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住建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效能建设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失职追究的内容指局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制度】西湖区住建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责任追究制度,供大家参考。
西湖区住建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效能建设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失职追究的内容
指局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构成失职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害的,必须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二、失职追究的适用范围
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人员、合同聘用人员。
三、失职追究的种类
1、不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对分管的工作人员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不严或放任不管的。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产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
4、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耽误政务,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
5、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
6、在执行公务中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
7、其它失职类错误。
四、失职追究的方式
局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题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主要有以下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诫勉教育;
4、效能告诫;
5、调离工作岗位;
6、停职待岗;
7、责令辞职或免职;
8、解聘或辞退。
以上追究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要依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