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枣庄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05-23 20:20:03 来源:网友投稿

枣庄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枣庄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枣庄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枣庄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

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工程竣工结算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条款,即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的结算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及审查把关工作,审查合格的工程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存档。

第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的编审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执业活动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七条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主体阶段结算和竣工结算时限。工程开工后,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承包的工作内容,并及时提交期中结算、变更价款报告;发包方或监理单位应当及时确认工程量或办理变更签证、审核期中结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各专业人员应该配备到位,公平、公正,及时做好造价确定与控制工作。施工过程中若产生计价分歧,责任各方应积极配合,报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及时解决,避免堆积拖延至竣工验收。

第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单位的注册造价员(造价工程师)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应由具有审核能力的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

竣工结算书应盖有发承包人的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和盖章。委托审核竣工结算的工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盖单位公章、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和盖章。编制和审核人员应签字并加盖造价员、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九条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款、合同价款调整内容、索赔以及现场签证等事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且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间。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第十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结算文件经建设各方签章确认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竣工结算备案。

第十一条  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枣庄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原件一式四份);

(招投标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及复印件;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经发包方或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各方签章认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书原件(附电子版)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到完整齐全的竣工结算备案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发包方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须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供《枣庄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并列入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对结算备案且符合其他要求的工程准予竣工验收备案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手续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五条  竣工结算备案管理情况将与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个人信用档案挂钩,并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核工程结算并且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不得再次委托审核。

第十七条  因发包方原因不按时确认工作量、不按时办理期中结算及拨款、拖延结算或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结算审查核对意见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其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八条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不按时结算或未在双方约定时间内提报完整竣工结算资料致使竣工结算拖延的,由施工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并将其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九条  因造价咨询企业等中介机构在业务活动中由于专业人员不到位、弄虚作假、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原因致使竣工结算核对拖延的,一经核实,由该中介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录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  建设各方在工程竣工结算备案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权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4510日至201659日。


枣庄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操作流程


一、报审单位前期准备工作

()表格要求

拟结算备案的单位到枣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领取《枣庄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或从枣庄市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zztb.com)下载(一式四份,见附件),按要求进行填写,并加盖印章。

()报送资料

1、《枣庄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原件一式四份);

2、招投标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

3、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4、经发包方或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各方签章认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书(附电子版)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说明:竣工结算备案所列报送文件应提供原件,其原件内容审核后的复印件加盖报送单位公章报造价管理机构存档,原件应注明存放处;

二、办事流程

()受理

市、区(市)、高新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建设单位报送的表格及资料,填写登记表。

(二)初审、备案

1、资料提交齐全;

2、竣工结算文件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和相应的标准、规范、技术性文件的要求,严格履行依法签订的备案合同和协议。

资料完整的,由受理单位提出备案意见;资料不完整的,告知原因并退回资料。

三、工作时限

市、区(市)、高新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到完整齐全的竣工结算备案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附件:承诺书.doc 

枣庄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doc

枣庄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汇总表.doc

 


推荐访问:枣庄市 结算 管理暂行办法 【住建办法】枣庄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