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制度】市物价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推荐)

时间:2023-05-25 19:10:07 来源:网友投稿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执法过错,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在价格行政执法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价制度】市物价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物价制度】市物价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推荐)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执法过错,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在价格行政执法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以致造成错案的行政执法行为。

执法人员有不认真履行《案件审理制度》和《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定职权但未造成错案的行为,参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执法人员非因执行职务而发生的过错,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想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案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擅自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处理结果明显不当的;

(六)《案件审理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定的职权和责任不认真履行的;

(七)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

(八)其他行政执法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案件主办人对案件处理提出错误意见,分管负责人、案件审理人同意主办人意见造成错案的,由案件主办人负主要责任,同意错误意见的人负次要责任。

第六条  案件主办人对案件处理提出正确意见,分管的所领导、案件审理人员提出错误意见造成错案的,提出错误意见的人负主要责任,同意错误意见的人负次要责任。

第七条  案件主办人隐瞒、遗漏案件主要事实造成错案的,案件主办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  因文书制作错误而造成错案的,案件主办人和分管所领导负主要责任,会稿人和签发人负次要责任。

第九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种类:

(一)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发相关补贴和“重大案件有功人员奖”;

(二)错案后果比较严重,危害较大的,除第一项外,还可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三)错案后果严重,危害很大的,除第一项外,还可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四)错案后果特别严重,危害极大,构成犯罪的,除第一项外,还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错案导致国家赔偿的,在追究上述责任的同时,还应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偿。

(六)属于第四条第(六)项的情形而未造成错案的,按本条第(一)项追究责任。

(七)属于第四条第(七)项的情形,情节轻微的,按本条第(一)项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按第九条第一、六项追究责任的,由所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承担国家赔偿的,由局党组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76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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