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报告(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审判机关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工作情况报告)(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一、繁简分流工作开展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为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指明了目标和方向。自20**年以来,全市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大力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经过三年多的探索实践,全市法院繁简分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积极推进诉前调解机制建设,实现诉前分流。一是建立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全市法院依托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在诉讼服务中心成立了集诉前调解、信访接待、多元化解、诉源治理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诉调对接中心,设立程序分流员,专业化识别纠纷类型,分步骤化解纠纷。登记立案前,在释明各类解纷方式优势特点、智能评估诉讼风险、宣传诉讼费减免政策且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鼓励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并委派相应调解员先行调解,调解成功后达成调解协议,压缩纠纷化解的时间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对无法通过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通过繁简分流识别后导入诉讼程序,案件标的较小、事实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由员额法官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中调解,调解成功的直接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依法进行裁判。二是优化多元解纷机制。市中院制定了委派特邀调解组织参与多元解纷工作办法,编制全市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平台流程图,建立健全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推进矛盾多元化解工作规范化。目前,市中院已与市司法局就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联合出台方案意见,与**证券期货协会联合制定关于开展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办法,与**经济调解中心等特邀调解组织合作建立了委派诉前调解工作室,成功打造“法院+工会”劳动纠纷诉调对接机制、道交一体化平台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模式、人大代表诉前调解机制、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消费纠纷调解等诉前调解品牌,逐步形成多元解纷“青城模式”。三年来,全市法院入驻调解组织**个,特邀调解员***人,诉前化解纠纷*.*万件,年均上升***%以上。依托“互联网+”强化在线指导,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在线调解平台解决纠纷,调解成功后即可在线申请司法确认,实现纠纷化解与司法确认“零跑腿”,三年来全市法院司法确认案件****件,占诉前调解案件**%,多元解纷机制作用日益突显。三是健全纠纷化解配套机制。规范诉前调解案件管理要求,做到逐案登记、全程留痕、动态管理,先后建立了目标管理、考核评估、培训指导和保障激励等一系列机制。加强法官对各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会同市总工会、消费者协会、物业协会、保险协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诉调对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或措施,确保多元解纷机制运转顺畅。
(二)多措并举推进繁简分流,提升审执质效。一是强化制度保障。20**年*月,市中院制定了《简单民事案件快审的标准化操作规程》,就简案的立案、分案、办案流程作了详细规定,将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二审程序性案件、特定案由的简单民事上诉案件等类型案件确定由中院速裁快审团队进行审理。明确各基层法院适用速裁的共性案件类型并要求速裁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各基层法院实际面临的办案压力和人员配置情况,支持鼓励各基层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依法探索能够有效实现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的机制模式。二是强化诉讼程序综合运用。全市法院根据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各自的功能定位,综合有效运用不同程序,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方便快捷、一审终审的优势,对标的额*****元以下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全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对标的额超出*****元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鼓励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三年来,全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为*.*%。合理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明确庭审程序和裁判文书简化方式,强化简易程序审限要求,真正发挥简易程序“简、快、灵”的制度优势,与小额诉讼程序、普通程序形成合理区分、有效衔接。三年来,全市法院共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案件*****件,适用率达
**.*%,审理效率明显提升。三是创新辅助事项集约管理。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送达、材料收转、财产保全、委托评估、司法鉴定等时间成本高、人力消耗大的问题,部分法院将审判辅助性事务进行科学集约规划,引入第三方电子平台,利用数据共享优势,完善社会化服务机制,全面提升诉讼服务质效。市中院建立的EMS智能送达中心、新城区法院、回民区法院建立的集约送达中心、赛罕区法院建立的集约化审判辅助事务中心等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四是全力推行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系统化整合办案力量,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通过团队办案、分段集约执行模式,实现快执普执分道运行,推动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回民区法院自行研发智能辅助执行机器人,实现执行案件自动分案、财产自动集约查控,在完成集中查控后,将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极大提升了执行工作质效。
(三)强化能力建设,提升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一是加强快审速裁团队建设。市中院于20**年*月正式成立了快审庭,快审庭各配置*名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按*∶*∶*的模式组成审判团队,成立以来共受理案件****件,其中2021年收案****件,收案数占全院的**.**%,占民商事案件的**.**%,为缓解全院案件压力,提升案件质效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审判质效,今年*月市中院将原快审庭裁撤重新组建*个简案团队,并就人员配置、案件管理范围、考核标准等进行了调整明确,目前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个基层法院从20**年开始采取在立案庭下设速裁团队或是采用“*+N+N”的团队工作模式单独设立民事速裁团队的方式逐步组织起了速裁专业力量,截至2021年底,共审结案件*****件,占同期一审民商事案件总数的**.**%,且呈逐年增长态势,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成效逐步显现。二是注重繁案精审能力建设。全市法院在打造精干快审速裁团队的同时,通过个人申请与组织选派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法官办案绩效考核,将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法官充实到繁案团队或是承担复杂案件审理的庭室,为繁案精审提供人才支撑。探索建立类案审理的专业化模式,将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特定类型案件交由专业团队审理,实现了类案审理的专业化、高效化。三是着力提升“智慧诉讼”能力水平。近年来,全市法院积极回应互联网时代群众司法需求,全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依托“**微法院”等在线诉讼平台,积极开展在线诉讼,构建起了从立案到执行的全流程在线诉讼模式,科技赋能司法,推动繁简分流工作驶上“快车道”。三年来,全市法院在线立案率为**.*%,在线庭审占所有庭审的近**%,平均庭审时长较线下庭审缩短**%,案件立、审效率明显提升。赛罕区法院积极探索将“区块链证据核验”技术运用到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效缩短了速裁案件的审理周期。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当前,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工作的司法实践中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受调解员业务能力、当事人接受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影响,目前诉前调解工作的效果不够明显,难以充分有效发挥诉讼分流作用,法院受理案件数仍处于高位运行且不断增长态势,案件负荷过重不利于纠纷优质高效化解,也给案件质量乃至法官健康埋下隐患。且部分基层法院因经费保障不足,诉前调解组织不能有效开展工作,使诉前调解机制作用发挥受到影响。
(二)简单案件识别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目前,全市法院大多通过固定案件类型和人工二次识别的方式选择适合速裁的案件,但因为不同案件的个案事实存在特殊性,特别是在目前关于何种案件适宜速裁快审并没有明确标准的情形下,基于案件类型识别的案件并非全部适合速裁快审。
(三)简单案件送达难问题亟待破解。简案快办需要各环节衔接顺畅,实践中,一些物业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部分适宜于速裁快审的案件,由于对方当事人有意回避或下落不明,法院通常穷尽送达手段后仍无法送达,不得已采用公告送达,受制于送达难,极大影响了该类案件的办理效率。
三、下一步工作方向
持续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全市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效。
(一)提升诉前纠纷化解质效。依靠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主动参与推进诉源治理和多元纠纷机制建设,努力为当事人提供多元优质高效解纷途径。加大对外宣传,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诉前调解在矛盾纠纷中的化解优势,在诉调对接窗口引导立案当事人先通过诉前调解机制尝试解决纠纷,在诉前调解阶段,完成送达地址确认、证据交换等辅助性工作,尽可能将审判辅助工作在诉前调解阶段集约办理。同时,将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通过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录入诉前调解案件,增加诉前调解案件在全部受理案件中的占比,缓解审判压力。
(二)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探索开发运用智能简案识别系统,形成系统自动识别为主与人工选案为辅的案件分流模式,进一步完善民事、刑事、行政、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标准。
(三)多措并举着力破解送达难。联合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部门等行政机关及电信运营商,运用电子送达、公证送达等多种方式解决送达问题。充分运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提高送达效率。
(四)积极争取专项财政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高院《关于深入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实施办法》要求,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解决机构、人员等方面的困难,形成稳定的财政投入,增强多元解纷、繁简分流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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