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国办发〔2014〕21号)和《南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国办发〔2014〕21号)和《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宁政发〔2014〕5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园区)《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称《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区(园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任务。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国家考核的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以及《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涉及的相关指标。
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分结果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细则详见附件1)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细则详见附件2)两类得分中较低分值。
第五条 各区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是《行动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区(园区)要依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区(园区)《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市环保部门。
第六条 各区(园区)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环保局。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七条 对各区(园区)考核工作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农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城管局、交通局、商务局等部门实施,考核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考核结果由市环保局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作为对各区(园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财政局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予以适当扣减。
第九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区(园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相关区(园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区(园区),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相关区(园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第十条 在考核中发现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在对各区(园区)考核的同时,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迎查准备(具体分工详见附件3)。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