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相关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察意见】区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相关决策部署,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24号)和《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印发〈市政府审改办201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审改办函〔2015〕6号)文件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规范审批行为,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一)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
1.聚焦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各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大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力度。根据市政府在2015年底前精简200项以上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目标,凡北京市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本区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北京市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区政府审改办、具有行政审批权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2.对公布的《房山区行政审批事项清单(2014年版)》中的334项审批事项按审批权限梳理出初审上报事项,做好下一步规范清理的基础工作。(区政府审改办、区法制办牵头)
(二)减少前置性审批和收费项目
1.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具有行政审批权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2.研究推进与行政审批相关的证照清理和规范工作。根据市政府审改办制定的证照清理方案,制定标准,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核发的各类证件、执照,以及出具的证明类材料,进行全面摸底,并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清理。(区政府审改办牵头)
3.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服务项目和收费,一律予以取消;对保留的前置服务项目和收费要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政府审改办负责)
4.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清理规范企业注册环节的前置性审批,积极推进“先照后证”。(房山工商分局负责)
(三)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根据《关于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京审改办函〔2015〕53号)文件要求,做好与北京市各部门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工作的衔接落实,全面清理本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本区对应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重点清理本区自设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015年底前完成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区政府审改办、区法制办牵头)
二、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改革
(一)研究深化重点领域投资项目审批改革
1.按照《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做好在全市推广实施新的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工作的通知》(京审改办函〔2014〕5号)文件要求,继续做好本区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工作。(区政府审改办、区发改委、区经信委、房山国土分局、区环保局、房山规划分局、区住建委、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区商务委、区水务局、区文委、区园林绿化局、区民防局、区地震局、房山工商分局、区市政市容委、房山公路分局、房山公安消防支队负责)
2.根据市政府审改办制定的清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标准和前置条件目录,完成本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和前置条件的清理工作。(区发改委)
3.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本区城市建设管理,研究完善交通、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公共服务领域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区发改委、区交通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委、房山国土分局、房山规划分局负责)
(二)全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
1.根据市政府审改办的工作部署,全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清理行政审批涉及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对确需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面向社会公布,接收社会监督。(区政府审改办牵头)
2.以与投资项目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领域为重点,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相关强制性标准。(区发改委、区经信委、房山国土分局、区环保局、房山规划分局、区住建委、区商务委、区水务局、区文委、区园林绿化局、区民防局、区地震局、房山工商分局、区市政市容委、房山公路分局、房山公安消防支队负责)
三、健全完善政务服务体系
(一)推进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1.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提出本区政务服务体系对接方案,并组织各有关部门做好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牵头)
2.按照市政府对进驻部门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的调整情况,适时对我区进驻部门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进行调整,形成与集中审批相适应,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协调的体制机制。(区编办、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牵头)
3.依托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健全完善本区相关运行管理机制。加强公共服务工作体系“三级联动”运行机制建设,完善“一站式”服务机制,提升服务基层和群众的能力。(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4.以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信息化系统为平台,实现本区与市级相关部门系统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大力推进网上申报,完善网上申报系统。(区经信委、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5.积极推进网上受理和网上审批,推动政务服务信息化系统与区电子监察系统对接,实现“一网进、一网出、一网办理、一网监督。(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区经信委、区监察局负责)
(二)提高政务服务规范化水平
1.建立健全本区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部门审批工作的协调督办机制,实现一口受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2.加强对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的管理,建立健全大厅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及工作流程。以社会满意度为重要评判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务服务考核评价体系,督促各进驻部门和单位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四、规范行政审批权力运行
(一)推行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
在已经公布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基础上,全面梳理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给付权力清单,编制部门履行职责相应承担的责任事项清单。根据市政府在2015年底前公布市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2016年底前向社会公布本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区政府审改办、区法制办、具有行政审批权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
1.按照北京市相关要求,编制本部门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或对原有业务手册、办事指南进行调整完善。向社会公布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别、设定依据、审批对象、实施机关、办理科室、受理方式、受理地点、审批流程、申报材料、审查内容、审查标准、批准形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理时限、有效时限等内容。(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区政府审改办、具有行政审批权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2.依法规范行政审批管理,坚决杜绝变相审批、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区政府审改办、区政府法制办、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区监察局负责)
五、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取消和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要承担起行业管理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逐项制定具体监管措施,推进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有机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区政府审改办、具有行政审批权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工作机制,明确专门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部门联动,统筹协调推进
完善本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成员单位联动机制,对涉及多部门联动事项,责任单位中排在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为成员单位。牵头单位要认真担负牵头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责,加强会商沟通,积极协调推进。同时,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市级对口部门加强沟通,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
(三)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考核评价
各部门要主动及时向区人大和区政协汇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区政府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作为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绩效考评的内容之一,开展专项检查,并适时进行第三方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