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办法】通州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补助办法

时间:2023-06-02 12:10:06 来源:网友投稿

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发布实施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鼓励燃气锅炉业主单位开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通州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补助办法,供大家参考。

【环保办法】通州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补助办法



燃气锅炉低氮燃烧

改造补助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发布实施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鼓励燃气锅炉业主单位开展低氮燃烧改造工作,切实控制我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水平,加快改造进度,提前实现污染减排,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氮燃烧改造,是指燃气锅炉业主单位通过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更换锅炉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项目。

第三条 遵循计划先行、统筹安排、绩效导向、科学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四条 全区范围内燃气锅炉使用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拆迁区域内已纳入拆迁补偿的单位除外),实施锅炉低氮燃烧改造,验收合格后可享受区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五条 根据治理效果,在享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进行区级补助。

第六条 补助标准

在用燃气锅炉改造完成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小于30毫克/立方米的,按照市级补助标准进行11.5补助。

第七条 承压燃气锅炉安装时间以质监部门出具的《锅炉登记卡》中“安装竣工日期”为准,常压燃气锅炉安装时间以燃气供应单位提供的“首次供气日期”为准;完成改造时间以区环保局对燃气锅炉改造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审核合格并获得《验收材料合格回执》时间为准。

第八条 区财政负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由区财政出资进行改造的锅炉,经区财政局评审中心对改造方案进行评审,按照评审金额50%拨付改造资金。改造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使用市级补助资金支付剩余改造资金。改造项目完成并获得市级补助资金,经区财政局评审中心结算评审后,多退少补。

第四章  资金安排及拨付程序

第九条 各锅炉业主单位,在完成改造方案编制,旧设备拆除,新设备采购,并完成改造后,方可提出验收申请,区环保局、区质监局组织验收。

第十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区环保局按照标准将区级补助资金拨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主管部门,并报区财政局,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各锅炉业主单位或其委托的改造单位。市级补助资金按市环保局时间要求办理。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锅炉业主单位或其委托的改造单位不能享受市、区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锅炉业主单位是实施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的责任主体,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责任。

第十二条 区环保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及资金投入力度,制定实施方案及补助政策,做好宣传动员、建立台账、编制资金预算、跟踪改造过程、组织项目验收、保障验收监测资金、建立资金及项目管理的“一户一档”等工作。

第十三条 区环保局负责建立燃气锅炉台账,确定年度低氮燃烧改造计划,负责监督各锅炉业主单位的改造工作,组织项目验收。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加强对各有关单位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区质监局依法开展锅炉安全监察。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骗取、截留、挪用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质监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验收要求按照《通州区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验收工作办法》执行,由区环保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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