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制度】金坛市环境监察大队工作制度

时间:2023-05-29 11:20:10 来源:网友投稿

金坛市环境监察大队工作制度一、内部管理制度(一)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1、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宣传并坚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制度】金坛市环境监察大队工作制度,供大家参考。

【环保制度】金坛市环境监察大队工作制度



金坛市环境监察大队工作制度

一、内部管理制度

(一)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

1、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宣传并坚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2、热爱环境监察工作,忠于职守,尽职尽责,钻研业务,精益求精,做到:

⑴高度负责本职工作,严格按岗位规范和规定以及工作程序办事,善始善终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⑵熟悉环境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刻苦钻研技术和业务,对工作认真负责,精益求精,树立爱岗敬业、吃苦耐劳的思想;

⑶实行首位负责制,办事果断,讲究实效,遵守信用,严肃认真;

⑷服从命令,尊重领导,搞好与局内部各科室、站的协调配合,确保政令畅通。

3、严格遵守社会公德,注重品德修养。举止文明,仪表端正,态度和蔼,坚持原则,以理服人。做到:

⑴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培养良好的工作生活习惯,文明礼貌,衣着整洁,仪表端正;

⑵坚持原则,讲学习,讲正气,讲政治,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不做有损单位形象的事;

⑶强化服务意识,为基层、为群众服务,做到说真话、办实事、求实效。

4、注重调查研究,不弄虚作假,不徇私情,不越权,不渎职,并做到“三公开”:

⑴公开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⑵公开环境监察办事程序;

⑶公开环境监察举报电话。

5、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并做到“四不”:

⑴不收受被监察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⑵不接受被监察单位的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⑶不参加被监察单位邀请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活动。

⑷不参与被监察单位和个人的营销活动。

6、在现场监察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并做到:

⑴现场监察时,主动出示环境监察证件,执行任务必须两人以上,要向被监察单位说明来意,注意现场勘验和取证,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⑵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遇有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⑶严格执行现场监察报告制度;

⑷为被监察单位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

7、在征收排污费时,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和标准,并做到“三不”:

⑴不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乱收费;

⑵不擅自减、免、缓征排污费;

⑶不挪用、截留、乱用排污费。

8、在查处污染事故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做到:

⑴对群众来信来访逐一登记、立案、妥善处理并及时回复;

⑵对群众有关环境污染问题的检举或控告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⑶对污染事故和纠纷的查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⑷严格执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二)考勤制度

1、大队全体工作人员自觉遵守机关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考虑监察工作的特殊性,原则上每个工作日上午应提前三十分钟到岗,便于工作交流和沟通。

2、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因事、因病请假,实行逐级请假制度。在一天以内的,一般工作人员及副中队长、副主任向中队、室负责人,中队、室负责人及副大队长向大队长或教导员,大队长、教导员向局分管领导请假;在二天以内的,一般工作人员及中队、室负责人向大队长或教导员,大队班子领导向局分管领导请假;在二天以上的,所有人员一律向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假。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休探亲假、产假、婚假、公休假等假期的,一律报经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大队负责安排。请假二天及以上的均需有书面申请。

3、凡因夜间值班、夜间检查,严重影响睡眠者,经大队领导同意,准予补休。

4、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要在大队会议上作检查,并不得评为当年度的先进个人;对屡教不改的作换岗或待岗处理:

⑴无故迟到早退二次以上经领导批评教育后拒不悔改者;

⑵擅自离岗、串岗或未经请示不明去向两次以上经领导批评教育后拒不悔改者;

⑶未按局有关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者。

5、大队综合室设定专人负责全队考勤工作,填写当月考勤表,并纳入年度考核。

(三)车辆管理制度

1、大队所有车辆原则上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保养,根据工作需要,经大队领导同意后可相互调剂,统一调度。

2、专、兼职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勤俭节约,应做到每日清洁,周末检查保养。发现故障,自己能排除应及时排除,须送汽修厂修理的,报大队领导及局办公室批准。

3、凡因驾驶员责任心不强、保管不妥造成车辆被盗等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对所造成经济损失作出相应的赔偿。

4、严肃用车纪律。专、兼职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借给他人驾驶,未经大队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将车辆驶出本市境外,一旦发现,严肃批评,发生任何事故,由肇事者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5、凡局系统内横向协作用车,须经大队领导批准,任何驾驶员不得私自同意出车。

6、节假日及夜间各中队检查用车,需报大队综合室备案,并由综合室向局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应急用车除外。

(四)卫生制度

1、各中队、室要保持办公室的整洁卫生,做到:

⑴窗台清洁,门窗无积尘,室内玻璃明亮;

⑵保持地面清洁,及时清扫、拖擦;

⑶室内物品放置有序,整齐统一;

⑷桌上办公用品、材料资料放置整齐,不得堆放与办公无关的其它杂物。

2、全队人员要养成每日小清扫、每周大清扫,人人动手的良好习惯。

3、建立卫生工作检查制度,由综合室负责对大队所有办公室卫生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定期通报检查情况。

(五)公文、印章管理制度

1、发文

⑴公文制发遵循《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的有关规定,由大队综合室统一归口管理。需以局名义印发的文件,由经办人草拟,经大队领导、局分管领导复核后报局办公室;以大队名义印发的文件由经办人起草经综合室、大队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大队长签发。

⑵以大队名义制发的各类文档,包括文件、部门工作联系单、简报、报表等,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套用统一格式,进行分类登记、收集、归档。

⑶公文打印、印刷字迹必须清楚,页面整洁,与原稿核对无误,并按规定份数印刷。发文一般实行“谁拟稿、谁校对;谁印刷、谁分发”的办法。

⑷公文传递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

2、收文

⑴凡外单位及上下级发来的文件,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带回文件材料,均交大队综合室转送局办公室进行收文登记,经局领导批办后,按内容和性质分送大队领导和有关室阅办。亲启件应送收件人亲启。启封后,收件人认为必要,可补办收签手续。

⑵对局领导批办的各类文件和报告,综合室必须当日进行交办,不得延误。与各中队和综合室传阅文件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传阅后应及时送还,不得私自截留。

⑶凡需要办理的公文,要及时办理、催办,防止漏办或延误。

⑷公文办结后,承办人应将经办的所有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好,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或移交。

⑸领导批复件,原则上在一星期内办理完毕(有明确期限的除外),并将处理结果交专人登记后,移交归档。

3、大队印章由综合室负责管理,凡下列情况之一,准予使用:

⑴经局分管领导或大队领导签批的各类上报材料、报表、情况报告、信访复函等;

⑵经局分管领导或大队领导签批的大队发文件;

⑶因工作需要开具的各类通知书、工作联系单等

⑷经大队领导同意开具的工作介绍信、有关职工本人或家庭情况的证明材料。

4、印章保管必须做到安全、规范,若有问题,立即请示大队领导。若因工作人员主观过错而违规使用印章,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六)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凡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使用价值的资产列为固定资产。

2、大队综合室必须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账本,定期与局办公室核对,并每年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固定资产采购、验收、清理、报废鉴定工作,须报局办公室核准备案。

3、凡因工作需要,配备到中队、科室及个人使用的设备,要建立相应的领用登记台账。凡由各中队使用的由中队长负保管责任,凡由综合室使用的由室主任负保管责任,凡由个人使用的专用设备由使用人负保管责任。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作岗位的,调动前必须主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相关手续,否则视作私自占有公共财物。

4、因工作需要,外借的仪器设备,必须办理借用手续,填写借用单,由大队领导同意后方可借用。

5、固定资产归库应由2人以上负责清点。有遗失、损坏的,及时报大队领导,并酌情处理。

6、未经大队领导同意,任何仪器设备、日用设备不得私自外借。

7、如因个人保管不善,导致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由责任人负责论价赔偿。

(七)环境监察档案管理制度

1、监察档案是各项监察工作的真实写照,是秉公执法的珍贵资料。为使档案工作有序,档案资料完整、清楚,特制定本制度。

2、归档原则

⑴日常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档资料、需作长期保存的交局办公室存档,一般的台帐资料留大队作短期归档保存。

⑵大队制发的各类文件、监察工作计划和总结、排污收费、信访和污染事故调处、水源保护、日常监察、各类专项整治行动等工作中形成的汇总材料及专项工作总结、上级环保部门下达的相关文件等交局档案室归档,同时大队作备案保存;日常监察记录、排污申报登记表由大队归档作短期(不超过10年)保存。

⑶按照平时立卷和年度归档的原则,中队和综合室必须对需存档的文件、台账、资料进行平时收集,及时整理归类,在次年2月份之前由综合室负责整理归档,并完成与局办公室档案资料移交工作。

⑷中队负责一厂一档的建立与保管,负责日常工作中形成的信访、污染源监察、排污收费、水源保护等各项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除“一厂一档”资料外,中队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资料经整理后,于次年一月移交大队综合室整理归档。

⑸大队档案工作由综合室归口负责,明确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各中队明确一名资料员,负责中队“一厂一档”工作和日常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交接工作。档案员和资料员应严格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在局档案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必须对监察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⑹大队综合室与局档案室、各中队必须建立档案资料交接制度,认真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八)环境监察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环境监察人员均应接受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应取得国家环保部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他环境监察人员应取得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3、新上岗或换新岗的环境监察人员应经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环境监察人员每工作5年至少应经一次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建立日常学习制度,积极引导、鼓励环境监察人员学政治、学科学、学业务。

6、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环境监察人员相互交流、相互学习。

二、工作制度

(一)环境信访工作八项制度

1、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局主要领导重点抓、局分管领导具体抓、大队信访室统一受理、信访室和监察中队分工调处”的信访工作机制。实行严格的交办和首办负责制;对频繁越级、重复的环境信访问题,实行“五定”责任,即定牵头负责人、定承办部门、定具体负责人、定目标要求、定办理时限。

2、实行限时办结制。对每件信访要严格按照信访工作程序实行限时办结答复,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一般信访在受理之日起3天内必须与投诉人取得沟通,10天内办结答复;省厅转办和有领导批示的重要信访必须在受理之日立即办理,与投诉人取得沟通,十天内办结答复。

3、实行定期分析制。对信访工作实行月分析、季分析和年分析,监察大队每月要对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环境问题和联名信访、多人信访、重复信访、越级信访问题及重要时段、季节、重点区域流域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等进行排查分析,提出防范对策;每季、每半年对本市环境信访进行一次综合分析,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局领导进行通报,汇报阶段性环境信访的特征、动态和需要领导协调解决的问题;特殊时期随时分析,掌握信访突出问题的成因及发展趋势等,加强有效防范。

4、实行回访复查制。对容易死灰复燃的环境信访和环境敏感区域的环境信访问题,要进行定期回访复查,在办结后每半个月对污染源进行一次回访复查,同时与举报人进行沟通询问、征求意见,直至彻底解决问题为止,有效减少重复信访。

5、实行联合办案制。对涉及其他部门或跨区域、办理难度较大的信访案件,由局分管领导或监察大队领导进行协调沟通,牵头会同相关科室、相关部门或相关镇政府共同办理。推行“圆桌会议”。对一些重点、热点信访问题要及时组织召开“圆桌会议”,搭建投诉人、污染单位、新闻部门等多部门广泛参与的平台,让污染单位了解民意,让群众了解污染单位的环保治理情况和环保部门对污染单位的监管情况,做到信访调处公开透明,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促使一些敏感信访问题的及时解决。

6、实行领导包案制。按照上级环保部门要求,为及时化解重点、难点信访,对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或造成重复投诉的信访案件,实行局领导挂钩包案制,及时化解矛盾。

7、实行开门接访制。在监察大队专人负责接访的基础上,确定每周一下午为局领导信访接待日,通过领导开门接访、主动约访、带案下访等形式直接听取群众的环境诉求,答复处理疑难信访问题。

8、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每件信访的办理时限、办理质量、有无重复投诉、回访满意率等进行定性定量考核;对办事拖拉、回复反馈不及时、信访案件查处不力造成重信重访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督查督办;对因工作懈怠或不负责任,扩大信访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以失职和渎职进行责任追究。

(二)污染事故和纠纷处理制度

1、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2、环境污染纠纷,是指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实际损害,当事人之间就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金额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产生的民事争议。

3、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纠纷投诉及时登记,对重大、特大的事故或纠纷应及时按规定上报。

4、对受理的污染事故及纠纷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遵守:

⑴环境污染事故或调解环境污染纠纷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⑵现场调查处理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并指定一名负责人;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应先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⑶现场调查处理应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首要原则。

⑷现场调查处理应做到“三‘快’一准”,即: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控制污染源;迅速采集现场证据;准确判断现场情况并组织有关人员和单位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⑸对重大环境污染纠纷应及时调解,防止发生人员冲突;对当事人行为激烈,调解仍不能平熄当事人过激情绪,有可能发生人员冲突的,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

⑹调解不成时必须告知双方当事人可采取适当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5、认真采集证据,并做到:

⑴调查人员调查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中说明,如有见证人,可邀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⑵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见证人签名并拍摄现场照片或摄像。

⑶需现场采样监测分析的,第一时间通知环境监测站,并严格遵守监测规范,及时制作监测笔录及监测结果报告,并由采样监测分析人员签名和监测单位盖章。

⑷采集证据必须做到认真细致,取证齐全,笔录清楚,照片或摄像清晰。

6、结案归档。环境污染事故或纠纷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将调查材料、音像资料归纳、整理,出具详细报告上报并立卷归档。

(三)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金坛市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辖区内污染源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2、现场环境监察主要对排污单位的以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处理:

⑴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情况;

⑵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产品和生产工艺情况;

⑶限期治理或整改进展情况;

⑷污染物产生、排放及转移情况;

⑸污染防治设施运转和管理情况;

⑹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情况;

⑺缴纳排污费情况;

⑻履行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⑼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情况;

⑽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

⑾其他需进行现场监察的情况。

3、现场环境监察包括定期监察、专项监察、日常巡查等形式。

⑴定期监察

①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②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③对重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④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监察。

⑵专项监察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合全市重大活动、环保创建活动、污染减排、专项行动等,对重点区域和流域、重点污染行业、重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监察。

在中高考、农时季节、丰水期和枯水期等特定期间开展专项环境监察。

⑶日常巡查

对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河道断面、风景名胜区、学校、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进行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⑷特殊形式监察

根据监察工作需要,不定期的组织开展污染源执法检查、联片监察、交叉检查、节假日检查、夜间检查、蹲点监视等,重点查处排污企业的偷排和其他规避监管的违法排污行为。

4、现场环境监察必须遵守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和环境监察工作程序的要求,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5、监察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严格遵守局24小时值班制度,提高环境监察快速反应能力,对发现重大情况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要求落实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对各类污染事故和重大污染纠纷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及时总结分析。

(四)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1、根据局职能科室移交的 “三同时” 建设项目,制定现场监察计划;

2、根据项目的性质,实行定期监察和不定期监察。对重点污染项目施工阶段,原则上一季一次;重点污染项目试生产阶段,原则上一月一次; 不定期监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环境监察人员应根据现场监察计划,及时进行现场监察。现场监察的主要内容:

⑴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情况;

⑵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情况:

①试生产期间的生产负荷是否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

②试生产是否经过核准,试生产时间是否超过3个月;

③“三废”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处理能力是否符合环评要求,是否与生产规模相匹配;

④试运行中有无污染物排放,排放物质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规律、污染防治设施的效率和执行技术操作规程的环境安全性。

⑤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应急设备、物资是否与应急预案相一致。

4、现场监察时应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察单》,做好现场监察笔录工作。若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取证,填写《询问\调查笔录》,在现场监察队员职权范围内的,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属严重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5、现场监察结束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察单》、《询问\调查笔录》应由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签字。

(五)征收排污费工作制度

1、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标准,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的征收原则。

2、征收依据充分,核算金额准确,操作程序合法。

3、对被征收排污费的单位公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公布监测数据或排污量核定依据。

4、统一票据、统一征收、统一收费专户、统一管理。

5、符合排污费减、免、缓条件的,由缴费单位及时提出申请,按规定审批。

6、排污收费应按月或按季结清,及时解缴国库。

(六)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制度

为规范环境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保证环境监察大队重点执法行动及时有效开展,完善对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全过程监督监管的机制,切实保障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特制定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制度。

1、市环境监察大队设立专门科室负责后督察工作,并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纳入全年环境监察工作计划。

2、下列事项需要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⑴对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

⑵对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

⑶对各类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执法检查任务的执行情况开展后督察;

⑷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的后督察。

3、对行政处罚、限期改正等常规后督察工作,由负责后督察职能的科室制定阶段性督察计划,原则上在环境行政处罚、限期改正、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4、对各类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执法检查任务执行情况、有重大影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案件等阶段性工作的后督察由大队负责制定后督察工作意见并随时下达。

5、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⑴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录音、拍照、录像、取样或者监测;

⑵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⑶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监测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⑷依法可以采取的其它措施。

6、后督察人员应当对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并有义务为被督察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7、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结束后,后督察人员提交《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报告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后督察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等,并提出处理建议。

8、环境监察大队应当根据《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依照权限和规定程序依法进行处理:

⑴对逾期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建议;

⑵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提出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建议;

⑶对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⑷对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⑸对逾期未履行或者未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提出挂牌督办或者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议;

⑹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9、后督察人员在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程序

(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

1、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经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环境监察人员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2、对已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案件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必须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案件调查结束后,负责调查的执法人员应及时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提出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报经大队领导审核签字后,由综合室进行登记并送交局法制科审查。

4、经局法制科审查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依法重新调查取证。

5、审查终结,由法制科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经局会审小组会审后进行送达。

6、当事人有权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申请必须在3日内用书面的形式提出。

7、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由局组织审议小组进行讨论并给予书面答复;对提出听证要求的,由局法制科依法组织听证。

8、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申辩和异议的,由法制科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局行政处罚会审小组会审后送达。

9、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0、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环保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执行终结,由局法制科案件承办人员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二)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⑴环保系统内部沟通;⑵日常现场监察信息;⑶信访投诉、群众举报等。

2、现场监察

⑴听取建设单位情况介绍;

⑵查阅环评资料及环保审批意见;

⑶严格对照环评要求及环保审批意见,现场检查“三同时”落实情况、环保设施工程进度等。

3、视情处理

⑴正常:填写《环境监察现场记录》

⑵异常:及时取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新建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的,依法征收排污费;对未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下达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立案查处。

4、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的,按规定和处理意见进行复查。

5总结归档

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定期进行总结分析,对重点建设项目建立“一厂一档”,所有记录、材料及时归入相应的案卷。

(三)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1.计划管理

⑴收集信息:项目审批情况;排污申报及收费情况;日常监察;群众举报。

⑵明确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单;

⑶按《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制定全年现场监察计划。

2.现场监察:拍摄、记录相关情况。

⑴查“三废”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⑵查生产及工艺状况,核对生产规模;

⑶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

⑷查排放口及在线监测运行情况;

⑸询问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

⑹现场取证,视情采样;

⑺做好现场监察记录。

3.视情处理

⑴正常:填写《监察记录表》

⑵异常:一般环境问题,当场指正或口头警告;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下达限期整改,并跟踪督办落实;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立即调查取证,并立案查处。

4.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5.总结归档

⑴按月总结本辖区监察情况,分析问题及处理意见;

⑵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监察记录等材料及时归入“一厂一档” 。

(四)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1.排污申报

每年年底之前,组织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所有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环保部门申报其下一年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治理等情况;排污状况有重大变化的,及时变更申报。

2.排污量的核定

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数据或进行物料衡算,以及日常现场监督监察记录等有关资料,核定各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并制作《排污核定通知书》,告知企业如有异议在7日内反馈。

3.核算排污费

如企业对《排污核定通知书》无异议,即按国家规定的总量排污收费标准和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情况,计算各类污染因子的排污费并得出收费总额。

4.依法征收

⑴发出《排污费缴纳通知书》,限期排污单位在7日内缴付;若在本年度中企业排污量无明显变化的,应按年初核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于每月 20日之前自觉缴纳或委托银行收款;

⑵对逾期未缴纳者发出《催缴排污费通知书》;

⑶对限期催缴无效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5.强制执行

对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缴纳排污费义务的或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解缴国库

按规定及时将所征收的排污费解缴国库。

7.排污费减、免、缓

⑴因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或浓度发生变化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减、免排污费的,由缴费单位及时提出申请,经环境监察人员核实,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予以减免;

⑵因排污费核定有误的,一经发现,由环境监察部门予以纠正、调整;

⑶因排污单位特殊原因而要求缓缴排污费,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在批准的缓缴期内,不再征收滞纳金。

8.总结归档

征收排污费过程中的一切文件材料、票据等均须按规定整理归档。

(五)环境信访工作程序

1、登记受理

金坛市环境监察大队信访室负责对来电、来访、来信、传真、网络等举报以及上级有关部门、领导批转的信访件进行登记,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交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或于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或转交有关行政机关办理。

2、拟办呈批

批办: 受理后的一般信访件根据信访内容的轻重缓急,由大队分管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和时限要求;省环保厅交办及市长信箱交办的信访件由大队主要负责人提出批办意见和要求;上级环保部门、市政府及以上领导交办的重要信访件或涉及局其它科室职能的信访件需按照局办公公文流转程序批办。签批后的信访件必须在1日内交办到承办单位处理。

承办:原则上对上级转(交)办信访、有领导批示的重要信访、环境污染纠纷等较重要的信访件,由大队信访室直接办理;一般环境信访转相关中队处理;对疑难复杂信访或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信访件要及时报请局领导实行包案或带案下访。

3、分流承办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单后,指派专人负责,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组成2人以上的调查组在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并予积极调处。在10天(含休息日)之内完成调处情况报告,并将调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4、督办回复

大队信访室负责对交办至中队的信访件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办结。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件需书面回复的,由各承办部门起草调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经大队分管负责人审查后由信访室归口回复或上报;省环保厅交办及上级政府、环保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的重要信访需报大队主要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查后上报。对办结的信访件由信访室作定期回访,并对信访人的满意率作调查统计。

5、办结归档

所有信访材料原件、交办、查处、办结情况以及领导签署意见都装订成卷,按“一案一卷”归档。信访室每月对全市环境信访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于次月初将上月信访情况报大队及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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