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及部分企事业单位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区级国家行政机关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注重工作实绩,以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为目标,加快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察办法】顺义区行政及部分企事业单位绩效管理考核办法,供大家参考。
行政及部分企事业单位
绩效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区级国家行政机关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注重工作实绩,以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为目标,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运用科学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被考核部门履职的过程、结果进行评价和分析,促进绩效提升的管理行为和工作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适用范围是指本区履行政府职能的行政机构以及具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区绩效管理工作坚持注重实绩、力求公正、体现差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注重多元导向、综合评价、激励创优。
第五条 承担绩效管理专项考核任务的部门要按照顺义区人民政府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要求,负责制定专项考核实施细则并开展考核工作。
第六条 被考核部门作为绩效指标落实的责任主体,要明确本部门承担绩效管理工作的责任科室和人员,按照绩效管理年度计划实施绩效管理,定期自查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改进管理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其主要负责人是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及体系
第七条 区绩效管理工作重点围绕各被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的“计划性、执行力、创造性、规范性、协同性、满意度”等6个方面,对被考核单位年度工作的计划、开展过程、完成落实效果及群众满意度等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一)计划性是指被考核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推进、管理的情况。
(二)执行力是指被考核部门贯彻市、区两级重要决策任务的落实情况。
(三)创造力是指被考核部门年度工作创新措施、成果及争创佳绩(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情况。
(四)协同性是指被考核部门在年度工作开展过程中与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的情况。
(五)规范性是指被考核部门在年度工作开展过程中依法履职、信息公开的情况。
(六)满意度是指被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的完成效果与满意度调查情况。
第八条 区级绩效管理考核体系由领导评价、内部评价、自我评价、社会评价共4个维度11个专项考核组成。
(一)领导评价(20分),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专项考核细则,组织实施考核;
(二)内部评价(50分),具体包括:
绩效综合评价(30分),包括5个专项考核,分别为市、区两级绩效任务评价(10分),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落实评价(5分),依法行政评价(5分),政府信息公开评价(5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评价(5分),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分别制定相应专项考核细则、组织实施考核;
部门间互相评价(10分),由区政府绩效办负责制定专项考核细则、组织实施考核;
镇、街和功能区评价(10分),由区政府绩效办负责制定专项考核细则、组织实施考核。
(三)自我评价(10分),由被考核单位根据绩效管理考核的计划性、执行力、创造力、协同性、规范性和满意度6方面内容,对本部门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区政府绩效办负责制定专项考核细则,组织实施考核。
(四)服务对象评价(20分),具体包括:企业、驻区中央单位和部队评价(5分),城乡居民评价(15分)等2项,由区政府绩效办牵头制定考核细则,委托区统计局聘请第三方社会调查机构开展满意度调查。
(五)加、扣分项(在最终考核得分基础上进行加、扣分)。
加分项,对被考核部门年度重大创新措施或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情况进行相应加分。各被考核部门每获得一项省部级单项工作奖励加1分;获省部级综合工作奖励或国家级单项工作奖励加2分;获国家级综合工作奖励加3分。
扣分项,被考核单位出现廉政问题与问责、预算绩效、绩效审计、行政审批、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大影响问题进行相应扣分,所扣分值以各牵头考核部门提供依据为准。
第三章 绩效管理分类考核办法及等次
第九条 区绩效管理考核工作共涉及全区68家行政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分类考核要求,划分成三类,施行差异化考核。
(一)第一类,具有行政职能的区级行政及市属垂直管理部门(共40家),按照领导评价、内部评价、自我评价、社会评价4个维度进行考评。
(二)第二类,专业性较强、对外服务职能弱的部门(共17家),按照领导评价、内部评价、自我评价3个维度进行考评。
(三)第三类,具有公众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共11家),按照“社会评价”1个维度进行考评。
第十条 第一类、第二类绩效管理考核结果按最终得分分别进行排序,确定政绩突出单位(第一类15名,第二类5名);第三类绩效管理考核结果不进行排名,只向被考核部门反馈满意度调查结果。领导小组将最终年度考核结果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四章 绩效管理考核实施
第十一条 绩效管理被考核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绩效考核内容,重点结合本部门主要职责和承担的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制定本部门年度绩效工作计划及落实措施,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请区政府审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绩效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须提出书面请示,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区政府绩效办依照被考核部门绩效计划进行日常考核管理,落实月底自查、季度抽查、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等管理制度。被考核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并加强本部门、本系统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专项考核牵头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工作,督促被考核部门认真落实考核内容,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动态掌握被考核单位工作落实情况;每年年终,由区政府绩效办牵头,会同其他专项考核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对被考核单位年度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联合考核。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对年度考核获得“政绩突出单位”的,区政府将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对第一类年度考核排名后10名、第二类年度考核排名后5名的部门,要查找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并在1个月内报区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强化区绩效考核结果的综合运用,将其列入领导干部考核任用的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区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0〕13号)和《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十二五”期间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