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意见】关于加强税收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完整版】

时间:2023-06-02 18:20:06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为加强昌平区税收保障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税长效机制,切实增强税源管理能力,不断提高税费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意见】关于加强税收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税务意见】关于加强税收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完整版】



关于加强税收保障工作

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加强昌平区税收保障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税长效机制,切实增强税源管理能力,不断提高税费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462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意义

加强税收保障工作,健全税收保障体系,规范税费征收管理,形成综合治税合力,保障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是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疏解非首都功能、实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推进昌平区深度转型发展、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重要保障。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及时与税务部门共享依法征收或委托代征税费所需的信息(以下简称涉税信息),积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执法工作,切实保障各项税费足额征收。

二、强化税收保障工作组织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昌平区加强税收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牵头领导为主管区长,联席会议由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市政市容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编办、区民政局、区质监局、区知识产权局、区投资促进局、昌平交通支队、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未来科技城管委会、沙河高教园区管委会、各商业银行驻昌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全区加强税收保障工作,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工作措施,把握工作动态,推进规范纳税,引导企业发展,吸引涵养税源,实施监督考核;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区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二)健全工作机制

1.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税收保障工作经验,通报工作成果,部署阶段性税收保障任务,研究解决重点问题,协调解决相关部门和单位税收保障工作存在的困难。

2.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认真落实税收保障工作各项措施,对于税收保障或委托代征工作不力、造成地方税收流失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3.建立重大税收事项调整报告制度。税务部门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重大税收事项调整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税收保障工作进展,对税收保障工作提出补充或完善意见。

4.建立税收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机制。税务部门积极探索在各镇(街道)设立税收服务站,有计划地开展税收宣传,定期举办税收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做好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政策支持,指导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5.建立固定联系人制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明确本单位负责税收保障工作的固定联系人,做到及时沟通、及时处理、及时反馈,确保本单位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三、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1.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充分运用网络技术,组织搭建统一的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努力实现涉税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及时督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采集税源的涉税信息,了解掌握税源变动情况,明确涉税信息内容、信息提供时间,实现信息共享。

2.区编办、区民政局应于每月10日前向税务部门提供上月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3.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应于每月10日前向税务部门提供上月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社会信用代码)、工商登记类型、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成立日期和企业状态等工商登记信息以及投资人的股权登记、变更等信息;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提供上季度股东变更信息。

4.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提供上季度土地权属登记信息和建设用地批准、出让和转让等信息;在核查用地情况及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对于擅自转让(受让)土地使用权或欠缴土地出让金等问题,未提供相关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完税证明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税务部门。

5.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于每月5日前向税务部门提供上月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等信息;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提供上季度房屋登记等信息。

6.区知识产权局应于每年615日前向税务部门提供上年度知识产权登记、转让等信息。

7.区人力社保局应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向税务部门提供上季度缴费人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纳比例和缴费金额等信息。

8.区科委应于每年615日前向税务部门提供上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经认定登记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合同等信息。

9.区质监局应于每月10日前向税务部门提供上月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法人、法人分支机构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

10.区投资促进局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提供上季度引进规模以上企业的基本信息,用于加强税收潜力分析及税收预测工作。

11.未来科技城、沙河高教园区、中关村昌平园、北京科技商务区(TBD)、中关村国家工程技术创新基地等重点功能区管委会或责任单位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提供上季度入驻企业情况。

12.根据税费征管工作需要,税务部门可向公安、交管部门核查在京外籍人员(外交人员除外)、流动人口的在京暂住及拥有车辆等方面的登记基础信息,可向司法部门核查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可向区发展改革委核查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目标及完成数据。

13.税务部门根据税费征管工作需要查询其他涉税信息时,掌握相关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予以支持。各部门、各单位向税务部门查询涉税信息时,税务部门应予以配合。

四、建立健全协助税收执法工作机制

1.税务部门根据税收执法工作需要向公安机关查询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等信息时,公安机关应予以协助。对于具有明确税务违法线索,且在税务稽查前或稽查过程中走逃的企业法人,税务部门应通过线索移送的方式提请公安机关介入;对于税务部门移送的涉嫌涉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立案。

2.税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人员作出不准出境决定后,应按照出入境边防检查边控工作程序的要求,向边检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相关手续;边检机关根据税务部门的提请依法执行。

3.交管部门应依法要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在税务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车辆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交管部门应予以协助。

4.国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法要求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对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建法〔201410号)和市国土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与税收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京国土调〔2013213号)规定不需提交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情形除外)。在税务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土地、房屋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国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予以协助。

5.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部门提请,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6.税务部门在开展查询、冻结、划拨相关人员资产等税收执法工作时,可提请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驻昌金融机构依法予以协助。

7.其他部门应根据税务部门在税收执法工作中的需要,对相关事宜依法予以协助。

8.税务部门应依法加强委托代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税收保障工作,委托代征零散税费,加大源头控管,减少漏征漏管;按照有利于征收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依法委托其他部门代征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接受委托的部门应按照税务部门要求配合做好委托代征工作。

9.各部门、各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税务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沟通配合。税收保障工作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增强主动意识,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明确各自提供涉税信息的方式、具体内容、时限等事项,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流程,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涉税信息共享工作质量和效率。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坚持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保护涉税信息安全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法使用和保管涉税信息,不得用于与税费征管工作无关的事项。除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或向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涉税信息,确保涉税信息安全。

(三)加强涉税信息分析利用。税务部门要加强涉税信息管理和应用,建立完善、科学、高效的信息处理系统,提高对涉税信息的深度挖掘和综合分析能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定期向提供涉税信息的部门反馈信息利用情况,并根据税费征管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完善涉税信息的种类和内容。

推荐访问:关于加强 实施意见 税收 【税务意见】关于加强税收保障工作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