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城县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销售假劣车用燃油、仿冒他人合法标识“山寨加油站”、无证无照无牌“黑加油点”及“黑油罐车”等非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方案】容城县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容城县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销售假劣车用燃油、仿冒他人合法标识“山寨加油站”、无证无照无牌“黑加油点”及“黑油罐车”等非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现安全生产、绿色发展,按照《保定市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全面整治销售假劣车用燃油、仿冒他人合法标识“山寨加油站”、无证无照无牌“黑加油点”及“黑油罐车”等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反映强烈的非法违规行为,使全县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更加规范,零售网点布局更加科学合理,达到规范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目的,为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成品油市场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整治重点
(一)无证无照无牌经营行为。未获得商务、规划、土地等部门许可,未通过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等,擅自建设加油站(点)行为;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擅自通过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辆等销售成品油行为;未经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合格擅自经营成品油行为;无证、无牌、套牌或证照不全非法从事成品油运输行为;未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隐患的行为。
(二)销售劣质油品行为。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油品行为;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行为。
(三)仿冒他人合法标识行为。
三、责任分工
(一)商务部门负责对加油站是否建立购销台账、有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及油品来源等情况进行检查;会同国土、规划、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黑加油点”依法查处取缔;会同交通、公安部门对于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质并使用各类油罐车在路边非法从事成品油销售行为,依法查处取缔。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年检不合格的加油站(点),收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向社会公开。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加油站(点),注明原因,连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同按程序上报市商务局。经市商务局审核后上报省商务厅,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对加油站进一步规范,按照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商运行函〔2015〕4号)要求进行检查。
(二)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惩治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检查加油站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审批、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对存在的火险隐患依法督促整改。
(三)安监部门负责加油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检查加油站是否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油站,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车用燃油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车用燃油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加大对车用燃油零售环节的抽样检验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加油站和农村加油网点的油品质量检测;会同商务、公安部门拆除“山寨加油站”的仿冒标识;依法查处无照或超范围经营、经销劣质和走私油品、违规促销及欺骗消费者等行为;按照《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检查加油站计量制度、加油机铅封、加油机强制检定等工作,依法查处计量作弊行为,对有问题的计量器具依法进行处理。
(五)环保部门负责检查加油站(点)的环评和环保验收手续;检查油气回收设施是否符合要求;依法查处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加油站(点),责令补办手续或停业整改;协调公安、工商、质检部门将查处的假劣车用燃油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处理,严防重新流入市场;加强对假劣车用燃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六)国土部门负责检查加油站(点)用地是否符合土地使用要求,对违法占地的加油站(点)进行处罚,并会同商务、公安、建设、规划等部门拆除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七)规划部门负责检查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加油站(点),对未取得许可证建设的加油站(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八)交通部门负责检查危货运输企业成品油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是否有效,依法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车辆。
(九)供电部门负责对“黑加油点”采取断电措施。
(十)各乡(镇)负责检查辖区内加油站(点)是否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加油站(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工作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9月2日至9月10日)。各乡(镇)和商务、公安、国土、规划、交通、环保、市场监督、安监、质监、消防等部门,对全县成品油市场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查出的问题,按照不同类型分别建立工作台账,提出处理意见,于9月9日前报县商务局,县商务局汇总填写《非法加油站(点)统计表》和《黑油罐车、非法流动售油车统计表》(详见附件1和附件2)经县政府审定后于9月10日前报市商务局。为方便社会参与,各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举报电子信箱,并向社会公布。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1日至9月25日)。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各乡(镇)、各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方案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加以整治。
各乡(镇)、各部门要将工作开展情况于9月28日前报县商务局,县商务局汇总形成文字材料,并填写《2015年全县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经县政府审定后于10月15日前报送市商务局。
(三)督导检查验收阶段(9月26日至9月30日)。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督导检查组对各乡(镇)、各部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治不认真、不彻底、走过场的,限期进行整改,并复检。
(四)迎接省市政府督导组检查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省、市政府将组成督导检查组,通过明察暗访、听取汇报、现场查看等形式,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市政府督导检查验收时间:10月1日至10月15日。
省政府督导检查验收时间:10月11日至10月31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依据自身职责,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
(二)注重协调联动。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责任重大的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严格依法办事。各乡(镇)、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避免工作失误。
(四)明确工作职责。县政府负责此次整治行动的安排部署、督导检查工作,并与各乡(镇)、各部门签订责任书;各乡(镇)、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五)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玩忽职守、推诿扯皮等现象或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社会监督。各乡(镇)、各部门在开展工作期间,要广泛宣传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群众投诉、举报的加油站(点),要认真核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确保件件有回音。县电视台要及时跟踪报道整治效果,宣传正面的典型和经验,加大对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
(七)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成品油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对发现的销售假劣车用燃油、仿冒他人合法标识“山寨加油站”、无证无照无牌“黑加油点”及“黑油罐车”等违法行为,要坚持随时发现随时查处,该立案的立案,该移交的移交,使全县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常态化、法制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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