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九高速公路二期(星子段)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了加快都九高速公路二期(星子段)项目建设,确保土地征用、房屋征收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都九高速公路二期星子段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供大家参考。
都九高速公路二期(星子段)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加快都九高速公路二期(星子段)项目建设,确保土地征用、房屋征收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政府办公厅对高速公路新建项目土地征用、房屋征收补偿及规费缴交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依据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定。
二、征收机构
征收主体:星子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星子县国土局
征收实施单位:公路用地范围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范围
以公路用地规划批准红线图为准
四、实施时间
都九高速二期: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1月30日止。
五、补偿方式
(一)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还地自建
县城规划区以外的房屋征收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还地自建。
货币补偿根据被征收人的房屋结构、建筑面积及装饰和宅基地等状况确定补偿金额;还地自建按都九高速公路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确定补偿金额,并安排宅基地异地重建。
(二)土地征用
项目用地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三项费用)一律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都九高速公路二期建设统一标准实行货币补偿。(详见附件)。
六、面积认定
被征用的土地和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确定,以省项目建设单位测量数为准。
如对省项目建设单位测绘的土地及房屋面积数据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测,但必须先签订协议再复测,补偿款按复测后双方认定的面积数据结算。自2011年2月4日以后未经批准的两违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认定。“两违”建筑由所在乡镇认定,如对认定有异义的由县两违办界定。
七、用途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产权证载明为准。房屋产权证未载明用途的,以土地权属证明为准;房屋权属证、土地证均未载明用途的或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及无证的以合法手续载明为准,难以辨认的由县房管、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共同认定并出具书面认定手续。
(二)土地性质以土地权属证载明的为准。无任何手续难以认定的,由国土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定手续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地类的确认按前一年的地类为准。
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
房屋及装饰装修部分和附属物的补偿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确定标准执行。
征收生产管理用房、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用房及所有附属建筑,一律给予货币补偿。
(二)安置办法
1、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分户建设”的原则。
2、对集体房屋按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对私有住宅实行还地自建,宅基地安置标准:每栋宅基地安置面积180㎡,其中,房屋占地面积90㎡,场地道路等占地90㎡。建设地点由沿线乡按照村镇规划要求进行选址,除安置点外在都九二期高速公路200m以内禁止农民建房,房屋外观按新农村建设要求进行设计,各乡被征收户还地自建规划选址和户型设计方案报县建设规划局等相关部门批准后,由镇规划所、国土所现场放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3、对安置在公路沿线的,须到县交通或公路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4、先签订协议者有优先择地权。
(三)其它补偿
拆迁户过渡费每户2400元。房屋拆迁补偿费包含照明线路变更费、有线电视线路变更费、电话移机费等补助费。
“两违”建筑及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九、资金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征地的实际进度分期付款。即:征地协议签订后先付征地补偿费的50%,土地丈量签字确认后再付征地补偿费的50%,并同时交地施工。
(二)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后,支付补偿款的50%;签订协议后7天之内将房屋腾空的,一次性支付剩下的50%拆迁补偿款。未按期腾空的房屋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人员依法拆除,所发生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十、相关工作经费
1、各乡镇政府征迁工作经费每年补助6万元,行政村每年补助工作经费3万元。
2、工作用车购置和使用补助费乡镇补助8万元。
十一、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