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意见】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时间:2023-06-02 12:20:06 来源:网友投稿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为进一步明确房屋安全监管责任,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公众利益,保障公共安全,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意见】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房产意见】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房屋安全监管责任,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公众利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房屋安全管理责任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监管网络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监管体系。

(一)房屋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使用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房屋进行管理的,管理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租赁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单位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责任人要严格遵守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房屋装修前,房屋安全责任人要到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对尚未确定安全性的,房屋安全责任人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或安全检测,检测费用按规定收取;处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进行结构改造、影响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责任人要申请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整幢危险且经处理仍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与监督指导工作,定期组织房屋安全检查,督促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排查、解危工作,加强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建工程施工作业影响周边房屋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户外广告管理部门负责在房屋屋面、立面合法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牌、架的监督管理以及由此引发的房屋安全事故的处理。安监部门要抓好房屋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督促工矿商贸行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住房和公共建筑内违规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行为,负责爆破作业中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侦查和处理抗拒、阻碍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案件。规划部门负责审核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改(扩)建原有房屋等的规划手续,依法查处未办理规划手续擅自变更房屋使用性质或改(扩)建房屋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公路、水路基础设施中房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督促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或个人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辖区内医疗场所用房及附属设施的房屋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所管理的国有资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所管理的辖区内教育机构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机构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体育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所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监督列管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检验,依法查处占用或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餐饮、药品、医疗器械等经营单位或个人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和管理权限,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督促指导工作。

(三)所在地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

房屋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未纳入市直部门(行业)管理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组织开展房屋安全普查和危险房屋抢险抢修等工作。要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履行安全使用房屋的责任,落实危旧房屋的安全排查、加固解危等工作,确保辖区内房屋住用安全。

二、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对鉴定为危房的生产经营用房或发现存在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问题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相关责任部门及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根据通报信息,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市公安消防支队要将火灾等突发事故信息及时通报房屋安全管理责任部门,以便及时采取预防及处置措施。

(二)建立应急管理机制

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要求,编制房屋安全应急抢险预案,建立房屋安全应急机制,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在开展应急抢险救援时,组织指挥、信息、鉴定技术、物资器材、通讯运输、人员配备等要素及时到位、配合有序,最大限度的降低灾害或事故损失。

(三)建立房屋安全定期检查制度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做好经常性的房屋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督促及时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属于危房的,应当及时进行解危。对实行物业服务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房屋安全档案,定期组织对房屋的主体结构和公共部位进行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通知业主并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宾馆、酒店、学校、文化娱乐场所、医院、体育馆、商场、市场、车站、福利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相关工作督促检查时,要同时查看房屋安全管理情况,发现房屋安全隐患的,应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做好房屋解危排险工作,并及时将存在险情的房屋情况报房产管理部门。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快建立危旧房屋档案和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开展专项督促检查,检查结果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三、切实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房屋安全管理是保障人民群众住有所居、安居乐业的基础和前提,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促进工作开展。要抓好日常排查管理,及时组织责任单位或个人治理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对于情况特殊房屋的安全鉴定和突发事故处理方案,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研究提出意见。市里建立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工作机制,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县(市、区)也要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畅通举报渠道,对发现房屋使用人不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使用房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房产管理等单位举报。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办理宾馆(旅馆)、歌舞厅、餐饮、网吧、电影院、商场、幼儿园及社会办学等公众服务经营场所的有关行政许可时,主动提醒经营单位或个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经营。市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出具虚假报告、作出错误鉴定结论或未将危险房屋鉴定结论及时通知责任人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推动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依法合规开展。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切实增强做好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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