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方案】亳州市城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检查调度方案

时间:2023-06-19 19:50:07 来源:网友投稿

亳州市城区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检查调度方案根据《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亳政〔2014〕14号)及2016年2月17日全市环保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亳州市城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检查调度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亳州市城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检查调度方案



亳州市城区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检查调度方案


根据《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亳政〔201414号)及2016217日全市环保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完成省政府下达重点任务,确保2016年我市PM10年平均浓度要控制在78微克每立方米以下。

二、调度内容和方式

(一)检查组组成单位及人员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谯城区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食品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必要时邀请亳州电视台、亳州晚报社等新闻媒体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参加。

(二)调度重点

城市规划区内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1.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64家(市经开区24家,亳芜工业园区6家,谯城区34家)。

2.16家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谯城区10家,亳州经济开发区6家)。

3.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9家(谯城区8家,亳芜产业园1家)。

4.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3家(谯城区)。

5.渣土车扬尘污染防治15家。

6.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20家(谯城区)。

7.餐饮油烟治理64家(市直54家,谯城区10家)。

8.燃煤小锅炉整治(生活:市直7485台,谯城区3038台;工业:市直2637台,谯城区1214台)。

9.黄标车限行(黄标车限行区域:市区范围内)。

10.69条道路保洁(亳州经济开发区监管凤尾沟以南43条,谯城区监管凤尾沟以北、老城区主干道13条,亳芜工业园管委会监管辖区内13条)。

(三)调度的内容及责任部门

1.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市城乡住房建设委)

1)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主要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档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浆外漏。

2)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实施混凝土硬化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冲洗干净,方可上路。

3)施工现场内道路、加工区实施混凝土硬化。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土,裸露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绿化措施。

4)施工现场设置洒水降尘设施,安排专人定时洒水降尘。

5)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尽快完成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场地,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砂石等散体材料集中堆放并覆盖。

6)渣土等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清运,严禁高处抛洒。需要运输、处理的,按照市、县(区)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

7)外脚手架应当设置悬挂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并保持严密整洁。

8)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9)施工现场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混凝土和砂浆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10)运进或运出工地的土方、砂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采取封闭运输。

11)拆除工程工地的围挡应当使用金属或硬质板材材料,严禁使用各类砌筑墙体;拆除作业实行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方式作业;拆除作业后,场地闲置3个月以上的,用地单位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采取绿化等防尘措施。

12)根据《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Ⅲ级(黄色)预警以上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拆除、道路路面鼓风机吹灰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2.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市城乡住房建设委)

1)混凝土搅拌站应采用封闭式管理,外围护应使用砖砌围墙或彩钢板围墙,高度应≥2m,并确保牢固和整洁,出入门符合规范要求。

2)应在出入门口内侧水平距离1m范围内以及混凝土搅拌站区域内设置排水沟槽,排水沟槽的设置应满足区域内总排水量并达到连环贯通;应设置与排水沟槽相连通的污水、废浆水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的废水应重复使用,做到少排放或零排放。未经沉淀处理且不达标的废水不得排入市政管网和河道。沉淀池应及时清理,清理物应回用或及时运走妥为处理。

3)混凝土搅拌站内道路路面及生产作业区、物料堆放区的地面应作硬化处理。

4)围墙四周、生活区、办公区内未硬化的裸土空地应设置绿化。

5)出入门口应配备车辆清洗设备和人员,驶出混凝土搅拌站的运输车辆应冲洗清洁。

6)应落实人员和措施保持混凝土搅拌站道路及场地清洁,车辆行驶时无明显扬尘。

7)混凝土搅拌站内各类混凝土生产需用的骨料堆场,均应分类加装控制扬尘的封闭式库房,确保骨料堆置于库房之中。

8)距离居民区、学校≤15m的一侧应增设隔声屏障等降噪措施,隔声屏障及其他降噪措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安全质量规范和标准。

9)骨料输送带的动力部位应加装噪声控制罩,滚轴部位应按时清理,定期添加润滑油,控制噪声扰民。

10)车辆管理:搅拌车装料后,或从工地卸料后均应对车辆进行冲洗,保持外观清洁,严禁带泥上路、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车辆进入站内禁止鸣笛,车辆进出入门口应设置禁鸣标志。

11)应选用低噪声、低能耗、低排放并满足我省环保标准的生产、运输、泵送、试验等设备,严禁使用国家和我省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

12)应对混凝土搅拌楼(塔)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上料、配料、搅拌等环节实施封闭,并配置喷淋设施,达到降低噪声和粉尘排放指标的要求。

13)混凝土搅拌楼(塔)主体二层及以上部分应密闭,其内部照明应采用易除尘的光照设备。

14)搅拌主机、粉料筒仓应使用集尘设施除尘,除尘设施应保持完好,滤芯等易损装置应定期保养或更换。搅拌楼(塔)、粉料筒仓及泵拌车等应保持标识完整和外观整洁。

15)混凝土搅拌站应设置胶凝材料浆水回收利用设施,并通过计量等手段在保证混凝土质量的前提下重复使用。

3.城区道路运输扬尘防治要求:(市城乡住房建设委)

1)城区渣土、建筑垃圾、散装物料等运输车辆应实施严格密闭运输并安装GPS定位系统。

2)运输车装载不超出后档板,工地及弃土场出入口建设冲洗平台,车辆出建筑工地、砂石厂及弃土场前必须冲洗干净。

3)统一规划弃土场,渣土车进入弃土场后应随倒随推平随碾平。

4.物料、废弃物堆场扬尘防治。(市环保局)

1)物料堆场、储煤场以及建筑垃圾凡48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必须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

2)对城区大型储煤场、物料堆放场、露天仓库等必须实行地面硬化全封闭管理,完成 “三防”(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设施建设,否则予以停止运营、关停。

5.拆除工地扬尘防治要求:(市房产局)

1)城市规划区内,拆除施工工地必须要按规定设置防尘围档;

2)机械拆除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

3)爆破作业必须实施起爆前后喷水降尘等措施;

4)工地拆除工程的垃圾日拆日清,工程完成后7日内清场完毕;

5)风力达5级以上或空气质量三级黄色预警以上污染时,应停止作业;

6)产生的渣土和垃圾必须通过专用通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

6.餐饮油烟治理标准:(市环保局牵头,市工商局、市食品监督管理局配合)

1)油烟净化设施处理风量是否与经营规模相匹配。

2)是否正常运行。

3)是否定期清理维护。

7.燃煤小锅炉淘汰:(市环保局)

1)燃煤小锅炉拆除图片等档案资料。

2)清洁能源锅炉是否与经营规模相匹配。

8.道路清扫及洒水保洁标准:(市城乡住房建设委)

1)实行每天“两清扫一洒水”。

2)机械化清扫要求:主刷落地高度降至刷苗稍压地面,车速控制在5-8公里/小时以内,规定地点卸土,做到不扬尘、不遗撒,路牙无浮土、无污物。

3)道路冲洗、洒水要求:冲洗车速不得超过6公里/小时,洒洗车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4)人工清扫保洁要求:路面无砂石、无泥土、无废弃物,路牙或隔离桩下无明显灰砂带、积水和废弃物,窨井口内无堵塞和废弃物,严禁在路边、绿化带内焚烧垃圾、树叶、杂物。

9.“黄标车”限行要求:(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严禁“黄标车”及无环保标志车辆驶入黄标车限行区域。

(四)调度方式。

1.调度时间:每月5-10日期间开展对上月工作调度,时间一天;上午开展实地抽查,下午召开调度会。

2.调度会内容:各单位汇报上月工作落实情况,通报检查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专人。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调度工作,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办人各一名,原则不得中途换人,确需调整的,报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调整,参加调度时不得缺席。

(二)加强调度,注重实效。月调度突出1-2个重点,调度采取听取汇报和现场核实整改情况两种方式进行,每次督查形成通报材料,将发现问题通报给相关单位,各牵头单位负责检查调度中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工作,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同时形成送阅材料送至市委、市政府及相关单位。

(三)强化监督,提升质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2-3名参加调度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并督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效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支持和带头作用,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顺利进行。

(四)加强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每月将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给相关单位,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环保部门网站和环保官方微博上进行公开,方便公众了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并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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