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方案】遵义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5-(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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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5-2019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应急方案】遵义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5-(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应急方案】遵义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5-(完整文档)

遵义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015-2019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遵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遵义市范围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1.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 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在遵义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根据上级的要求和处置的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视情设置、抢险救援组、应急专家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交通运输保障组、通讯保障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新闻发布组等职能小组。

4.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5. 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市、县人民政府及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行动,密切配合。

6. 依靠部队,整合力量。充分依靠和发挥人民军队、武警部队在救灾应急处置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预备役、民兵、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发动和依靠群众自救和互救。

二、启动条件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贵州省突发事件分类试行标准为“较大”以上,“黔府办发〔201323号”)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情况,启动本预案:

1.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三、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设立遵义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工业能源委员会、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遵义公路管理局、遵义高管处)、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旅游发展改革委、遵义供电局、中国电信遵义分公司、市气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发生中型以上灾情时,组成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专家技术、抢险救灾、医疗救护、转移安置、安全保卫、后勤保障、新闻报道、善后处理等现场处置工作组,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二)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市中型(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置工作;决定启动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调配应急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组织力量深入灾区协助当地政府抢险救灾;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抢险救灾工作落实情况。

(三)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市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二是组织协调抢险救灾,会同专家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和灾民紧急撤离路线、安置地点;三是抢险救灾综合信息收集、汇总和报告灾害情况,负责会议、活动的组织及各类文件的归档管理等工作。

(四)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 市应急办:组织、协调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做好相关地质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汇报相关情况。(市应急办联系电话:231198072311900828269819)。

2.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对地质灾害的成因、险情进行分析论证,会同气象部门进行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建立应急监测系统并结合气象资料提出趋势判定意见;指导地方政府制订应急防治措施;组织、协调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管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3.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安排灾后基础设施重建项目,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争取项目建设资金。

4. 市工业能源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电信、电力、商业、医药、铁路、民航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及乡镇企业及本行业矿山因工程活动或自然因素导致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5.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现场和灾区社会治安,设立警示标志和范围;加强安全保卫,迅速组织交通管理和疏导,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全力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

6. 市民政局: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负责对救灾款物的分配、发放和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7.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8.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协助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员工,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9.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地质灾害危害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灾后重建的规划工作。

11. 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遵义公路管理局、遵义高管处):负责组织协调所管公路建设工程活动中导致地质灾害和既有公路沿线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12. 市城管局:负责两城区市政道路沿线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负责组织、协调两城区市政道路的抢险救灾工作。

13.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导致地质灾害和既有水利工程范围内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对主管河流、水库实施调度和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协助市管以外河流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

14. 市安监局:负责协调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5.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员;做好灾区疫情监测预警;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指导督促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16.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救济食品、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17. 市旅游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旅游景区()主管部门处置因工程活动或自然因素导致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18. 遵义供电局:负责保障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的电力供应;负责对供电局产权管辖范围内的受损电力设施进行恢复;协助受损地区的电力设施产权管辖单位对其管辖的受损电力设施的恢复。

19. 中国电信遵义分公司、中国移动遵义分公司、中国联通遵义分公司: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20. 市气象局:负责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21. 市监察局:负责检查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在救灾工作中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遵义分公司:负责及时理赔地质灾害相关保险。

23. 遵义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实施救灾、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恢复灾后重建。

24. 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参与救灾救助、参与救灾捐赠。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为抢险救灾工作做好应急配套服务。

四、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气象主管部门的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各项准备工作。

五、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速报时限要求

1. 特大型、大型(I级,Ⅱ级):当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灾害导致者或受害者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通讯中断、灾害性质难以界定的4小时)内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时速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市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至国土资源部)、灾害导致者或受害者的上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

2. 中型、小型(Ⅲ级,Ⅳ级):当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灾害导致者或受害者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灾害发生后及时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时速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市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灾害导致者或受害者的上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中型以上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应急办和省国土资源厅,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赶赴现场处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接突发地质灾害报告后2小时内报市政府应急办。

(二)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一)特大型(Ⅰ级):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 (Ⅱ级):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 (Ⅲ级):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 (Ⅳ级):因灾死亡3人(不含本数)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七、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先期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并将灾情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地质灾害事故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一)分级响应程序

1.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上级预案在下级预案先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2. 特大型、大型(Ⅰ、Ⅱ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按有关规定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3. 中型(Ⅲ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4. 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二)应急响应职责

1. 现场指挥部职责:执行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迅速了解灾情及先期处置情况,成立救灾工作组,研究制定应急施救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情况向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报告。

2. 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市国土资源局、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组成。主要职责: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和报告现场情况。

2)专家技术组:由市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员和地质环境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调查、监测,制定抢险救灾技术方案,为抢险救灾决策服务。

3)抢险救灾组:由现场指挥部根据灾情确定其组成。主要职责:制定抢险救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有关医疗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对伤员救治,防治和控制疾病的爆发流行。

5)转移安置组: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制定灾民转移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6)安全保卫组:由市、县公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进行警戒,必要时,实施强制转移和交通管制。

7)后勘保障组: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应急物资、通讯、运输、供电、供水、食品等方面的保障。

8)新闻报道组:由现场指挥部负责人和新闻媒体人员组成。主要职责:组织有关新闻单位报道施救工作情况。

9)善后处理组:由市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灾民的善后处理。

八、应急措施及应急保障

(一)应急措施

1. 现场管控划定现场警戒区,对现场实施警戒和交通管制,严格控制人员、车辆进出现场。控制危险源(点),防治事态扩大。在安全可靠、科学合理的条件下,清查新的危险点,并作标注,设立警示、告知牌。

2. 实施抢险救援、转移安置群众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科学

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防治次生灾害发生。撤离和疏散群众至安全地带。

3. 调运应急物资,统一分配、发放特别困难灾民生活必须的食品、药品。

4. 临时征用土地、房屋、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搭建临时帐篷。

5. 保护重点目标、控制重点对象、做好群众工作。对重要人员、敏感场所、要害部门、重要物品等加强保护,防止遭受伤害和破坏,防止蓄意借机闹事或打砸抢。组织干部深入基层安抚死伤亲属,疏导集聚人群,稳定思想情绪。

6. 查明灾情原因、做好信息发布。科学查明灾害产生的原因,提供处置的可靠依据,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科学、准确的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和失实报道。

(二)应急保障

1. 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的信息共享。

3. 应急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4. 应急资金保障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项资金,把地质灾害应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搬迁避险、灾民救济等经费急需。

5.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政府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应根据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习,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九、后期处置

(一)灾民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

灾情稳定后,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责任单位应立即开展拟定生产、生活安排计划,组织群众大力开展生产自救;组织专家评估重建能力和灾害造成的损失,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迅速开展恢复建设工作。

(二)经费和物资

已动用的救灾物资各部门负责及时按原规模补足;实施预算的各项经费支出由审计部门及时组织审计;经审计核定的各项应急经费支出由财政部门及时兑付、结算。

(三)灾情评估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情进行评估,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上报总结报告

十、预案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县(市、区)应急预案应当报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十一、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二、附则

(一)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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