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县城规划区内安置房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株洲县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安置房的建设行为,提升安置房建设品质,维护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方案】株洲县县城规划区内安置房,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株洲县县城规划区内安置房
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株洲县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安置房的建设行为,提升安置房建设品质,维护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和谐拆迁"和"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结合本县规划区内征地拆迁安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指安置房,是指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安置因房屋被拆迁、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造成人均耕地在0.3亩及以下且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而建造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一律停止宅基地安置,实行安置房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形式。一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且均实行实名制登记。提倡和鼓励货币安置。
第四条 株洲县安置房建设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发展优先、妥善安置"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方针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株洲县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房产、国土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房产局、公安局、规划局、人防办、住建局、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城管局、招投标局、地税局、渌湘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规划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安置政策的制定、安置区的统筹规划、安置房建设资金的统一调度、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审批及安置房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等。成立株洲县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拆迁安置办),负责组织实施安置房的建设、分配、销售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拆迁安置办根据具体征拆项目的实际需求,会同县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投公司、规划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等单位,共同确定安置地的选址、用地计划、专项规划及规划设计,报请县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 报建报批
第七条 安置小区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住宅建筑规范要求,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场所、商业铺面、绿化景观等基础设施完善,达到正常城市居民小区标准。
第八条 安置房多层住宅为六层(不含车库和杂物间),基本户型为建筑面积约90m2/套、135m2/套。
第九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为国有出让土地,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工程施工报建由建设单位按程序统一组织办理。
第十条 县国土资源局和房产局核发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拆迁安置户在取得上述两权证5年后,经县国土、房产部门审核通过,可上市交易。
第十一条 为降低安置房建设成本,安置房建设报建报批办证过程中,相关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安置小区根据规划按照"相对集中、合理布局、功能配套、生态宜居、建设达标"的原则组织建设,确保公共配套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县拆迁安置办负责组织实施安置房的建设、分配、销售和管理等日常工作;县城投公司为建设业主,具体负责安置房的建设;规划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维护安置房建设环境。
第十四条 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执行合同管理、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安全生产、竣工备案等制度,强化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安置房交付使用前,必须通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消防、人防、住建、国土、规划、房产等职能部门的专项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综合验收,专项验收由县城投公司负责组织,综合验收由县拆迁安置办组织。安置房竣工验收后,业主单位按规定和其他责任主体签订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社会融资、财政配套资金、安置房销售收入、征地拆迁补贴资金等。安置房建设资金缺口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贴。
第十六条 安置房建设资金收支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全程监督。设立株洲县安置房建设资金专户,所有安置房建设资金必须进专户,由县拆迁安置办和县财政局统一管理,资金的审批使用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投公司负责筹集2000万元安置房建设专项周转资金,在县财政设立专户,由县财政局与县城投公司共同管理、封闭运行,按项目开发进度实行滚动使用。
第十八条 安置房建设管理费列入年初财政预算。
第五章 销售分配
第十九条 株洲县安置房分配销售工作由县拆迁安置办牵头,组织规划区内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负责实施。
㈠ 拆除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建房许可证》的居住房屋可以安置。
㈡ 安置房的面积标准:安置房以户为单位按人均45m2标准购房(户口仅为1人的可购90m2房型),每增加1人增加45m2。每户人口数以发布征地拆迁公告之日为准,寄户人口不予安置。购房户可根据购房标准面积自行选择房型,购房面积不足标准面积,差额总和在45m2以内的不再进行购房;差额总和为45m2及以上的可同时再购一处房屋;该指标不得调剂使用,也不得分期使用。
第二十条 安置房的分配销售工作按照以下流程开展工作:购房登记→资格审查→选房→计算房价→签订购房合同→交款→开票→交钥匙。
第二十一条 购房户持安置协议原件、安置房购买审批表或安置房购买凭证、户籍证明、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在其拆迁项目的安置房开盘时向所在乡镇政府进行申请登记,由县拆迁安置办会同所在乡镇政府进行购房资格审查、公示。
第二十二条 购房户根据拆迁协议、户型图和平面布置图,填写安置房申购审批表,填好栋号与楼层号,由县拆迁安置办按各类面积指标价(或多层楼层差价)计算购房款。
第二十三条 县拆迁安置办与购房户签订购房合同,并负责收取购房款,开具房款收据。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购房户凭房款收据、购房合同从县拆迁安置办领取钥匙交房。
第二十五条 购房户根据拆迁协议,按照"先拆先选先签"的原则依次选房。选房以拆迁项目为单位,在指定的安置房栋号内进行选择,有序确定楼层门栋号。
拆迁安置户凭征地拆迁兑房安置协议规定的面积指标享受购房资格,不能利用安置协议重复购买安置房。
第二十六条 安置房的房屋面积和户型以实际建筑物为准,购房面积包括公共分摊面积,以县房产局测量确认的面积为准。
第二十七条 根据小区规划设计,小区内的杂屋、车库和顶层的跃层复式楼与安置房进行捆绑销售,其面积不占用安置房购房标准面积。
第二十八条 县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同期商品房价格,对安置房实行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核定销售定价。
购买安置房优惠均价标准为:人均45m2以内为成本价,人均45m2以外为市场价。
安置房的房产证和土地证,由县拆迁安置办统一办理,户主姓名不得更改。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对购买和建设安置房或商品房均实行补助,每年随物价变化确定补助标准。(2012年具体标准为:购买多层住宅房的按500元/m2×45m2/人计算;购买商品房的按1800元/ m2×45m2/人计算)。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过程中计算的安置房购房补助直接发放给被拆迁人,建房补助按500元/m2×45m2/人计算,建房补助计入拆迁成本,不直接发放给被拆迁人,发放到安置房项目建设业主计入建设成本补助,为被拆迁人间接补助。购房补助、建房补助的核算由县拆迁安置办牵头负责实施。
购房补助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过程中明确,直接发放给被拆迁人。购房补助、建房补助的核算由县拆迁安置办牵头负责实施。
第三十条 为鼓励被拆迁人提前搬家腾地支持国家建设,设立提前腾地奖,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350元/m2,逾期的不给予奖励。奖励款项在被拆迁人腾地搬家后支付,购买安置房的,可直接抵扣购房款。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置房分配销售前,由县拆迁安置办按县相关规定负责安置区的物业管理。安置房分配销售后,县拆迁安置办指导各安置区按照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物业公司,与全体业主一道共同加强小区集体资产管理和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拆迁安置办负责制定好安置房小区《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购房户在购房时,签订《临时业主公约》、物业管理合同、装修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制度的执行承诺书,预交半年物业管理费后,按规定缴纳装修押金、装修管理费方能入住。
第三十三条 安置房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无偿提供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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