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方案】庐山市南康古城一期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完整)

时间:2023-06-21 10:30:06 来源:网友投稿

庐山市南康古城一期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3﹞2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方案】庐山市南康古城一期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房产方案】庐山市南康古城一期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完整)



庐山市南康古城一期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322号),为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居住环境,维护好群众利益,实现科学节约利用土地,全力推进城市建设,切实改善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真正让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依据

本项目房屋征收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我市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南康古城进行旧城改建。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星子县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定,并已列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征收机构

征收主体:庐山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庐山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庐山市南康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范围

东址:规划冰玉路向东延伸20米;

西址:锦岗路至东坡路至紫阳豪庭项目红线东侧至紫阳路

南址:桃源大道

北址:点将台、爱莲池前一线

(以规划批准红线为准)

四、征收期限和搬迁期限

征收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止。

自征收协议签订之日起,房屋搬迁期限为15天。

五、补偿方式及办法

征收私有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

1、被征收房屋、室内外装饰及附属物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房屋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2、国有土地上房屋土地证使用面积剔除正房所占面积后剩余面积属出让的,按基准地价扣除使用年限给予货币补偿,属划拨的按基准地价的56%给予货币补偿。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

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一律实行公寓楼安置,统一安置在城东二期安置区内。

1、安置楼结构:框架

2、户型为50㎡、80㎡、100㎡、120㎡、135㎡五种房型。

3、对被征收房屋,实行11还房找结构差和楼层差价安置,不找成新差。(即“征1㎡还1㎡安置房”)

4、正屋为还房面积。

5、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及附属物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6、国有土地上房屋土地使用面积剔除安置房土地分割总面积后剩余面积属于出让的,按基准地价扣除使用年限给予货币补偿,属划拨的按基准地价的56%给予货币补偿。

7、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还房面积的超出面积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8、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按照就近套户型面积的原则,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按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等面积结算,超出的公摊面积按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结算,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0㎡以内(含10㎡)按安置房综合成本价购买,10㎡以上20㎡以内(含20㎡)按市场优惠价购买,20㎡以上的按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购买,超面积购买部分按比例计算公摊面积。

9、房屋结构找差

框架—砖混100/

砖混—砖木120/

砖木—土木200/

10、楼层补差:为体现安置房分配的公平合理,实现楼栋内的楼层差内部平衡。依照安置房的楼层设计,原则上采用“三个三分之一”(顶层除外)的方式,依照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楼层差价:下面三分之一楼层,依照楼层由上至下,每降低一层补贴楼层差20/㎡;中间三分之一楼层和顶层不补差价;上面三分之一楼层,依照楼层由下至上,每增加一层支付楼层差20/㎡;对不能三等分的楼层数(顶层除外),下面三分之一和上面三分之一楼层数相同,中间三分之一多一层或少一层。

11、谁先签订征收协议谁优先选房。

12、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征收协议签订先后顺序选房。具有两套以上选房资格的安置户应在不同的楼层一次性选定。

13、被征收人需要杂物间的,按征收协议签订先后顺序购买,每户限购杂物间1间,售完为止。

(三)不同类型房屋征收补偿

1、征收依法登记为住宅的房屋,被征收人改变了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店面使用,仍按照原房屋登记性质给予补偿。

以该房屋注册地址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并具有税务核定凭证且该房屋征收公告时实际已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含两年)现在仍在经营,经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认定,对实际经营部分在原房屋登记性质补偿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经营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该部分面积,按原房屋登记性质、用途评估价格50%进行补偿,并对认定结果补助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2、征收单位办公用房和仓库、构筑物、附属物等非住宅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3、征收以优惠价购买的房改房,按房改政策先买断产权后再补偿。

4、符合申请保障房条件的,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六、房屋用途及土地性质的认定

1、对征收范围内已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应当以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书和不动产(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书和不动产(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房屋)登记簿为准。

2、土地权属性质以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记载为准,无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的,由被征收人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由国土局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按征收农村宅基地标准计算。

七、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以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书和不动产(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书和不动产(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吻合,以及无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房屋)登记簿的其建筑面积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测绘公司按国家规定现行房地产测绘规范进行实地测量为准。

八、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采取协商一致原则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票选过半决定或采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九、优惠政策

1、被征收人住宅的面积小于36㎡,且在本市仅有此住房的城市居民,安置时补足36㎡,不找差价款;超出36㎡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至50㎡(含50㎡)的部分按成本价购买,50㎡至60㎡(含60㎡)的部分按市场优惠价购买,超过60㎡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符合申请保障房条件的可选择保障房安置。

2、对于有下肢残疾(或盲人)且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的被征收人,由个人申请经社区、镇政府同意,在第一个月内签订合同的可以优先选择底层安置,选完为止。

3、契税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需购买店面及商品房时,按照房屋补偿等金额减免契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等面积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十、奖励办法

选择货币补偿的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在支付其半年的过渡费基础上,按正房面积200/㎡给予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栋(房改房、商品房每套)给予10000元的奖励,选择两种补偿方式的按比例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证明结算奖励资金,逾期签订征收协议或腾空交房的取消奖励。

十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由被征收人办理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注销手续,凭注销凭证支付补偿款。

十二、其它补偿

(一)过渡期限安置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每户每月补偿650元过渡安置费,按6个月计算。

2、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每户每月补偿650元过渡安置费,计算起止时间,按被征收人房屋腾空交房至安置房竣工通知交房之日后六个月止。

3、过渡期限自房屋腾空之日起计算,选择多层建筑,过渡期限为24个月;选择高层建筑,过渡期限为36个月;自逾期之日起按1.5倍支付,逾期12个月按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二)搬迁费

被征收人房屋正屋面积按5/㎡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超出面积部分按实际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均按二次计算。

十三、资金管理及支付、结算办法

(一)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将补偿资金存入设立的专门账户。

(二)补偿资金付款(结算)方式,由市房屋征收办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转帐支付给被征收人,对实行产权调换的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到项目办按安置房屋的实际面积结清差价款,领取安置房钥匙。

十四、证照办理

安置房办理国有土地房屋不动产证,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当事人愿意办理出让手续的,按土地找差标准交清土地出让金,补签出让合同,办理出让手续。

十五、其它事项

1、对征收范围内依法予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树木等应采取保护措施,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2、在确定征收范围后,市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现状进行保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否则不予认定。

3、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及户口分户手续。

4、被征收人腾空的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已作补偿的门窗及装饰装修和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责任。

5、已征收房屋由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拆除。

十六、组织领导

成立庐山市南康古城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危玉球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左翼、邹金才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相关单位人员集中办公,办公室主任由邹金才兼任。具体负责协调各项工作

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九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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