中,鸡东县2个,面积233.1160平方公里;密山市2个,面积704.77平方公里;虎林市2个,面积479.69平方公里。

3.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全市共划分风景名胜区禁养区6个,面积547.0690平方公里。其中,鸡东县2个,面积62平方公里;密山市2个,面积191.9849平方公里;虎林市2个,面积293.0841平方公里。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大气环境保护距离等要求,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

全市共划分城镇居民区禁养区9个,面积90.7929平方公里。其中,市本级6个,面积33.0525平方公里;鸡东县1个,面积12.7490平方公里;密山市1个,面积25.5073平方公里;虎林市1个,面积19.4841平方公里。

四、禁养区环境监管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

(二)县(市)、区政府应严格按照本辖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

(三)县(市)、区政府,发改、国土资源、农业、环保、畜牧兽医、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保障工作

(一)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县(市)、区政府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抽调专门人员,推进工作落实。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及辖区方案要求,尽快制定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进一步分解和细化工作任务,积极筹措关闭或搬迁补偿资金,科学落实补偿措施,确保畜禽养殖关闭搬迁工作如期完成。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形成监管合力,保障区划成果有效实施。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要做好对关闭或搬迁畜禽养殖场的宣传、解释、教育、引导工作,营造浓厚工作氛围。

六、其他

本方案中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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