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律师行业党总支部关于落实律师维权惩戒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律师行业党总支部关于落实律师维权惩戒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律师工作的决策部署,完善律师维权惩戒制度,健全律师维权惩戒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维权惩戒工作中的责任,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确保律师行业党建“四大工程”的引领作用,确保律师行业党总支部对律师政治表现鉴定与执业惩戒的有效衔接,根据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有关通知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律师维权惩戒工作
做好律师维权惩戒工作,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对律师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体现。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行业党总支部、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律师维权惩戒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建立健全履职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肃对失职失责人员追效问责,切实把对律师群体的“严管厚爱”体现到具体工作中。
二、明确工作责任
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市司法局承担主要责任,涉及需要与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沟通协调,或者对重大复杂维权案事件以及对严重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置的,要发挥政法机关工作联席会议和维权快速联动处置机制作用。
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先由市律师协会做出行业惩戒,再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市司法局要认真受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对发现、查实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要依职责开展行政处罚或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予以行业惩戒的,移送市律师协会处理。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对本所律师负有正面引导和教育之责,对重大复杂问题和重大维权投诉案事件的处置进行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管理机构负责决定将本所处置不了的律师维权申请和投诉人投诉报送市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权投诉工作,对维权投诉案事件进行初查初审,先行妥善处置。原则上,维权案事件由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对处置不了的投诉案事件,除了报送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外,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开展调查。
三、建立工作台帐
市司法局(律师行业党总支部)和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应当健全完善维权惩戒案事件工作台帐,做到维权投诉有登记、处置过程有追踪、处置结果有反馈,全程实施履责留痕,确保件件有着落、件件有落实。
四、强化监督问责
市司法局(律师行业党总支部)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对维权惩戒工作开展追效问责。重点对有投诉不受理、有案不查、违法不究、该维权不维权、该惩戒不惩戒等失职失责行为进行问责。失职失责人员是党员的,依据党纪要求和问责条例进行处分;
是司法行政机关在编人员的,依据组织原则进行处理;
是律师或者社会聘用人员的,依规依纪及时进行改选更换或辞退。市司法局(律师行业党总支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加强对律师维权惩戒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有效促进维权惩戒工作规范化、常态化进行以及个案及时解决。
五、加强组织领导
市司法局主要领导是维权惩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律师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是行业维权惩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建立健全维权惩戒工作激励机制,对于在维权惩戒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可以给予物质奖励。加大对维权惩戒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进行重点宣传报道,营造律师行业良好舆论氛围。律师行业党总支部党建工作分析研判制度
第一条 为把中央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要求落在实处,准确掌握市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增强工作的针对性、精准性、实效性,推动基层党建水平整体提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结合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和本党总支部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综合分析研判,同步开展基层党建工作分析研判,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督促抓实整改,并作为平时考核成绩计入基层党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条 开展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现场交流活动,每半年召开一次基层党建工作分析研判会,发现典型,查找问题,分析当前基层党建形势问题,提出强化推进的办法措施。
第四条 针对阶段性重点任务,通过实地调研、座谈交流、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每年对基层党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1-2次分析研判,对标查找问题、落实主责主业,推动党建重点任务落地生根。
第五条 每年年初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基层党建工作进行一次全面分析研判,结合上级党组织总体要求,形成工作要点或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 每半年召开一次意识形态专题分析研判会,有针对性地解决基层党建工作中的问题,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
第七条 结合分析研判,党总支部委员每年确定1—2个课题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成果。年底进行集中评比,评比结果计入基层党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党总支部委员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