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办法】珠海市斗门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02 17:20:05 来源:网友投稿

珠海市斗门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珠海市斗门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15-2030)》,规范我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推动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办法】珠海市斗门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旅游办法】珠海市斗门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


珠海市斗门区旅游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珠海市斗门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15-2030)》,规范我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推动我区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参照《珠海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文体旅字〔201012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斗门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经区政府批准设立,由区级财政资金安排,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跟踪问效、厉行节约、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统筹用于旅游产业专项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符合《珠海市斗门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15-2030)》及本办法支持范围的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

第四条 申请主体应为社会组织和旅游企业。申请单位必须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控制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且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用工。

第五条 区旅游局是专项资金的执行主体,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和评估,形成项目评审报告报区政府审核批准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支持农家乐(包括民宿、旅馆、客栈、餐厅、瓜果采摘体验园等)项目的开发、升级改造和标准化建设;

(二)大型活动组织。主要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和旅游企业为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而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能够有效宣传斗门旅游整体形象、有利于打造斗门旅游品牌的活动。

(三)服务及信息平台建设。主要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和旅游企业搭建用于推广、发布斗门区旅游行业资讯,提供公共服务信息的平台。

(四)纪念品开发。主要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和旅游企业根据斗门文化传统,设计并生产具有鲜明本土特色的旅游纪念品。

(五)行业自律规范与培训。主要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和旅游企业优化旅游市场环境、规范旅游经营、开展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活动。

(六)支持酒店提升硬件、扩大市场。结合旅游业发展态势,逐步提升硬件建设标准,提高服务接待水平和服务质量,并扩大客源市场,提高入住率。

(七)其他符合专项资金设立精神的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请拨付标准:

(一)农家乐(包括农家民宿、旅馆、客栈、餐厅、瓜果采摘体验园等)项目的开发、升级改造和标准化建设,投资额达5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对举办大型旅游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旅游企业按照单项活动总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每个社会组织或企业年度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对企业新建或改造的旅游公共服务平台,投资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总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对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对于开发具有斗门地方特色并已投入市场销售的旅游纪念品,给予开发企业每种产品2-5万元支持;对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纪念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省和市级奖项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每个社会组织或企业每年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五)对社会组织和企业为优化旅游市场环境、规范旅游经营所举办的培训,单次培训人数30人以上,年培训总人数不少于300人次的,给予3万元的支持,且每个社会组织或企业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六)对床位数达100个及以上,且年平均入住率达60%以上的酒店,每年度给予3万元支持。

(七)其他符合专项资金设立精神的具有示范意义的项目,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或浮动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以扶持:

(一)已经列入其他市、区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2年的;

(三)申请单位有偷税漏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申报项目具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五)申报项目处于诉讼期内的;

(六)申报企业考核年度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七)其他不适宜予以扶持补助的。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本年度专项资金的资格,项目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监督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各申报主体将项目申报材料上报区旅游局进行初审;

(二)区旅游局向工商、税务、人社部门函询申报主体在经营、纳税、用工等方面的守法情况,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报区政府审批;

(三)区旅游局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将拟予以扶持的项目在斗门区政府信息网及斗门旅游微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旅游局根据年度预算指标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国库集中支付审批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申请采取竞标制度。区旅游局每半年或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竞标评审会议,审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每类别项目按照不高于申报项目总数的50%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支持的项目应严格执行预申报制度,在项目开始执行前应向区旅游局进行报备。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为上一年度及本年度完成的项目。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项目申请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区旅游局对专项资金实行监督检查,重点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实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制度,对项目实行跟踪问效,考评结果及绩效评价将作为下年度项目经费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根据要求限期整改。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同时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予以追回。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基于特定的社会需求和利益需求,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有目的、有计划地建立起来的,并从事一定的实践活动的社会共同体,包括且不限于行业协会等。

旅游企业是指能够以旅游资源为依托,以有形的空间设备、资源和无形的服务效用为手段,在旅游消费服务领域中进行独立经营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且不限于旅行社、饭店、餐馆、旅游商店、交通公司、旅游景点、娱乐场所、管理公司、服务公司、影视公司、出版单位、通讯设施以及食品、卫生生活服务部门和行业、旅游院校、旅游科研机构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8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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