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调研】对乱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治理剖析【优秀范文】

时间:2023-05-27 11:50:09 来源:网友投稿

对乱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治理的剖析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居民装饰装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不断增多。城市范围内,尤其是城郊结合部位的乱倒建筑垃圾违法现象越来越多,建筑垃圾的管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调研】对乱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治理剖析【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城管调研】对乱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治理剖析【优秀范文】



对乱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治理的剖析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居民装饰装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不断增多。城市范围内,尤其是城郊结合部位的乱倒建筑垃圾违法现象越来越多,建筑垃圾的管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如何治理建筑垃圾违法倾倒状况成了困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一大难题。现通过对建筑垃圾违法倾倒现象的剖析,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一、建筑垃圾的定义及来源 

1、土地开挖垃圾:这部分主要是建筑工程基础开挖,分为表层土和深层土。

2、道路开挖垃圾:分为混凝土道路开挖和沥青道路开挖,包括废混凝土块、沥青混凝土块。

3、旧建筑物拆除垃圾:主要分为砖和石头、混凝土、木材、塑料、石膏和灰浆。屋面废料,钢铁和非金属等几类。

4、建筑施工垃圾:在建筑施工中会产生各种施工垃圾,主要成分为碎砖、混凝土、砂浆、桩头、包装材料等。

5、建材生产垃圾:主要是指为生产各种建筑材料所产生的废料、废渣。    

根据对建筑垃圾的分类,可以看出城市范围内的建筑垃圾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施工工地产生的土方、废渣;    

2、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建筑物废砖块;    

3、房屋店面装修时产生的建筑垃圾;另外,还包括工业生产遗留的废原料或废弃半成品。   

二、建筑垃圾现状问题及原因   

(一)造成建筑垃圾乱倾倒现象存在的客观现实因素

一是部分建筑工地施工场地狭小,无处堆放需要回填的渣土,为了节省开支,擅自就近设置临时堆放点,如路边空地、农田等处。     二是周边没有设置专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而街道环卫站对建筑垃圾又不予处置,在缺乏物业管理的居民区,居民家中装修产生的少量建筑垃圾,要求其运往十几公里外的垃圾填埋场,显然不切实际。   

(二)造成建筑垃圾违法倾倒的主观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非法利益驱使。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当事人为图方便、节省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成本,从而采取就近乱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在成本计算上,尤其对于建设施工单位而言,可以省去一大笔运输费和垃圾处理费。   

2、当事人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房屋装修对普通居民来说,不是一种经常性行为,许多居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对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的区分也不是很清楚。

3、示范效应。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违法当事人误以为以前违法倾倒建筑垃圾的场地是允许倾倒的,所以就无意识的构成了违法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4、代理人不遵守代理协定,擅自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包括不按规定路线、不按规定地点、不按规定运输包扎规格,造成抛、漏现象。 

(三)造成建筑垃圾乱倾倒现象查处难的原因

造成建筑垃圾乱倾倒现象查处难的原因主要是由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特性决定的。

1 、流动性大。违法当事人在认识到该行为违法的情况下,选择了游击战的策略,不固定地将建筑垃圾倾倒在城市郊区的路边空地上。

2、随机性强。违法当事人不定时、不定点的进行违法作业。

3、隐蔽性高。违法当事人主要选择在夜晚进行违法作业,被发现的概率极低。

以上特性大大增强了发现、查处此类乱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难度。在执法者与倾倒建筑垃圾违法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捉迷藏状态。同时也导致了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的不断发生,城市郊区空地上建筑垃圾场所越来越多的局面。

三、建筑垃圾治理的措施

治理建筑垃圾应该把握总的原则,即关口前移,抓源头管理,教育、处罚、救济相结合。

对乱倒建筑垃圾的监管,执法部门还需跳出“倾倒违法行为存在”这一范畴,从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和消纳处置三个环节入手,强化源头管理、过程监管和疏导途径三方面的力度。因此,我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关口前移,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的机率

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单位、个人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广大居民守法及维护法律的意识,不断增强保护小区环境的观念,形成全民监督乱倒建筑垃圾行为的有力局面,才有可能从源头上减少乃至杜绝居民乱倒建筑垃圾行为的发生。提高建设单位守法意识,在工程施工前向主管部门报送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并严格按批准的计划实施。

2、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1)规范建设垃圾处置核准。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必须通过申请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地点以及运输车辆条件进行建筑垃圾处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规定日期内抄告执法部门,以便于执法部门进行介入监管。(2)加强对产生建筑垃圾工地的施工的管理。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在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条件具备上的审核,并不定期对建设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具备条件进行抽查。

3、充分加强与社区、物业在小区居民房屋装修方面的配合,畅通信息渠道,形成合力,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监管。由于社区具有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对社区内的环境卫生及建筑装修垃圾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房屋装修方面的房地产管理领域的监督管理等职能,在没有物业部门的居民区,应该依靠社区居委会的力量,畅通信息渠道,协助执法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监管。在具有物业的居民小区,由于业主需要向物业管理部门交纳物业管理费房屋装修押金和建筑垃圾清运费,因此,要加强与物业合作,同时也要对物业在处置建筑垃圾方面进行监管。

(二)执法部门介入,加强过程管理

1、执法部门对核准事项进行监督,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清理、运输处置,对是否按照核准事项要求实施运输活动进行监督。

2、加强巡查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将处罚、教育与救济相结合。在对乱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要让违法当事人将建筑垃圾自行清理完毕。因为对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目的并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而是要让违法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并教育当事人树立遵纪守法、保护环境、维护市容的意识。因此,所谓的加大处罚力度,是指不仅要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还要责令违法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采取补救措施,即将违法倾倒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并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以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

3、引进高科技电子监控设备,在经常有乱倒建筑垃圾的地方安装监控设备。由于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所具有的特性,执法部门无法通过专门安排人力加班蹲点采取“守株待兔”式的方式进行治理,这种方式不仅成本极高,而且无法保证取得好的效果。但由于违法当事人在意识上倾向于将建筑垃圾倾倒在已有建筑垃圾堆放的场地上,因此,执法部门有必要引进高科技电子监控设备,在建筑垃圾堆放集中场所附近设置安装监控设备,以更高效地发现、查处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疏导途径

1、统一规划,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建设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所,对建筑垃圾实行集中堆放,综合利用。

2、在没有物业的小区内设立专门的建筑垃圾收集站,运用市场化的经营方式由具有条件和资质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统一收集、处置。在建立物业管理部门的小区,物业部门必须按照《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供指定地点用于业主临时堆放建筑垃圾,并履行好物业与装修户之间的协议内容所规定的职责。

3、与民方便,合理设置临时堆放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虽然建筑垃圾的就近随意倾倒是居民贪图方便的不良习惯使然,但这也确实暴露了小区设施建设方面的不完善。目前,许多小区没有设置相应的临时堆放点,老城区也没有专门的建筑垃圾中转站,方便居民根本无从谈及。

4、需要注意的是在对乱倒建筑垃圾进行处罚时,要科学界定违法行为主体。

执法部门必须重视对擅自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主体的认定,以免引起行政复议和不良后果。对违法行为主体的认定主要是在单位和个人之间进行判断。存在以下几种可能性:

1、对不具备“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建设施工单位,其所进行的违法倾倒建筑垃圾作业行为的主体,应该是该建设施工单位。

2、对于具备“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建设施工单位,在认定违法主体时,应视建筑施工单位与代理运输清理任务的代理人两者各自的行为而定。运输清理的个人作为代理人是否按照其与建设施工单位之间形成的代理关系、内容要求进行。这种代理关系即形成代理权限范围代理人如果在委托代理权限内依法进行活动,则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代理人如果超越代理权限进行违法作业,即违法建设施工单位的要求和“建筑垃圾处置证”的规定,擅自改变运输路线和清运地点,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否则由代理人自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

综上所述,治理乱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必须按照关口前移,抓源头管理,教育、处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群体参与监督、治理的积极性,以形成合力,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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