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考核评比办法为了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考核评比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
建议政协提案考核评比办法
为了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制定本考核评比办法。
一、考核评比范围
承担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负责办理工作的人员。
二、考核评比方法
1.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已被纳入政府系统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按照百分制进行绩效考评。
2.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各承办单位百分制考核结果与工作量调节分之和作为评先依据,提出拟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考核评分标准
市政府对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行百分制考评计分办法。其中,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基础分为80分,综合评分为20分。另外,附加工作量调节分为10分。
1.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在基础分中予以相应的扣分
(1)承办单位领导不重视,没有组织召开班子会议研究办理工作的,扣5分。
(2)承办单位办理工作制度不健全,没有专人负责或名义上有专人负责,但频繁更换办理人员的,扣5分。
(3)丢失建议提案交办件的,每件扣5分。
(4)未经交办部门同意,擅自将建议提案转给其他单位办理的,每件扣5分。
(5)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承办的建议提案,没有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部门、又不说明理由的扣2分。
(6)对本应属于本部门承办的建议提案,多次要求退件且退件理由不充分的,每件扣5分。
(7)在办理工作中,不积极落实交办部门有关工作要求和意见,又不提出其他意见的,每次扣2分。
(8)对人大代表、提案者明确提出转交其他部门再办理,而没有及时向交办部门报告的,每件扣5分。
(9)答复函行文不规范,人大代表、提案者称谓不准确,未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签发,没有加盖单位公章的,每件扣5分。
(10)答复函内容质量不高,说理不充分,措施不实际,出现“此事不属我局办理”、“此事应由某局办理”、“建议市政府研究”等字样的,每件扣5分。
(11)答复函所答非所问,不正面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的,每件扣5分。
(12)对内容相似的建议提案,完全以同一答复函进行答复的,每件扣5分。
(13)对由多个部门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只对自己负责的问题进行答复,而没有对协办单位意见进行汇总的,每件扣5分。
(14)答复函内容与本单位实际工作不符,弄虚作假的,每件扣5分。
(15)“征求意见单”填写不规范或空项的,每件扣5分。
(16)未按时完成主办件办理任务,又不及时说明有关情况的,每件扣5分。
(17)对部门无法解决的建议提案,没有按照规定时限提报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市领导和市长帮助协调,或在没有请示市长、分管市领导或分管副秘书长意见的情况下擅自走访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表示不满意的,每件扣5分。
(18)对涉及经济发展和民生等重大、敏感问题的建议提案,承办部门没有报请市政府研究,未经分管市领导同意自行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表示不满意的,每件扣5分。
(19)协办部门没有按照规定时限将协办意见反馈给主办部门的,每件扣5分;不积极配合主办部门进行走访答复的,每件扣5分。
(20)没有及时开展并按照规定时限和范围完成“二次办理”工作的,扣5分。
(21)对当年答复列入解决或基本解决范围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实际工作结果与答复内容不一致,没有及时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反馈和向交办单位报告的,每件扣5分。
(22)对上一年列入计划转入第二年办理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没有及时与人大代表、提案者沟通,对于解决落实的,没有重新履行答复程序的,每件扣5分。
(23)工作态度不端正,不尊重人大代表、提案者,造成人大代表、提案者不满意的,扣5分。
(24)通过非正常渠道,迫使人大代表、提案者违心签署意见的,扣5分。
(25)办理工作结束后,没有及时报送工作总结和存档的,扣5分。
(26)对所承办建议提案的《建言施政集》初稿校对任务不负责任,文字错误出现3处以上或延误交报日期,影响整体编辑印刷质量和进度的,扣5分。
(27)不参加市政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会议、培训会议和有关活动的,每次扣2分。
2.综合评分为20分。由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质量和进度;建议提案解决率;办理重点建议提案落实情况;疑难案件的解决情况;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对承办单位的评价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每项满分4分。3.工作量调节附加分为10分。其中,承办建议提案20件以下单位得6分,承办21至50件的单位得8分,承办51件以上单位得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