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株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株洲市监察局关于对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意见为了保证党和国家促进经济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决定的落实,严肃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委意见】中共株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株洲市监察局,关于对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意见,供大家参考。
中共株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株洲市监察局
关于对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意见
为了保证党和国家促进经济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决定的落实,严肃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单位和部门拒不执行市委、市政府依照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作出的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各项规定,或者作出与市委、市政府依照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规定相违背的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予以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其党内职务的处分。
三、关于严重影响企业经济发展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
1、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财物,或者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收受投资经营者贿赂,或者在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济往来中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索要财物或者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加重处分。
2、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付少量钱款,或者将本人或亲友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销等方式非法占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财物的,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企业公物归个人使用,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时间较长,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馈赠,或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私营企业主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党内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查实本人知道的,按领导干部本人收受处理。
5、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财产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敲诈勒索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财物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7、对企业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或者采取其它方法侵犯其人身自由的,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8、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外来客户住所和私营企业户的住宅,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莺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经贸、财政、审计、物价、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外汇管理、统计等部门的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检查通知书,擅自对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进行经济检查的;
(二)税务、质量监督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一年内超过二次的(质量抽查不合格的除外),其他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检查一年内超过一次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违法向被检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的;
10、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擅自到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
(二)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的:
(三)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的;
(四)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五)通过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利益的。
前款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接受的被检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物品、报酬、福利待遇,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在被检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报销的费用责令退赔;参加被检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责令退赔或者自行支付相关费用。
11、违反规定,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摊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四、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
1、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设置罚没处罚,或者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或者行政撤职处分。
2、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行政撤职处分。
3、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或者行政撤职处分。
4、违反《4女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过或者行政记大过处分。
5、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对直接负责均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降级或者行政撤职处分;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6、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旨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者行政降级处分。
7、对坚持原则抵制违法违纪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行政职务或开除公职处分。
五、关于严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
1、违反减轻农民负担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撤销党内职务或撤销行政职务以下处分:
(一)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继续按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的涉农负担项目收费的;
(二)违背自愿原则,向下分任务,压指标,强行向农民收取募捐、赞功和集资款的;
(三)任意罚款,或提高罚款标准,或非法没收农民财物的;
(四)任意收取押金、保证金的。
2、违反审批权限和程序,擅自要农民出钱出物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和组织达标升级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领导者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3、采取违法违纪手段,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负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撤销党内职务或撤销行政职务以下处分:
(一)毁坏农民家庭财物,或收取农民家庭财物以抵交款项的;
(二)在收费中,动用专政工具,非法抓人、铐人、关押人的;
(三)跨年度强行预收村提留和乡统筹款的;
(四)在农民交售产品和发放预购定金时强行代扣代缴各种费用的;
(五)强行要农民贷款缴纳各种费用的;
(六)违反规定搭车收费的;
(七)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
(八)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执收执罚的。
4、违反农民承担费用管理、使用的规定,截留、挪用、挥霍浪费或私分、贪污农民负担资金的,按其违法违纪行为给予相应处罚和严肃处理。
上述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人身伤亡和恶劣政治影响等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和公职。
六、关于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
1、各级党政领导和机关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条子、打招呼、插手、干预、操纵建筑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或超越管理权限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的;
(三)擅自参与建设工程发包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自立收费项目,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干扰招标、投标活动,致使招标、投标不能依法进行的;
(六)因管理不严,失职渎职,导致工程建设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2、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审批、发放证书的职权,指定建设T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
3、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无建设工程管理资质证书,又不委托建设监理进行工程建设的;
(二)应当招标的工程不按规定招标而发包的;
(三)招标不接受监督管理,走过场、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或招标单位人员和招标小组的成员作为投标单位代理人参与投标活动的;。
(四)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公平竞争的;
(五)未领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开工的;
(六)与承包单位相互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工程款的;
(七)挥霍浪费或挪用、贪污、私分工程款的。
4、建设工程经批准开工后,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挠、破坏陆工的,对煽动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对其他参加者,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中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或免予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有下列公路、水上"三乱"行为之一的,给予部门、单位主要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公路、水路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
(二)违反规定在城乡道路上拦车检查、罚款、收费的;
(三)在公路控制红线以内或者城市入口设置强制性车辆冲洗站,拦截过往车辆强制冲洗的;
(四)在公路上拦截车辆,巧立名目进行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及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行为。
八、上述违法违纪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本意见由中共株洲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下发之后,希各单位认真学习,搞好自查自纠。凡继续违规违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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