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方案】玉田县采石场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时间:2023-06-15 11:30:08 来源:网友投稿

采石场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为扎实做好采石场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按照《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采石场环境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唐政函[2014]12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玉田县采石场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供大家参考。

【国土方案】玉田县采石场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采石场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为扎实做好采石场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按照《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采石场环境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唐政函[2014]12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根本目标,以市政府关闭取缔的采石场为重点,按照标本兼治、整体推进的原则,深入推进矿山环境治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尽快改善全县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空气质量持续好转。

二、矿山环境治理基本原则

1、以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护人民财产安全为原则。对环境的恢复治理应消除已产生的地质灾害问题,并不再产生新的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地质环境问题。

2、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原则。采石场的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实施主体为原采矿权人。

3、因地制宜,美观适用原则。采石场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应因地制宜,根据实地情况采用行之有效的恢复治理措施,使治理效果达到科学安全、经济合理、美观适用。

4、社会化运作原则。采石场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通过社会化的方式运作,不增加财政负担,利用社会资金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治理单位,允许利用回收残余资源收益进行恢复治理。

三、环境恢复治理基本要求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要根据每个矿山的实际情况,制定《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设计方案》,基本要求是:

1、对采石场边坡进行削坡、错台,清除采场边坡上的危崖、悬石,杜绝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发生;

2、对采场边坡、台面进行种草、植树绿化,恢复采场地貌景观;

3、清除矿区内的石渣,本着宜耕则耕、宜绿则绿、宜建则建、宜景则景的原则,通过对工业场地、采场的综合整治,恢复生态环境。

四、环境恢复治理范围

参加环境恢复治理的矿山范围,以《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采石场环境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唐政函[2014]123号)下达我县的治理企业为准,按照“先易后难”原则,第一批优先安排铁路、国道可视范围内以及前期经环保部门初步验收的10家采石场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其余6家适时启动环境恢复治理。

五、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1、编制方案阶段(201531日至2015331日)。县政府批准后,由治理责任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勘单位,以矿山原有的《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为基础,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设计方案》。环境恢复治理实行“一矿一设计”,《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设计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评审后下达批复。

2、实施治理阶段(201541日至20151131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单位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设计方案》进行恢复治理。县政府负责治理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恢复治理单位;矿山企业负责治理的,企业可以自行治理或委托其他单位治理。

3、组织验收(2015121日至20151231日)。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完成后,由治理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环保、安监、水务、林业、财政等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县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工作。验收合格的,退还企业所缴保证金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六、工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主管国土、环保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玉田县大气污染防治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和推进措施,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加强分工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采石场关闭取缔及矿山环境恢复的督导、协调、调度、组织验收工作;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日常监管,严厉打击超层越界等非法采矿行为;负责吊销、注销或公告废止关闭取缔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县环保部门负责采石场环境整治的督导、协调、调度、组织验收工作;加强对采石场废水、废气、废渣排放的日常监管。县公安部门负责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和矿山开采中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非法使用、储存爆炸物品、暴力抗法等行为,加强火工品管控,对关闭取缔矿山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停止供应并收缴剩余火工品。县安监部门负责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吊销关闭取缔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县工商部门负责取消关闭取缔矿山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中矿产开采、销售经营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县财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投入,并及时拨付到位。县水利部门负责矿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县林业部门负责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及周边地形地貌整治后的绿化工作。县工信部门负责吊销关闭取缔矿山的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协调供电部门对相关矿山企业停止供电。县电力部门负责落实政府部门对矿山企业的停、供电指令,在限电设备供电侧加封,并留存工作记录。

()深化矿产资源整合。按照《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办字〔2012138号)规定,允许通过联合改造、收购重组、优势企业兼并等方式,对采石场进行资源整合,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提高节约集约和环境保护水平。整合矿山坚持“先关闭,后整合”原则,在原有矿山严格按照本《方案》提出的关闭取缔标准彻底关闭取缔到位后,科学规划、依法整合,整合后的矿山只有一个法人主体、一个开采主体、一套管理机构、一套开采系统进行生产。

()多措并举促进矿山环境治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统筹使用国土、环保、林业、水利等方面专项资金,因地制宜突出生态恢复和人文景观特色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鼓励政策,创新治理模式,吸引社会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山地开发、残留资源回收、土地整治和生态景观建设相结合的试点。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将待恢复治理矿区一定年限的山地开发权,通过市场方式出让给企业或个人开发治理。对有残留资源的废弃采石场进行地质环境治理,可利用回收残留资源收益进行治理,收益不足的可以其他方式给予补偿。用足用好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政策,加快推进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利用,转型发展高效农业、特色养殖、旅游等绿色产业。

()强化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行为的监督检查。环境恢复治理必须具备经环保部门认定治理达标的环保加工设备。对确需爆破的,经公安等有关部门批准,可供应火攻用品。矿山治理单位不得在外新建加工厂,毛坯石不得外运加工形成二次污染。经政府正式批准进行治理的矿山,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委托专业机构做好《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设计方案》编制,同时要与县国土局签订环境治理协议,并依据施工量足额缴纳工程治理保证金,自行拆除环保不达标的生产设备。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设计方案》开展治理工程,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理,严禁以此为由单纯开采矿产资源。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行业管理责任,组织力量加强明察暗访和联合执法,严厉查处矿山企业各类违法行为。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和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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