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办法】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全文)

时间:2023-06-02 18:40:07 来源:网友投稿

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京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府办办法】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全文)



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

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523号)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执行区政府工作规则严格遵守各项纪律的通知》(昌政办发〔20145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改进工作作风、促进科学决策、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建设国际一流的科教新区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区、镇两级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是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的主体,区、镇政府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是抓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督促检查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抓好,做到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

第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各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坚持突出重点、令行禁止、确保实效的原则,以推动工作落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

第二章 工作组织体系

第五条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督查机构组织实施、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具体落实的督促检查组织体系。调动各方资源,形成以政府督查部门为枢纽,统筹监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及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等多方力量横向配合,各级督查机构统一一体、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大督查工作格局。

第六条 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直接分管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对全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进有关区政府督查工作;区政府督查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是履行区政府督查工作职责的专职机构,主要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对重大决策事项开展直接督查。

第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应明确具体科室作为督查机构,未设立专门督查机构的原则上由本单位办公室承担具体督查职能。明确1名负责督查工作的主管领导和2-3名督查员(含科级1名),并报区政府督查机构备案,如有人员调整也应及时报备。督查员一般由政治素质强、熟悉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善于和敢于反映和处理问题的工作人员担任。督查员作为本单位督查工作的联络人,主要负责本单位有关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过程跟踪和结果反馈。

第三章 工作任务与分工

第八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及市区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要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以及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要突出抓好市区党委、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和批示以及其他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九条 根据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内容,分工如下:

(一)市、区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重点工作、重要实事、重点工程,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主要领导同志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其他区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由督查机构督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反馈和协调工作由区政府督查机构牵头负责。

(二)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由报请发文单位作为督促检查的主责单位。主责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制定分工方案,协调各协办单位推动落实工作任务,并按照时限要求主动向区政府反馈贯彻落实结果,并报区政府督查机构备案。

(三)区政府常务会及区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区政府专题会议定事项的督查工作由区政府督查机构牵头负责。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定事项督查工作按照“谁承办,谁督查”的原则,由会议承办部门负责。针对涉及多个责任部门、领导反复强调的重点事项,区政府督查机构可会同会议承办部门共同办理。

(四)区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根据职责划分贯彻落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督查机构要对本单位负责任务进行督促检查,并按照区政府办公室相关要求反馈本单位负责任务的进展情况。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内部决策事项的督促检查和反馈报告由本单位督查机构负责。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区政府督查工作遵循以下七项工作制度,并不断深化完善,确保督促检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一)限期报告制度。承担落实任务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对于需长期落实事项,要按月上报贯彻落实情况;对于紧急事项应即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对于短期办理事项,应按照督查通知单规定时限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二)重大专项督查制度。根据市区党委、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以及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适时组成区政府督查组,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实地督查活动,了解实情、协调服务、督促落实。

(三)联合督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对涉及部门多、落实难度大或专业性强的重大决策任务,区政府督查机构可会同区委督查机构或专业部门联合开展督促检查。对涉及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的督查事项,区政府督查机构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各方力量共同督促检查。

(四)会商督查制度。由区政府督查机构牵头,相关镇街、部门参加,定期召开情况沟通会,通报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已向社会公开承诺完成时限的事项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情况通报制度。对重点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区政府办公室分时、分类进行通报,对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要总结经验,交流推广;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单位,要指出问题,责成其报告原因,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六)调查复核制度。对领导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督查事项,区政府督查机构要进行实地调查复核,适时开展“回头看”、“再督查”,巩固落实成果,确保取得实效。

(七)绩效管理制度。将督查事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范畴,客观公正的对各单位落实决策效果进行绩效评估。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一条 区政府督查机构要不断丰富督查手段,强化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督查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从事督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督查结果真实有效,反馈报告及时准确,绩效考评公正合理。

第十二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对重要的督查事项,要亲自过问办理情况,必要时亲自带队进行督查;要善于运用本单位督查力量推动工作落实,进一步理顺本单位协调落实和督促检查工作的流程,为督查工作部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发挥督查工作部门在牵头抓总、催办、通报评价等抓落实工作方面的组织、综合、协调作用,确保督查工作运行顺畅、反馈迅速,真实有效的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第十三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督查机构要牢固树立“督查事项不过夜”的报告意识和坚决落实的责任意识,加强对本单位承办重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准确的反映本单位承办任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认真配合区政府督查机构的工作,不得推诿扯皮、虚报瞒报;督查人员要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确保廉洁公正。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过程中发现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等情形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送监察机关,严肃追责。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安排本单位督查任务分工和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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