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方案】定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

时间:2023-06-21 10:20:12 来源:网友投稿

定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委、省政府《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定州市人民政府《定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定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定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


定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委、省政府《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定州市人民政府《定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力促全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生态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国家和省水污染治理总体目标及我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合理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条件和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第7号)、《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定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

四、划分类型

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限养区内进行畜禽养殖活动,应当符合我市有关规定。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非禁养区。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划分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2.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区域内:以水源井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为30米的圆形区域。

3.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管理范围(定州段)一级保护区区域内(边线外50米范围内)。

4.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5.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禁养区外边线100米内的区域。

2.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区域内(定州市集中式饮用水燕家佐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以一级保护区外边线为基线,井群上游600-1000米,下游300米的范围)。

3.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管理范围(定州段)二级保护区区域内(以一级保护区外边线为基线、150米内的区域)。

4.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等区域禁养区外边线100米内的区域。

5.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可以养殖的区域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乡镇办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场(小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六、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2016年底前全部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严禁扩大生产规模。已有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按照环境保护和粪污治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适养区,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场点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2016年起,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小区)时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四)各乡镇办应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按照省政府要求,2019年底前全省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完不成的一律予以取缔。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五)市发改、环保、农业、国土、规划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市农业局、环保局及各乡镇办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查活动,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制定具体措施,推进工作落实。

(二)加强监督执法

市环保局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污染环境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对未经审报登记的养殖场(小区),依法进行处理。市农业、财政、发改等部门对不符合划分方案要求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再给予资金、项目及有关政策支持。

(三)做好管理指导

市农业、环保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注重宣传引导

市农业局、环保局及有关乡镇办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对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后,仍在禁养区、限养区内进行畜禽养殖影响生态环境的将予以曝光,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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