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办法】畜牧局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05-29 17:50:04 来源:网友投稿

畜牧局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巫山县畜牧产业发展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条件、建设程序和验收办法,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办法】畜牧局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畜牧办法】畜牧局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畜牧局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巫山县畜牧产业发展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条件、建设程序和验收办法,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畜牧业发展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利用中央、市级、县级财政资金和整合的其他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所有畜牧生产发展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强农惠农和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等。

第三条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县畜牧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县畜牧技术推广站具体承担全县畜牧项目的储备、申报、指导、监管、验收工作;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为项目协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项目的初步筛选和项目实施中的现场监督工作;项目业主为项目管理相对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接受项目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成立县畜牧兽医局畜牧产业发展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组成,负责全县畜牧兽医项目的组织领导、申报、审批、协调工作;局分管项目工作领导,受项目领导小组委托,负责项目的组织、评审、申报、实施、监管、项目验收等工作。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申报评审专家组、项目验收专家组和项目管理指导组。专家评审组或验收组组长由组织单位或主持单位当场委任,组员在专家库中随机确定;项目管理指导组组长由分管该项目涉及领域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业务站、所、中心工作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负责对所有项目申报前的可行性进行评估、排序;项目验收专家组负责对项目完成情况及运行效果评价;项目管理指导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及监管工作。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 根据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导向和本辖区畜牧发展建设规划,建立畜禽养殖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根据本辖区畜牧业生产发展实际,将符合储备条件的项目报送县畜牧兽医局,经审核后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申请纳入储备库的畜禽养殖场应当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2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山羊养殖场常年存栏50只以上、蛋禽养殖场常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养兔场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养蜂场常年饲养30箱以上。(根据《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第八条  纳入储备库的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的条件:

(一)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按照《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在县畜牧兽医局登记备案,并达到以下要求:

1.建设用地必需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地址在规划的养殖区域内,并完善相关手续;

2.选址、布局及畜禽圈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按规定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有对畜禽粪便、废水、畜禽尸体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足够的粪污消纳土地,并按环保部门要求落实环保手续;

4.达到入库的规模标准;

5.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等事件;

6. 种畜禽场需按《重庆市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新建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以下要求:

1.有完善可行的养殖场建设实施方案,并达到入库的规模标准;

2.建设用地必需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地址在规划的养殖区域内,并完善相关手续;

3.按环保部门要求落实环保手续。

第九条  项目储备库建立后,项目申报原则上从储备库中优选。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上级或其他部门设置的畜牧产业发展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报公示。有关部门下达项目申报通知后,县畜牧兽医局将相关信息在公众媒体予以公示。

(二)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自愿申报并按要求及时向项目管理指导组提交项目申请书、申请表、实施方案(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

(三)项目遴选。根据畜牧业的发展要求、项目建设重点、立项原则及前期工作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原则上优先从储备库的项目业主中筛选出建议名单。对暂未纳入项目库,但对我县畜牧业发展具有较好的示范效果和较大的推动作用的项目,可经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纳入建议名单。

(四)项目评审。项目领导小组组织项目评审专家组对确定为建议名单的项目进行评审并签注意见。业主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完善项目材料,对项目材料审核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补交合格材料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五)项目审批。经评审合格的项目报设置项目的相关单位审批。

(六)项目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和资金预算由设置项目的相关单位下达。

第十一条 县级捆绑相关资金用于全县畜牧生产,并由县畜牧兽医局自主设置的畜牧产业发展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提出项目建议方案。由项目管理指导组根据每年产业发展重点和财政资金控制额度,统一制定实施方案,报项目领导小组审议。

(二)制定项目申报文件。根据项目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后,由项目管理小组按照项目资金计划,拟定项目申报文件,以县畜牧兽医局正式文件的形式进行公布。

(三)项目申报与任务下达。经项目管理指导组和各乡镇畜牧站实地规划后,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后的业主名单报县畜牧兽医局,由县畜牧兽医局审批并下达批复。

各乡镇(街道)和各项目申报业主,须对其上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十三条  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及修缮等)。 国有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或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其施工单位的确定,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仪器、设备等的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以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国有投资或国家投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采取竞争性比选的方式确定承包商,并将确定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坚持“集体决策、择优选择、全程监督”原则,由项目业主通过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施工队伍。

凡达到本文规定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巫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第五章 项目组织实施及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要严格执行项目批复的实施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工作任务。确需变更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指导小组和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要经常深入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发现解决具体实施中存在的资金、技术、土地、环保、法制、供应等方面的问题,切实搞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服务。

第十六条  畜牧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实行竣工验收制。除直接发放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补助外,凡需要经过实施建设才能完成项目任务和实行“先建后补”的项目,均应实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达到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竣工验收:

(一)完成批复下达的各项建设内容,并撰写完成项目总结;

(二)项目建设质量符合项目建设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

(三)各种财务会计、文件档案等资料齐全。

(四)要求完成的其它工作。(根据项目具体要求确定)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需提供以下主要竣工验收资料:验收申请、项目建设(实施)工作总结、乡镇(街道)初验结论资料、项目申报(来源)文件、财政预算通知、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批复、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各类合同协议、建设施工过程形成的各类文档资料、工程监理过程记录和结论、施工竣工图册,工程施工结算审核报告、财务资料、项目竣工审计报告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需要市级以上部门验收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相关部门自验合格后,将自验报告和主要文件资料提交县畜牧兽医局,县畜牧兽医局对自验结果进行核实后,报请有关部门进行正式验收。

(二)县级验收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及其相关单位到户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项目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到户进行县级复核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项目验收结论将在适当的地点或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组织验收部门印发验收结论的文件。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项目业主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项目竣工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项目建设会议、培训班、宣传活动的文字、图片、声像资料,财务档案,工作台账,阶段性工作总结,基础性数据以及反应项目建设成果的其它资料等。档案应认真梳理、分类立卷,装订成册,有条件的要建立电子档案库。以上材料需交县畜牧兽医局(县畜牧技术推广站)存档。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项目业主对项目资金管理要做到专款专用、专帐核算。项目支出内容必须做到真实、合理,符合项目实施方案的支出内容,资金支出符合项目财政补助支持的环节。

需要进行财务决算的项目,竣工时必须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各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实事求是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指导小组要根据项目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业主搞好建设施工、设备购置、工作开展、项目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发挥应有的效益。

第二十三条  对于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项目相关规定的问题,县畜牧兽医局将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决定: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建议暂停拨付项目资金、暂停新项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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