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方案】景德镇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20 20:00:03 来源:网友投稿

景德镇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近年来,我市高层建筑发展迅速,数量迅猛增多。这些高层建筑高度高、体量大、功能和结构复杂、人员密集,发生火灾风险等级高,尤其是一些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方案】景德镇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消防方案】景德镇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精选文档)



景德镇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市高层建筑发展迅速,数量迅猛增多。这些高层建筑高度高、体量大、功能和结构复杂、人员密集,发生火灾风险等级高,尤其是一些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消防设施不足、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切实加强高层建筑火灾防控工作,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开展为期半年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切实做到“五个确保”:确保高层建筑电气燃气安全有效;确保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查改到位;确保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确保高层建筑管理单位(物管企业)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确保高层建筑物业管理人员和业主灭火逃生自救能力和消防安全意识明显提高,坚决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治理时间

20177月至12月。

三、治理范围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

四、治理重点

(一)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

1.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

2.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二)建筑消防设施

1.高层建筑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或瘫痪,不能保持完好有效。

3.消防控制室设备故障,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不正常。

(三)安全疏散设施

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避难层(间)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避难区内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不符合标准。

3.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

4.疏散走道、楼梯间违规停放电动车或给电动车充电。

(四)管道井

1.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未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达不到1.00h、管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

2.管道井内堆放杂物或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破损,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

(五)电气燃气管理

1.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超标或安装不规范。

2.消防用电负荷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未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

3.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4.对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不落实。

5.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未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

(六)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不落实。

2.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不落实,不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3.建筑外墙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单位未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未开展针对性消防训练,不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5.单位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6.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五、工作措施

(一)严格管控外墙外保温材料。对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对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或外保温已经严重破损的,应拆除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更换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外保温材料;未拆除前,严格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严密包覆裸露的保温材料;严禁在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禁止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汽车、电动车停放与建筑外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缺失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增补;对消防设施损坏的,责令限期整改修复,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制度,确保完好有效;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等措施;对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以及电缆桥架封堵缺失或不严密的,使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

(三)畅通安全疏散生命通道。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高层住宅建筑设有通向屋面出口的,出口上的门或窗应能从内向外开启;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损坏或拆除的,应及时维修安装,确保达到防火防烟功能;疏散走道、楼梯间内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火灾状态下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四)严格执法铁腕整治。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严格依法实施责令“三停”、行政拘留、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在供货、检测、施工等环节弄虚作假、降低标准,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或降低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能的,以及违规施工作业的,一律依法严厉处罚。对整改难度大、火灾风险高、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

(五)提升物防技防水平。推动老旧高层住宅在建筑公共区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在居民家庭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结合老旧高层住宅改造工程推动安装简易喷淋设施和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提高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加快推进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逐步将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高层建筑联入系统,24小时监控高层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况,并纳入“智慧城市”管理。

(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高层建筑应全面纳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认真落实“户籍化”管理。对火灾荷载较大、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在高层公共建筑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在高层住宅建筑推行“楼长”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高层建筑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建强微型消防站。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应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与公安消防队开展联勤联训,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即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公安消防队与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队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要求,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八)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广泛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微博微信以及LED屏、橱窗、板报等媒介,提示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宣传普及高层建筑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提示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危害和防范措施,提高居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应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引导居民配备防烟面罩、逃生绳索等器材,提高应急疏散逃生能力。

(九)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市主流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对排查整治的高层建筑应向社会公开。设立曝光平台,曝光久拖不改、政府挂牌督办的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跟踪报道整改信息。对隐患严重、逾期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并通报有关部门。视情采取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单位醒目位置张贴火险警示牌等方式,推动隐患整改。

(十)严格责任追究。治理工作期间,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凡高层建筑发生亡3人以下的火灾,由县级政府组织调查;发生亡3人以上9人以下的火灾,由市级政府组织调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六、任务分工

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公安局长何军威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学明、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汪新明任副组长,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消防支队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小组,指导各县(市、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定期通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联合开展督导检查。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并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是此次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相关行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职,加强配合,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下辖的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排查治理工作的主体,要发动社区(村)居委会开展全面细致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摸排登记工作,结合实际督促高层建筑管理单位组建微型消防站,各社区(村)居委会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居民群众查改身边火灾隐患,清理楼梯、走道、阳台等区域可燃杂物,清理楼院违规存放、充电电动自行车,清理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防火封堵不严以及堆放可燃杂物等问题。引导居民购买配备家庭灭火器、防烟面罩、逃生绳索等简易灭火逃生器材,并对存在较大以上火灾隐患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知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机构予以处理,并及时将排查台账按要求汇总上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依法应当实施消防行政审批的高层建筑严把消防审核和验收关,对达不到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依法不予通过审批;对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建筑,要列为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户籍化”管理,落实严管严控措施。对老旧高层住宅消防设施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要严格依法督促整改,提高防范火灾能力;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限制其使用。要制定高层建筑灭火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单位开展高层建筑火灾预防、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方案的制定和演练,指导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进行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公安派出所依法负责本辖区高层住宅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宣传教育,并督促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并落实物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公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妥善保管高层建筑消防档案资料。定期检查高层建筑电气设施设备,规范安装电气设施和线路,及时排除电气设施和线路故障。加强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对管理区域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定期组织检修、更换和添置消防设施、器材。要委托具备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提高设施完好率。对搭建违章建筑或者堆放杂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擅自改变使用性质,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或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综治部门要充分发挥综治中心作用,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推动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高层住宅建筑检查排查。

规划部门在核发高层建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布局和既定规划等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规划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件。

建设部门应组织对高层建筑在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专项治理检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审批外墙保温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并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实施之前修建的外墙采用聚氨酯材料保温的高层建筑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外墙保温材料覆盖、封堵的可靠性;督促燃气企业单位按照时间节点完成高层建筑小区由液化气改天然气的置换工作。

房产管理部门要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监督、指导使用高层建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安监部门要做好高层建筑设施、设备安装、维修保养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强对在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过程中电工气焊工持证监督管理。

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要做好高层建筑内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等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高层建筑内使用的液化气钢瓶质量检测把关,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坚决予以更换;对依法应当事先取得而未取得消防批准文件的在高层建筑内设置娱乐场所等申请,不予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高层建筑违章搭建,外墙违规装饰、装修,违规广告牌、雨篷等影响建筑防火排烟性能和火灾救援行动的障碍物的查处力度。

电力部门要对高层建筑的相关电气设备、线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排查。

工信部门要指导相关通信管理部门(移动、电信、联通、广电网络等)做好高层建筑内通信、网络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文化管理部门要依法督促高层建筑内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工作,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对高层住宅建筑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和娱乐场所不予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娱乐经营许可证;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经常性和针对性地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有关媒体应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宣传高层建筑防火和火灾自救逃生常识,及时曝光高层建筑火灾隐患。

教育部门要做好本级和大、中、小学校等相关教育机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排查和管理工作。

卫计部门要做好医院等各类医疗机构高层门诊楼、住院部、医技楼和综合楼等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排查和管理工作。

民航部门要严格航空线路周边的高层建筑限高措施。

其他涉及有高层建筑的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无行业主管部门的高层建筑,由当地政府明确牵头部门或单位负责排查治理工作。

七、工作步骤

综合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方案,广泛动员,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微博、微信等媒体要广泛宣传,向高层建筑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发放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告知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要安排专人摸清所属辖区高层建筑(含高层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厂房或仓库)的底数,逐一明确消防监管责任人,统一登记造册,并上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二)全面排查阶段(816日至916日)。组织各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切实整改存在的问题。各有关行业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逐个区域、逐栋建筑开展排查。重点排查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或落实到位。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详细登记,建立台账,督促整改。

(三)重点整治阶段(917日至1220日)。对排查发现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的整改难易程度以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逐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个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对整改难度不大的火灾隐患,督促尽快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和业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项消除隐患。治理期间,要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集中曝光一批久拖不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单位,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

(四)总结验收阶段(1221日至31日)。高层建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小组将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督查组,对高层建筑综治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并在全市通报督查情况。各县区、各部门也要成立督导组,定期开展检查督导,推动工作落实。督查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2017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要紧盯不放,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消除。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务必要认清消防安全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部署,切实把工作责任落实到火灾隐患排查一线,全力推动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职责,严肃追责。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到高层建筑底数台账清楚,排查整治到位。对工作敷衍、排查不细、火灾隐患整治不到位,造成在本辖区(本单位)发生有影响或亡人火灾事故的,市政府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相关单位年度评先资格。

(三)强化舆论,健全机制。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要通过这次治理工作建立高层建筑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各相关部门常态化督导检查的长效机制。同时,要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在新闻媒体及时曝光,跟踪问效,切实形成治理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的强大合力。

各县(市、区)和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向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开展情况,815日前上报治理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情况和联络人名单;从816日起,每两周上报一次《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整治统计表》(附件),每月23日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28日将工作总结报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市消防支队防火处黄建忠,联系电话:0798-8332931,手机:13879814345,联系邮箱:25843920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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