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方案】南票采煤沉陷区居民住宅拆迁安置方案(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18 19:20:04 来源:网友投稿

南票采煤沉陷区居民住宅拆迁安置方案为全面实施南票采煤沉陷区综合防治,改善沉陷区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环境,确保沉陷区居民居住安全,参照国家、省、市及南票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南票采煤沉陷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方案】南票采煤沉陷区居民住宅拆迁安置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住建方案】南票采煤沉陷区居民住宅拆迁安置方案(精选文档)



南票采煤沉陷区居民住宅拆迁安置方案


为全面实施南票采煤沉陷区综合防治,改善沉陷区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环境,确保沉陷区居民居住安全,参照国家、省、市及南票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南票采煤沉陷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安置原则

(一)居民自愿、逐级审核确认原则。

(二)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配合原则。

(三)政府投入、居民出资相结合原则。

(四)逐步推进、重点地区优先原则。

二、拆迁安置范围

采煤沉陷区范围以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采煤损害和控制工程研究中心界定的范围为准。

三、安置方式及地点

统一异地楼房安置在下庙子欢馨小区。与区采煤沉陷区综合防治办公室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可向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安置在南票·打渔山新区。

四、受损房屋确定方法

(一)受损房屋所有权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由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确定房屋所有权人。

(二)受损房屋面积以主房实测面积为准,同一院落内有多个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同一人的,可合并面积安置,也可分别安置。无房屋所有权证的附房(偏房、门房、耳房)不予安置。

五、安置面积及个人出资标准

(一)受损房屋面积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下的,安置建筑面积45平方米楼房一套;受损房屋面积45平方米以上的,安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楼房一套。

(二)根据申请,经区采煤沉陷综合防治办公室批准,受损房屋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可安置与受损房屋相应面积的楼房一套;受损房屋面积70平方米以上的,可安置建筑面积45平方米楼房两套。

(三)安置在下庙子欢馨小区,安置楼房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按照200/平方米标准出资;超过50平方米至受损房屋面积部分,按照400/平方米标准出资;安置楼房建筑面积超出受损房屋面积部分,按照600/平方米标准出资。

(四)有房屋所有权证的附房(同一院落内的偏房、门房、耳房),可分别安置一套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楼房,按照700/平方米标准出资。

(五)安置楼房房源不足时,可上下调整。

(六)申请南票·打渔山新区安置的,按照200/平方米增收差价。

六、相关规定

(一)受损房屋同属国有工矿棚户区和采煤沉陷区范围内的,按照《葫芦岛市南票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二)已与区采煤沉陷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已楼房安置的院落内未安置的有房屋所有权证附房,参照本方案第五条第四项执行。

(三)已与区采煤沉陷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但未获得货币补偿或虽已货币补偿未安排宅基地的,经申请并主动交回已获得的补偿款后,解除原协议,按本方案相关条款执行。

(四)采煤沉陷区范围内,居住和商用一体的房屋,按照住宅予以安置。

(五)临时看护等房屋不予补偿安置,统一治理时无偿拆除。

(六)沉陷区周边因拆迁造成生活不便的,参照本方案执行。

(七)房屋所有权人与区采煤沉陷综合防治办公室签订书面安置协议。协议书由区采煤沉陷综合防治办公室统一印制。

(八)安置楼房按照以下标准增收或减收楼层差价:一层按照15/平方米标准增收,二层按照25/平方米标准增收,三层按照50/平方米标准增收,四层按照40/平方米标准增收,五层按照30/平方米标准减收,六层按照100/平方米标准减收。

(九)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沉陷区居民,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审核,在受损房屋所在地公示7天,居民无异议的,统一安置一楼或高层楼房。

180周岁以上的老人。

2、双目失明的盲人。

3、下肢肢残(贰级以上)的残疾人。

4、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十)采煤沉陷区范围内受损房屋楼房安置后,受损房屋及附属物自行拆除并达到标准;搬迁过渡期为两个月,按照150/月给予补助。房屋拆除后,所有土地按使用性质由政府统一治理和管理。

(十一)居民须凭有效协议、户口簿、身份证,经审核无误后,办理入住手续。安置楼房所有权归居民所有。

七、附则

(一)本方案由南票区采煤沉陷综合防治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关于印发<南票矿区采煤沉陷区住宅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45号)、《关于印发<南票矿区采煤沉陷区住宅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南政发〔200613号)、《关于印发南票区采煤沉陷区部分AB级受损非农连体房、插花户民宅结合棚户区改造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7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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