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健康运行提供坚强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意见】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菏泽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健康运行提供坚强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审计监督,是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力保障,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源头防腐的有效手段。近年来,全市各级审计机关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不断加大审计力度,为维护财经秩序、严肃财经法纪、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各级政府要准确把握审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提高对审计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审计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位置,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为保持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打造鲁苏豫皖交界地区科学发展高地,切实提高审计监督工作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二、深化各项审计监督
要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对社会事业领域、民生领域、财政领域、政府投资领域的审计,特别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人员的审计,促进权力规范行使,资金规范运行。
(一)进一步深化财政审计。审计机关要加强统筹协调,准确把握政府性资金分配使用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切实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转移支付资金、专户管理资金、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债务的审计,促进建立科学的预算定额和支出标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使用财政资金数额较大的预算执行部门每年至少审计一次,对其他预算执行部门每三年要普审一遍,预算执行审计要全覆盖,无遗漏。加强对税收收入的审计,督促征收机关依法加强征管,做到应收尽收,防止虚收空转,影响收入质量。加大对“三公”经费的检查执法力度,针对发现的问题,要从体制、机制层面提出审计建议。加强对扶贫救灾资金、社保资金、涉农资金、教育、卫生、资源环保等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挤占挪用、损失浪费和跑冒滴漏等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从严处理,确保专款专用,促进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确保民生资金使用安全。
(二)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财政性资金和公共性资金投入的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审计监督。对投资多、影响大的重点项目,要提前介入,全程跟踪。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菏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菏泽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3号),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制度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对政府预算内资金以及其他政府资金所进行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资产移交。有关部门或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对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三)稳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我省的贯彻实施意见,严格执行《菏泽市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菏办发〔2011〕74号),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各县区都要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好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作用,在搞好任前审计和离任审计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任中审计的比重。对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届中要普审一遍。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对提拔重用干部,凡审计机关不出审计结果报告、不评定综合评价等次意见的,一律不谈话、不行文、不公布。不断加强领导干部评价指标体系建设,规范干部用权行为,使经济责任审计成为监督、管理、考核、评价、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手段和依据,全力推动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向纵深发展。
(四)抓好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审计。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审计监督,以企业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经营业绩,法人治理,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等为重点,组织开展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对非国有企业要搞好专项审计调查,对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要进行跟踪调查。搞好对非国有企业税费缴纳情况的审计监督,规范税收秩序,确保应收尽收。
(五)积极推进绩效审计。要积极将常规审计与绩效审计相结合,在开展各类审计时,突出绩效审计重点。把审查评价政策执行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效果、效益问题,作为审计的重要目标。审计工作要关注资金使用责任和绩效,推进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落实;关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关注资源利用的效率、效果和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六)加强对内审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内审机构,配备内审人员,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使内部审计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各内审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接受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自律组织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审计机关与内审机构要加强工作联系,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抓好审计整改和成果运用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认真落实审计决定和建议,充分利用审计手段对经济社会运行进行监控,运用审计成果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管理。
(一)健全完善审计工作协作机制。各县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工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审计机关抓好审计决定的落实,确保各项财政收入和税费及时足额征缴入库。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要与审计机关密切配合,对审计机关依法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统计、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金融等部门要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及时提供与审计相关的信息资料和电子数据,推动审计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二)建立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审计、监察、财政、公安、税务、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审计整改工作,通报审计整改情况,分析审计整改难点,提出重点督办事项,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联席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三)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督查制度。对审计整改工作以及各级政府领导对有关审计事项的批示落实情况,要列入政府督查工作事项,由政府督查机构及时进行督查。特别是要重点督查拖延和拒绝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和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对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予以通报,切实提高督查整改的实效。
(四)建立审计整改问责制度。审计机关依法查出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依纪实施问责。针对审计中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被审计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及时整改。对落实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单位,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强化审计结果的运用。审计机关应逐步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程序和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告审计计划、审计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成果的综合分析研究,注重发现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宣传,把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更有效地结合起来,促进审计成果得到更加有效的利用。
四、进一步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关心和支持审计工作,将审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支持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切实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审计机关机构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审计机关机构建设,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机构。认真落实《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各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意见,及时配齐配强审计机关的领导班子。要贯彻落实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贯彻加强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意见的实施办法》(审人发〔2011〕170号),通过调入方式进入审计机关担任副职领导职务及以下的公务员,特别是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人员,除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外,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审计业务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以及5年以上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财经、法律、工程等方面的工作经历。通过考试录用的公务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与审计工作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关执(职)业资格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要优化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审计队伍整体素质。
(二)强力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审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按照审计署加快“金审工程”建设要求,加大投入力度,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引进计算机专业人才,加快建立覆盖全市的审计专网。审计机关要重点加强网络建设和数据库建设,实现审计管理系统和现场审计实施系统的交互,提高计算机审计的实际运用水平。
(三)切实保障审计工作经费。按照审计机关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投入,不断改善审计机关的工作环境和办公条件,要将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依法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切实予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