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根据省交通厅等12家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4〕5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意见】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市交通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省交通厅等12家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4〕5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具体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管理相结合,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同配合,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依法对超限超载进行全方位、多层面治理,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1、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现象。健全管理网络,改善管理手段,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切实提高路况质量、服务水平和行车安全保障能力,创造更安全、更畅通的行车环境和秩序。
2、规范道路运输市场。健全监管制度和体系,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经营行为,保护守法运输者的权益;优化运输结构,提高运输质量与效益,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
3、规范汽车生产改装市场。严格贯彻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全面清理整顿“大吨小标”、非法改装行为,力争用一年时间完成我市汽车生产改装企业的整顿规范和“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同时促进汽车产业加快技术革新,提升产业结构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
三、工作内容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市交通局、公安局和市委宣传部等部门,要根据这次集中治理的特点,突出重点,分段宣传。重点宣传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性和治理的必要性、紧迫性,宣传治超的工作部署、整治行动和治理成果、成功经验。
要丰富宣传形式,拓展宣传渠道,提升宣传层次和效果。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必要的限载交通标志,对驾乘人员进行警示教育。深入厂矿企业走访宣传,通过媒体开展专题宣传。邀请知名专家作专题访谈或发表专稿。广泛利用电台、电视台和报刊媒体适时推出一系列有深度、有影响、大容量的报道。
(二)全面清理整顿“大吨小标”车辆和非法改装车辆,调整规范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办法
1、市经贸委、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要把好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关,迅速开展“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力争年内完成。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暂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告的“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要求、车型及相关技术参数,由“大吨小标”车辆的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车型和参数更正“大吨小标”车辆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对国家发改委更正表中遗漏的“大吨小标”车型,市公安部门要及时将其车辆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整备质量、核定载质量和出厂时间等情况报省公安厅,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告中的同类车型、技术参数统一研究处理。
二是从2004年6月起,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养路费,公安交巡警部门与交通部门要实行车辆登记和养路费缴费信息共享。“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后的吨位计征,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交通部门不再追缴其以前应缴的差额部分;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国家交通部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车辆超限标准(即车货总质量)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来计征。已实行规费包交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要退还2004年6月(含6月份)之后多征的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一致性。
三是在集中治理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交巡警部门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定期检验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2、由市质监局牵头,对《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市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各汽车生产改装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生产、改装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自2004年10月1日起,严格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gb1589―2004)执行。
3、市经贸委会同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对车辆改装及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进行联合治理,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对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应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发改委8号令)的要求规范生产,新建企业必须达到生产准入条件;对原有改装车生产企业加强整改,促使企业尽快达到新的生产准入条件,使其合法经营;对无证经营、非法组装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所有人依法予以处罚。
(三)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市交通、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对全市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
要重点围绕发展多轴大型车、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调整运力和车型结构,通过市场机制提高营运性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加快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交通、公安部门要互相通报超限超载车辆信息,并联合公告。同一车辆公告超过2次(登记超过3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要坚决打击货运“黑车”、“假军车”,引导运输业主守法、诚信、规范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促进公平竞争。规范无车承运人的经营行为,创新货运组织方式,发展现代物流,实现货主与车主之间直接信息交流,减少运输中间环节,提高运输业主的经济效益。
要进一步清理整顿道路运输收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货车计重收费政策,明确并规范超限超载车辆卸驳载、停车等服务收费标准,治理乱收费,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四)路面集中治理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和“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从2004年6月20日起至2005年5月31日止,对上路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开展集中整治。
1、交通部门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对载货车辆称重检测,属超限的(含既超载又超限的),依法调查取证,在确认违法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处理。经检测属超载但不超限的车辆移交给公安部门处理。
(2)依法对超限车辆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卸去超限物品,并监督执行。对于拒不卸驳载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对于鲜活农产品、化学危险品等不宜卸驳载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违章情况,通报车辆源头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4)对于被查处的超限车辆,在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附页上进行违章登记。
(5)对货站、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运输等货物集散地进行源头监督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装载。
(6)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运输违法行为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实行违章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交巡警部门。
(7)打击货运“黑车”和“假军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2、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对超载但不超限的车辆依法查处,扣留车辆、监督卸驳载至违法状态消除为止。
(2)对于未恢复的“大吨小标”和其他载质量标定不实的车辆,责令其限期恢复。
(3)对超载车辆所属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查处。
(4)维持超限超载查处现场交通、治安秩序。对聚众闹事、抗拒执法、集体冲卡等突发性事件,指挥疏导交通,排除交通堵塞。
(5)将超载情况和相关信息抄告交通部门和车籍地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3、检查点布设
根据“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以市为主、统一实施、防止堵塞、保障畅通”的原则,决定设立以下超限超载检查点。
(1)市区:g310 k243+000处北环停车场,控制g310、g104徐州西北出入口和北出入口;
(2)丰县:s321 k55+400处交通局检测站,控制s321、s254北段;
(3)沛县:s253 k13+300处沛县16k客运停车场,控制s253和s321;
(4)铜山:g206 k693+300处祥达停车场,控制g206、s323;
(5)睢宁:g104 k854+400处威伦停车场,控制g104、s121、s324;
(6)新沂:g205 k961+450处新沂市东都停车场,控制g205、s249、s323线;
(7)邳州:s323 k30+500处海檬停车场,控制s323、s250、s251、连徐高速进出口;
(8)贾汪:g206 k675+800处韩场停车场,控制g206、g310。
各超限超载检查点要按照要求,设置引导、警告标志。检查人员可在检查点附近区域以定点检查为主,区域流动检查为辅实施检查。
四、工作步骤
(一)2004年6月20日前,为宣传和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集中宣传,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启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和经济调节措施的制订,同时完成超限超载查处工作有关场地、硬件设施的准备工作。
(二)2004年6月20日到2005年2月28日,为集中治理阶段。各地交通、公安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继续清理整顿“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启动经济调节措施,整顿道路运输市场。
(三)2005年3月1日到5月31日,为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小组对各地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总结表彰。从这一阶段起,路面治理工作转入常态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章,将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加强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各县(市)、贾汪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治超工作机构要切实承担起治超的重任,细化目标,分解任务,加强指导,落实工作。要把治理超限超载作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工作,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大举措,确保治理工作抓出成效。
(二)收集信息,加强沟通。在治理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联络员,加强信息沟通。对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运输价格变化情况、干线公路上的货车流量情况、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等,要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解决,并定期向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对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市政府。对涉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市治超办报告,以便按程序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各地超限超载治理机构的监督和咨询电话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对治理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及时地解决,避免事态扩大。
(三)促进发展,维护稳定。要以人为本、热情服务,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加强监督、防范“三乱”,妥善处理好与车主、货主之间的关系,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治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绝不能因为治理工作而影响和制约经济的健康发展;要组织骨干运输企业合理调度运力,确保治理期间物资的正常运输;并针对可能发生的运力紧张、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