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林甸县县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林甸县县本级预算编制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收入预算的编制(一)非税收入预算的编制各预算单位要按国家有关文件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2013年度林甸县县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供大家参考。
2013年度林甸县县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林甸县县本级预算编制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
(一)非税收入预算的编制
各预算单位要按国家有关文件批准的非税收入项目、收费标准,结合2011年、2012年完成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增减变化因素编制。收入预算要细化到具体收费(入)项目,收入来源要遵循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行(能)性要求进行编制。特别是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要全面、真实、完整地编入预算。
(二)公共财政预算拔款的编制
各预算单位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的综合预算原则,对各项支出进行统筹安排。其中:财政全额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由公共财政预算拔款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项目支出及专项支出要结合单位的非税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以及县财力状况等因素,按照先财政专户资金、后预算内资金的安排顺序统筹安排。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参照上年财政补助标准编制。
二、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编制
部门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
(一)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基本支出预算划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三类。各预算单位要按规定的定员定额标准计算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根据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单位的各项收入进行统筹安排。并按支出经济分类编报至“款”级或“项”级科目。其他项的支出,另附明细。
1、工资福利支出的编制
依据预算单位上年11月末在编在职人员工资花名册进行计算编制,并由预算单位负责工资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审核签字。
(1)基本工资:反映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含比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等。按县组织、人事部门核定标准计算编制。
(2)津贴补贴:反映在基本工资之外由人事部门批准的规范后的工作津贴和生活津贴。
(3)通讯补贴:按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编制。
(4)岗位性津贴:包括警衔津贴、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津贴、教(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教津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享受该补贴的人数计算编制。
(5)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按月基本工资标准计算编制。差额预算单位按已核定的比例编制。
(6)保险缴费:按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编制。
(7)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反映未包括在上述项目中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主要是编外长期聘用人员支出。其他支出必须附明细说明。
2、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的编制
(1)离休人员支出(附人员花名册):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和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和其他补贴等。
(2)退休人员支出(附人员花名册):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和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和其他补贴。按县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标准计算编制。
(3)退职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
(4)生活补助支出(附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反映按规定开支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补助,按县人事部门核批的人员和标准编制。
(5)奖励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按享受人数及每名独生子女每月10元的标准计算编制(附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在职双职工家庭分别按每月 5元计算编制)。
(6)住房公积金: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7%计算编制。由财政局统编。
(7)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反映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它支出必须列明项目。
以上各项均以上年11月末实际发生数为准编制。
3、商品和服务支出的编制
商品和服务支出分为综合定额和单项定额两类
(1)综合定额,各行政单位和定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综合定额标准为1,356元/人年,包括公务费、水费、电费、邮寄费、通信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维修(护)费以及招待费等支出。在人防中心大楼办公的单位通信费、水费、电费由机关事业服务中心统一编制,这些单位按600元/人年。
(2)单项定额
①取暖费:《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规定,人均标准建筑面积18平方米。每平方米取暖费36元,取暖费按每人648元核定编制;在人防中心大楼办公的单位由机关事业服务中心统一编制;专业用房按项目支出编制。
②交通费:包括单位各类交通工具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和司机补助等,四大班子领导成员及县委常委部门主要负责人车辆按30,000元/年标准编制;其它一般单位和人员按15,000元/年标准编制。
③差旅费:根据省财政厅《2010-2012年省对市县一般转移支出办法》核定的定额,按年人均1,150元核定编制。
④特需费:离休人员按每人每年800元编制,退休人员按每人每年60元编制。
⑤福利费:根据省财政厅《2010—2012年省对市县一般转移支付办法》核定的定额,按工资总额的2.5%核定编制。
⑥公检法司、纪检、政法委、计划生育、各中小学校(不含非义务教育学校)等公用经费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核定编制。
⑦非义务教育学校参照义务教育学校标准编制。
(二)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项目支出是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各预算单位要根据本单位2013年的工作目标任务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工作计划,结合县本级财力的许可,提出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预算。
1、项目支出预算名称。各预算单位编制项目支出的名称应参考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功能分类科目确定,不能参考的,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项目支出预算不仅要按支出功能分类编报至“项”级科目,还要按支出经济分类编报至“款”级科目,部分特别要求的编至“项”级科目。
2、项目支出预算的申报。各预算单位按照各自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提出项目支出计划。对申报项目的支出预算,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和上级追加补助资金,分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后,申报当年预算数。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同时报送政府采购预算表。
3、项目支出预算的审核和评审。县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提出的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必要的审核,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及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所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预算是否合理、排序是否准确。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县财政部门将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所有列入预算的项目支出,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同步监督程序进行。
4、与收入实行配比的成本、税金、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全部作为项目支出编制。
(1)成本支出:包括直接材料支出和直接人工支出。
①直接材料支出:指行政性收费中证照工本费支出及事业性收费中物资消耗的支出,按配比计算编制。
②直接人工支出:指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必不可少的直接人工费支出,按可比的实际执行数计算编制。
(2)税金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涉税收费项目按规定税率向税务部门交纳的税金,按收入预算计算编制。
(3)上缴上级支出:依据相关协议和规定计算编制。
(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依据预算单位相关规定计算编制。
三、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的编制参照公共财政预算执行。
四、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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