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2010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为规范和加强醴陵市2010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醴陵市2010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醴陵市2010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为规范和加强醴陵市2010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498号)、《湖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湘财建〔2007〕5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奖励资金使用的组织领导
醴陵市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奖励资金的使用安排、奖励资金扶助项目的审批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实施过程的协调与督查。
二、奖励资金管理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是奖励资金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财政激励政策;
(二)会同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制定本市的奖励资金使用方案;
(三)审核确定奖励资金具体扶助项目,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四)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拨付方式为直接拨付;
(五)监督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报领导小组决定;
(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是奖励资金扶助项目的实施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认真核实生猪规模化养殖户的基础数据,提出具体奖励对象建议;
(三)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组织实施项目计划;
(四)对获得奖励资金的生猪规模化养殖户实施业务指导和提供技术服务;
(五)监督检查生猪规模化养殖户项目资金的使用,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提出处理意见及建议,报领导小组决定;
(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三、奖励资金总额及使用方向
2010年,国家下拨我市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总额651万元。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该项资金全额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小区)的猪舍标准化改造。主要包括猪栏、食槽、自动饮水装置、通风系统、消毒设施、降温和取暖设施设备等,计划安排资金250万元对50户左右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小区)进行扶助;
(二)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小区)粪污的无害化处理。主要包括净道污道改造、粪污存储池、氧化池、沼气池、生物发酵床等粪污处理设施,计划安排资金200万元对80户左右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小区)进行扶助;
(三)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小区)良种引进补贴。主要包括大约克、长白、杜洛克等优良种猪的引进,兼顾地方优良种猪的引进,计划安排资金80万元;
(四)生猪养殖大户贷款贴息和先进养殖技术推广补贴。主要对贷款规模较大的生猪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饲料等的贷款提供一年以内的贷款贴息支持,以及对规模养殖场推广应用先进养殖技术进行补贴。贴息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根据养殖户当年申请的贷款贴息总额、当年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生猪产业发展需要确定,计划安排资金56万元;
(五)生猪防疫服务费用支出。主要用于市、乡两级动物防疫机构疫情监测,生产动态监测和疫情处置等,计划安排资金65万元。
四、奖励资金申报条件
(一)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小区)猪舍标准化改造项目和粪污无害化处理项目的申报条件:
1.常年存栏生猪在300头以上,其中存栏能繁母猪25头以上并且2010年度产地检疫在500头以上,做到自繁自养;
2.猪舍选址和建设基本符合《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栏舍面积700平方米以上;
3.人畜分离、集中饲养、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养殖档案和免疫台帐齐全,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签订了规模猪场防疫管理责任状。免疫程序科学、合理,兽药、饲料使用规范,无使用违禁药物记录。
(二)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小区)良种引进补贴申报条件:
1.常年存栏生猪100头以上,其中存栏能繁母猪10头以上并且2010年度产地检疫在200头以上,基本做到自繁自养;
2.猪舍和其他设施比较齐全,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无使用违禁药物记录;
3.引进的种猪应从有《种畜禽生产许可证》的种猪场购买,要有种猪场的种猪合格证、销售凭证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证明;
4.引种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三)养猪大户贷款贴息申报条件:
1.常年存栏生猪100头以上,其中存栏能繁母猪10头以上并且2010年度产地检疫在200头以上,基本做到自繁自养;
2.养殖户确实因发展生猪生产发生借款,提供2010年的银信部门贷款合同或借款凭据和银行付息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四)2010年、2011年国家通过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资金已经给予专项扶持的,不再享受本次奖励资金支持;
2007年以来一直未享受奖励资金支持且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户(场、小区)应优先安排扶持。
(五)使用本次奖励资金进行猪舍标准化改造、良种引进和粪污无害化处理的规模化养殖户,扶持项目实施完后,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设施完善,防疫严格,管理规范。栏舍通风良好,给、排水相对方便;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种猪与商品猪分开;消毒设施完善,有兽医室、常规防疫检测设备;生产档案规范,饲养密度合理;
2.引进种猪品种纯,谱系清楚,生产性能良好;
3.污水和粪便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粪污处理后应符合国家环保局发布实施的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奖励资金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方式
(一)由当地动物防疫站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规模化养殖户(场、小区),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进行项目申报,经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和市财政局现场核查后,共同确定奖励资金扶助对象和标准,报领导小组审批。
(二)市财政局凭领导小组审批的奖励方案中所核定的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小区)分门别类地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三)奖励资金使用实施结束后,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将所有资料收集整理,建档备查,并形成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