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区重点行业VOCS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为进一步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防治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对大气环境、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方案】江源区重点行业VOCS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江源区重点行业VOCS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防治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对大气环境、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白山市江源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我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优化产业布局,加强源头控制和污染治理,综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下同)污染。将VOCs污染整治与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相结合,科学制定VOCs污染重点行业分类整治方案,推广应用重点行业最佳可行技术(BAT)和最佳环境实践(BEP),确保VOCs高效净化,有效推进VOCs污染防治。
二、整治范围
我区主要VOCs污染行业全部纳入此次整治的范围(见附件1),根据主要行业VOCs污染物排放量排序,确定加油站(包括储油库、油罐车)和制药业、涂装、塑料制品业、印刷业、木业、制鞋、生活服务业等7个行业为此次整治的重点行业。
三、总体目标
通过此次整治,全面解决我区主要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到2017年5月底,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到2018年基本完成制药业、塑料制品业、印刷业、木业、制鞋、生活服务业等6个重点行业的VOCs污染整治,全区VOCs污染防治能力明显增强,到2019年,全面完成全区7个重点行业的VOCs污染整治,基本建成VOCs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体系,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VOCs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分3个阶段实施,各阶段目标如下:
第一阶段:2017年为启动阶段。主要完成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污染治理,到2017年5月底基本完成治理任务。2017年开展制药业、塑料制品业、印刷业、木业、制鞋、生活服务业等重点行业等调查摸底工作。制定和编制重点行业排放清单,摸清挥发性有机物行业和地点分布特征,建立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完成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的技术准备工作。各县(区)区制定当地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VOCs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开展VOCs污染治理试点。
第二阶段:2017—2018年为全面推进阶段。全面推进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集聚区综合整治。
2017年底前,全区基本完成塑料、涂装等2个行业污染治理,污染物排放实现排气筒与厂界双达标;全面完成印染行业定型机废气整治、定型机烟气有效收集处置,废气收集率达到90%以上,总颗粒物去除率80%以上,油烟去除率70%以上;全面开展制药业、印刷业、木业、制鞋等重点行业的VOCs污染防治。逐步建立VOCs污染防控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重点工业园区完成VOCs监控体系建设。
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重点工业VOCs 治理项目,全区重点行业现役源VOCs排放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阶段:2019年为整治深化阶段。深入推进重点行业的VOCs整治,全面完成所有VOCs排放源整治。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VOCs排放进一步削减,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四、主要任务
(一)优化空间布局
1.优化产业布局。建立空间准入、总量准入、项目准入“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制度,结合城区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优化调整VOCs排放产业布局。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新建VOCs污染企业,并逐步清理现有污染源。积极推动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向园区集中。
2.优化城区空间格局。城区中心区、核心区域内不再新建和扩建VOCs排放量大的化工、涂装等重点行业企业,加强对排污企业的清理和整治。对城区建成区内现有重污染企业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实施搬迁改造,督促高污染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或淘汰高污染工序。鼓励企业间(尤其是表面涂装等通用性行业)的同类整合、兼并重组,积极引进先进的生产工艺及环保型产品,鼓励 “扶优汰劣”,发展一批规模大、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实现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快重点行业的产业升级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VOCs重点行业相关产业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产业准入标准、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加快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装备,坚决关闭能耗超标、污染物排放超标、环境信访多、且治理无望的企业和生产线。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淘汰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取缔汽车维修等修理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淘汰无溶剂回收设施的干洗设备。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淘汰300 吨/年以下的传统油墨生产装置,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淘汰所有无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淘汰其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重、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削减和控制无经济可行性的工艺和产品。
2.全面清理违规建设项目。结合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对无环评批文、未经“三同时”验收等存在严重环保违法行为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治,依法从严查处予以关停。布局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不能满足要求的污染企业一律依法实施停产整治、限期搬迁或关闭。
3.严格建设项目准入。进一步健全VOCs排放重点行业的环保准入标准,加快制定实施涂装、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印刷包装、木业、制鞋、化纤、化学原料药、农药、染料、印染等行业的环保准入标准,新建、迁建VOCs排放量大的企业应入工业园区并符合规划要求。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应安装废气收集、回收或净化装置,原则上总净化效率不得低于90%。全区改、扩建项目以及新建项目的VOCs替代比不低于1:1.5。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报批环评文件时应附VOCs现役源减排替代量的来源说明。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80%,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高于35克/平方米;电子、家具等行业新建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50%,建筑内外墙涂饰应全部使用水性涂料。新建包装印刷项目须使用具有环境标志的油墨。
(三)提升工艺装备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鼓励建立清洁生产示范工业园,强化对重点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大炼化、化工及含VOCs产品制造企业和印刷、制鞋、家具制造、汽车制造、纺织印染等行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力度。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与评估验收。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全面推行VOCs治理设施的建设及更新改造,督促企业采用最佳可行技术,推动企业实现技术进步升级。重点推进水性涂料的生产和使用,对实施清洁生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企业予以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VOCs排放企业削减VOCs排放量。根据印刷、人造板及其制品、水性涂料和防水涂料、合成革和胶粘剂等行业《环境保护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严格执行产品VOCs含量限值控制制度;大力倡导重点行业环境标志产品生产及使用,制鞋行业胶粘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鞋和箱包胶粘剂》的要求,从源头上控制VOCs排放,从而达到预防污染、保护环境、增加效益的目的。
(四)强化污染治理
1.制定实施整治方案。根据实际,各有关企业制定实施VOCs污染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确定企业VOCs排放总量及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各类整治任务,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的原则对企业进行梳理分类,明确重点整治内容。部署落实“第一批”VOCs治理项目,并进一步排查扩充。各企业的VOCs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应于2017年5月15前上报区环保局。
2.全面落实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验收基本标准。
所有重点行业涉及到的企业必须按要求开展整治,有效削减VOCs排放量,各重点行业以及储存和运输业的整治验收按照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验收基本标准(附件2)中的要求执行,整治过程中要抓住以下重点:
(1)合理选择污染防治技术方案。企业应采用密闭化的生产系统,封闭一切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从源头控制VOCs废气的产生和无组织排放。加大VOCs废气的回收利用,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对浓度和性状差异大的废气要进行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总净化率不低于90%,其他行业总净化率原则上不低于75%。应根据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合理选择废气回收或末端治理工艺路线。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VOCs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对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浓度VOCs废气,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对于1000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处理,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体技术或生物处理技术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含非水溶性组分的废气不得仅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吸收方式处理,原则上禁止将高浓度废气直接与大风量、低浓度废气混合后,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低温等离子体技术或生物处理技术等中低效技术处理;凡配套吸附处理单元的含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应事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装置进行预处理;
(2)妥善处置次生污染物。对于催化燃烧和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水宜采用密闭管道收集,存在VOCs和恶臭污染的污水处理单元应予以封闭,废气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更换产生的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3)确保企业VOCs处理装置运行效果。企业应明确VOCs处理装置的管理和监控方案,确保VOCs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环境监管部门要将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列为现场执法要点,进行重点检查。VOCs处理装置的管理和监控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重点监控企业的VOCs污染防治设施应设置足以有效监视装置正常运行的连续监控及记录设施。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吸附、等离子、光催化氧化等方式处理的必须建设中控系统;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的必须对焚烧温度实施在线监控,温度记录至少保存3年,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应每月报送温度曲线数据;采用非焚烧方式处理的重点监控企业,逐步安装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s)在线连续检测系统,并安装进出口废气采样设施;企业在VOCs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时应监测TVOCs净化效率,并记录其排放口的TVOCs排放浓度。环境监察部门应不定期对净化效率、TVOCs排放浓度或其他替代性监控指标进行监察,其结果作为减排量核定的重要依据。需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的,应有详细的购买及更换台账,提供采购发票复印件,每月报环保部门备案,台账至少保存3年。
(五)强化环保监管
1.建立完善VOCs排放监测监控体系。环境监测部门应及时配备相关监测设备和技术人员,制定人才培训和监测计划,全面提高VOCs监测能力和技术水平。区环境监测部门必须具备VOCs监测能力,定期对重点企业、VOCs排放集中区或工业园区进行空气质量监测。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建设,为执法人员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在日常巡查中加强对企业VOCs排放的监管。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VOCs排放监测(含验收监测)。企业应当加强自行检测能力建设,化工企业逐步建立与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适应的检测能力,重点企业需逐步配备在线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提升环保设施监控能力。
2.进一步提高突发环境事故的防范应对能力。重点地区要建立区域大气中VOCs浓度实时监控体系,重点监控典型污染源以及敏感区域。健全VOCs排放源动态监控与信息采集系统,分析VOCs排放清单的动态变化情况,对重点行业VOCs削减和控制全过程及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全面掌握污染源的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建立健全VOCs污染源档案和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完善VOCs排放源清单。重点区域应建立VOCs监测应急和预警系统,确保突发环境事故时及时有效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3.规范内部环保管理。加强企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建立完善的“一厂一档”,与VOCs排放相关的原辅料、溶剂的使用、产品生产及输出、废气处理等信息应进行跟踪记录。企业“一厂一档”要足以查证企业VOCs实际以及潜在的排放量,主要包括:企业环评文件及“三同时”验收报告、VOCs定期监测报告(监督性监测、第三方监测及企业自测报告)、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回收利用率统计及相关证明材料、处理率及相关证明材料、运行记录)、原来排放记录及环保设施建设档案等。当地环保部门应保留拆除生产设备及关闭企业的相关文件、现场监察记录及前后影像对比等资料,以核定VOCs减排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协同有力、监督有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VOCs污染防治工作。环保、公安、工商、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实行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重点排放源的监督、监测和监管核查,未按规定实施控制措施的排放源,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达标排放或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关停;对虽建有环保设施,但运行维护存在重大缺陷、净化效率达不到要求的探索实施第三方运维管理政策。
(二)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投入资金优先支持环境监控预警体系建设、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复合大气污染研究及列入规划的污染治理项目。通过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加快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进程。区财政部门要将治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三)完善推进机制。积极完善有利于VOCs污染减排的财政、信贷和土地等环境和经济政策。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和奖励;对不同排污强度的企业实施差别化减排和排污费征收政策;对油墨、涂料和胶粘剂等溶剂使用类产品及其项目建设给予差别化准入政策,以利于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对排放VOCs特征污染物的重点企业发放相应排污许可证。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介手段,不断强化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工作宣传。积极推进绿色系列创建,大力倡导绿色、节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营造社会共同参与VOCs防治的良好氛围。
(四)深化产学研合作。要积极推广环保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或引进一批能够解决目前VOCs排放控制的技术。建立行业环保专家技术帮扶机制,建立VOCs排放重点行业专家技术组,邀请行业内环保技术专家指导整改,提升基层环保部门VOCs污染防治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