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顺应省、市新型城镇化发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意见】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
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顺应省、市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5〕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14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进一步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条件,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与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的关系,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社会治理创新、城乡结构调整、城镇化进程和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协调发展。
(二)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市情,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三)以人为本,尊重意愿。充分尊重农村居民的转户意愿,从保护农民根本利益出发,鼓励、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向城镇转移,不得强迫办理落户。
(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五)综合配套,协调推进。结合东部城市群建设,继续加快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促进产业发展、提高区域人口承载力和对流动人口的吸引力。
三、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重点引导解决临空经济区,人口密集、条件较好的建制镇所在地及周边农民就地转户,有序转移一批有意愿的进城务工劳动力,争取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6%。
四、调整迁移政策
(一)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在海东市有合法房产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外省市及外市县在海东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二)全面放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凡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各类大中专院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可在全市范围内先落户后就业创业,其人事关系由各级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户口暂落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待其工作单位落实后,可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全面放宽引进人才落户限制。凡依法与用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的技能型人员,以及符合《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可在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户口已迁移至海东市入学的学生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享有各种优惠政策和相关福利,享受平等的教育权利。
(四)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民政部门要加快街、路、巷命名及村改社命名申报工作,便于公安机关人口信息录入。
五、创新人口管理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已经办理蓝印户口的人员,符合落户条件的,依据自愿原则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由公安机关注销蓝印户口;不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当换领居住证。
(二)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海东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六、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对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的“三权”,必须依法依规予以维护。
1.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2.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承包地、山林地退出与社会保障和就业岗位挂钩等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进城的政策。转户农牧民在承包期内,自愿将土地(草地、林地)交回村(牧)委会的,应获得合理补偿。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1. 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在我市就读,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待遇;落实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在我市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学前一年资助政策及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等政策。各县(区)政府要及时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等各阶段教育纳入城市(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外省籍落户人员子女在我市参加高考的按照省上有关政策执行。
2.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
3.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按照国家要求,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4.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5.完善进城落户农民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机制,逐步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将符合城镇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转户农民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通过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有效解决转户农民家庭住房困难。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家庭进城购买商品房,多渠道解决其住房问题。
(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建立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要求,进一步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按照政府主要承担提供义务教育、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等城镇化成本,积极争取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努力增加市县(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狠抓工作落实。按照走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强舆论监督。
(二)落实政策。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委、法制办等部门要结合省上出台的户改配套政策,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市公安局、发改委、人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市公安局和各县(区)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加强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三)深入宣传。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职责,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广泛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政策措施,提高群众的知晓率,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和社会动态,切实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五)强化督导。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和跟踪评估,及时发现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措施,保证新旧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