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方案】大兴安岭地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方案

时间:2023-06-15 08:30:13 来源:网友投稿

大兴安岭地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方案第一章概述1.1编制背景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部分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大兴安岭地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大兴安岭地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方案



大兴安岭地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

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方案


第一章  概述

1.1编制背景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部分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影响和损害人民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201554日,国务院印发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发〔201517),文件中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为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交通运输部、省政府相继下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交水发[2015]13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3号)等文件,将水污染防治行动分别在水运行业、黑龙江省落到实处。

当前,大兴安岭地区辖区个别港口船舶污染物排放处置不规范,污染物接收设施落后,对黑龙江水域水环境质量造成了影响、水生态受到污染,影响和损害了人民群众健康。为全面系统研究评估我辖区港口码头、装卸站和到港船舶的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现状,提出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机制,提高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提升污染物管理控制水平,促进生态绿色发展,特编制本方案。

1.2编制依据

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发〔201517)

2)《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交水发〔2015133号);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3号);

4)《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

1.3编制范围

大兴安岭地区辖区港口、码头、装卸站。

1.4主要结论

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限期予以淘汰。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督促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

第二章  港口、码头和修造船厂现状

2.1港口、码头现状

大兴安岭地区辖区内有漠河和呼玛两个港口。

漠河港有洛古河码头、北极村码头和连崟口岸码头,全为自然岸坡,漠河港为中国最北港,西邻内蒙古,停靠的船只主要有农村客运船只、旅游船只、渔业船只、边防军用船只等。

呼玛港有三合码头和呼玛镇码头,全为自然岸坡,东邻黑河,三合码头停靠的船只主要有农村客运船只、旅游船只、渔业船只、边防军用船只等,呼玛镇码头停靠的船只主要有渔业船只、边防军用船只等。

2.2我区修造船厂现状     

大兴安岭地区辖区内暂时无修造船厂,需要时到黑河市修理。

2.3船舶情况

辖区共有水路运输企业3家,辖区共有营运船舶 21 艘,其中客船 21 艘,货船0艘,功率 1754.25千瓦,客位 292     人。

第三章  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现状

3.1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现状

全区各码头设有垃圾箱,生活垃圾由船员装袋拿到岸边,由环卫部门统一接收处理。目前辖区港口码头和运营船舶没有污水产生。

3.2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现状

船舶发动机机油每年换下后都被船员收回在农机上二次利用,由于船体小洗舱根本不用化学品,船舶污染物主要为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由船员装袋拿到岸边垃圾箱,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我区的黑龙江为季节性封冻河流,封冻天数为200天左右,船舶运输和码头生产时间为160天左右,污染物产生量较少,但由于港口、码头负责人和船员法律意识淡薄,部分生活垃圾排入江中,对水域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3.3污染物产生量统计和分析

3.3.1码头污染物产生来源

我区各港区污染物来源有:

固体污染物,主要是生活废物,固体污染物在水中腐败过程中也会产生大量的酸性、碱性有机污染物,并会溶出污染物中含有的重金属,包括汞、铅、镉等,形成有机物、重金属和病原微生物污染源,造成水体污染。

3.3.2港口、码头污染物产生量统计和分析

漠河港和呼玛港的各码头、陆域生活污水量为0吨,固体污染物为漠河港1/年,呼玛港0.6/年。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1-2007)7.0.5要求,我区港口陆域已配备污染物桶或污染物箱。

3.3.3船舶污染物产生量统计和分析

漠河港和呼玛港的各码头内船舶生活污水量为0吨,固体污染物为漠河港4/年,呼玛港1.5/年。

3.4主要问题

1)通过对辖区各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调查,由于污染物量比较小,加之人员环保意识不强,设备配备不足、使用率低,致使污染物处理去向记录不准确。

2)各主管机关监管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有关人员有随意排放污染物现象。

第四章  建设目标

4.1污染物控制要求

2017年底,船舶与港口固体污染物应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排放强度要明显降低,清洁能源应得到推广应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水平与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4.2建设目标

辖区各港口、码头于2017年底前具备生活垃圾接收能力,并做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按照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2020年底前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4.3接收、转运及处置模式

加强港口环卫设施建设规划与所在地城市设施建设规划的衔接。会同环保、住建等部门探索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新机制,推动港口加快建设船舶生活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设施,做好船港之间、港城之间污染物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提高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满足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需求。

第五章 运营方案

5.1运营机制

各港口、码头产生的污染物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置。

漠河港和呼玛港的固体污染物船舶产生的固体污染物,储存于专用场地设施内,储存满后联系市政处置单位进行转运由本辖区市政、环保部门接收,转运至本单位进行处置。

5.2联合监管

为处置上述难题,需要港航、海事、环保等多部门协同监管,实现多部门监管联动,从污染物产生、转运、处置三个环节分别监管,使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实现无缝监管,有效防止船舶以及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虚报、谎报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水环境二次污染。

首先,我区航务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船舶污染物产生后的收集进行监管。对其辖区内港口、船舶进行普查,统计船舶吨位、货种、污染物产生量,监督污染物产生单位对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储存,避免产生污染物随意排放,污染物收集装置未得到有效利用等问题的产生,对于港口陆域储存的污染物,航务管理部门应对污染物的运输进行监管,令运输车辆有效送至接收处置单位进行污染物处理。

其次,海事部门需对辖区内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的接受和处理能力备案和整体管理并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作业的船舶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对外公示。未经备案和公示的,不得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拥有与作业品种及作业水域相适应的接收船舶,并有固定的靠泊码头或停泊点。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自有能装载船舶污染物的车辆且符合国家车辆管理的规定要求。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将作业情况如实记录在相应的记录簿内,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凭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污染物接收凭证上应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地点、作业起讫时间、接收污染物名称、数量等内容。 污染物接收单位和船舶的污染物接收作业情况记录应按规定保存备查。

最后,环保部门对污染物处置单位进行监管,保证污染物得到处理达标后排放。环保部门需对各类型污染物处置量与污染物接收凭证进行审核,确保接收的污染物均得到有效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第六章保障措施

6.1组织领导保障措施

各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同,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加强目标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6.2宣传保障措施

加强和创新宣传教育,促使船员提高环保意识。创新宣传方式,改变简单的说教式教育,从污染的危害性和对自身健康的影响上,以大量的事实和科学的数据进行深入浅出的引导。将环保工作纳入海事管理日常工作日程,加大检查特别是违章处理污染物的处罚力度,以另一种形式进行更深层次的宣传和教育。

6.3管理保障措施

加强主管部门的协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操作程序。各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区域、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相关建设规划的有效衔接,推进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确保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顺利推进和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1)由环保部门和港口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港口建设经营单位监督和检查力度,将有没有按规定设置足够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作为新建港口和码头审批和建设合格的重要指标,同时对现有的港口和码头进行督促整改。

2)海事部门应与港口和当地环保部门建立联系和定期通报制度。联系和通报的内容应涉及船舶污染物接收队伍管理、接收设施配置、运输和处理程序运作情况等等。

3)海事部门应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督促接收单位按要求按时、按量地接收污染物。港口部门要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登记制度,对于污染物接收处理进行如实记录,以备跟踪和检查。

6.4治理整合保障措施

整合港口码头资源,控制和杜绝码头发展的放任自流状态。当地政府和港口建设部门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港口建设问题,逐步、稳妥地整合港口码头资源,严格控制和杜绝码头发展的放任自流状态。这样不仅合理利用了码头资源,更利于船舶的集中管理,船舶污染物接收困难的状况也将得到很大的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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