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至2018年率先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规划】汕头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供大家参考。
汕头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至2018年率先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和《中共汕头市委关于加快法治汕头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汕头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规范政府权力运行,坚持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建设美丽幸福汕头,实现汕头振兴崛起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18年,率先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到2020年,全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处于全省前列。
(三)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法治政府建设与阳光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相结合;坚持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大力推进改革,先行先试;坚持问题导向,努力在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推动我市法治政府建设。
(四)衡量标准
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目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依法全面履行。
措施: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大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转移和下放力度,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政府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基层管理。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探索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完善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效能,激发社会活力。积极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切断行政机关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推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全面清理行政职权职责,编制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和完善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加强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制度建设,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市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直部门、区(县)政府执行职责。进一步理顺市、区、镇(街)的政府管理职能。
加强市场监管。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运用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加强社会治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和壮大。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
优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政府的角色实现由单纯的投资项目审批者向市场条件创造者、公共服务提供者以及市场行为监管者转变。推进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责任化、法定化,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分布合理、管理有效、水平适度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创新公共服务机制,突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切实增强市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实现公共服务提供主体与提供方式多元化,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建立和完善促进综合政务服务体系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构建、创新适应新形势要求及符合政务服务发展的制度,为各种政务服务平台的有效衔接、科学管理提供法律支撑。以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为目标,制定和完善电子政务、实体行政窗口服务、政府热线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的规章和制度,完善综合政务服务法规体系和诚信体系,强化规划、统一标准、创新方式、规范管理,严格政务行为监管,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建立和完善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加强环境资源保护立法,研究制定海岛资源、生态补偿和海洋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依法推进环境整治、生态补偿和循环经济发展。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
建立健全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配套制度。围绕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建设深度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总体布局、打造“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门户两大战略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和良好的法治环境。构建符合广大海外华侨华人意愿和国际通行规则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健全与行政审批制度、商事登记制度、企业投资体制等改革措施配套管理制度,突出解决加快转型升级、推动海外华侨华人与祖国经济深度融合发展、保障海外华侨华人投资权益等重大问题。改革侨务管理制度,带动试验区人流物流快速发展,促进商务会展、文化创意、旅游休闲、教育培训、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发展。搭建海外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平台,促进新生代华侨文化输出,建设凝聚全球华人华侨的精神家园。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目标: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使政府管理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措施:
将特区立法权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充分发挥特区立法在先行先试、创设创新方面的优势,通过立法创新推进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从法治层面突破制约特区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前瞻性,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重点先立、急需先立、成熟先立的原则,注重从制度上进行总体设计,及时将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上升为法规规章。推进华侨经济文化合作方面的立法创新,引领和推动全市改革开放,加大在行政体制、土地规划、投资管理、金融服务、区域合作等方面的创新力度,建立与国家法律体系协调配套、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管理模式,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强文化立法创新,重点在对外文化交流、历史文化保护、文化产业发展合作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强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围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完善扶持特色优势产业、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法规规章,落实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完善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救助、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法规规章,不断促进民生事业发展。
完善科学、民主立法机制。严格按照立法法要求,健全科学、民主的立法程序。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立项论证制度。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引入独立第三方进行评估。构建多元起草机制,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规章草案,探索委托第三方研究起草。要充分发挥立法工作者、实务部门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立法工作机制的优越性,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与协调作用,逐步推进重要的行政管理法规草案和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探索建立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常态化机制。建立健全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后评估等配套制度。
进一步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增强政府立法的透明度,提高政府立法的社会参与度。对于起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立法项目,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多方面征求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意见。对于社会各阶层各群体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建立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真正实现立法的公开和公民的广泛参与。
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按照《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的意见》,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切实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逐一说明法律依据,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推行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信息化水平。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开展规范性文件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强化对行政机关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责任追究。
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适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全面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进行一次清理。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计划管理,及时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对有必要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发布,确保行政管理制度的连续性。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目标: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法定程序严格落实,决策质量显著提高,决策效率切实保证,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明显减少并得到及时纠正,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大幅提升。
措施:
建立健全决策机制。深入贯彻落实《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和《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等规定,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政府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其自身实际情况完善决策工作程序,完善决策咨询委员会制度,探索建立行政决策回避制度。
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决策尤其是关于经济方面重大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行政决策需要充分考虑市情以及决策过程中的成本,认真考量政策施行后的执行成本、社会成本以及预期效益,保障决策的科学化,使其更加符合实际。
健全决策的跟踪反馈机制,尤其是强化对决策实施过程中的动态监督,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相应调整或停止执行,便于及时纠正决策偏差。
创新公众参与制度。建立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基本框架,着力构建政府与人民群众对话的畅通渠道,为社会各阶层提供合法利益表达和有序政治参与的畅通渠道。对于可能受到决策影响的相关个人、组织,有权请求参与到行政决策过程中,决策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视情况按程序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并将作出决定的情况反馈请求当事人。
探索建立行政决策的公开公示制度,大力拓宽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与范围,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之外,决策机关应当对决策背景、目标设置、手段选择和法律依据予以充分解释说明,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政府网站以及其他新媒体等媒介,依法、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发布公众关切的决策信息。
对于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建立完善的意见回应机制。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公众提出的各种意见建议,应当进行归纳整理;对于合理意见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并在意见建议回应中说明采纳情况,对于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探索建立重大决策的民意调查制度。
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等机构和人员的专家智囊效应和思想库作用。健全和完善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选聘、委托和管理机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选择论证专家要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严格执行《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完善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提高风险评估质量。
加强合法性审查。严格执行《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法律审查规定》,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作出决策。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各区县政府应于2016年年底前以政府法制机构为平台全面设立法律顾问室。
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完善政府及其部门的议事工作规则,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严格决策责任追究。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着力构建“可溯源、可追责”的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决策机关应当及时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督查机制。加强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实现决策过程全记录,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目标: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各类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明显减少,对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措施: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减少执法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大幅减少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文化旅游、网络安全、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商务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探索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加强区县政府行政执法规范管理,完善行政执法统一领导和协调机制。按照国家、省的部署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落实国家、省关于理顺城管执法体制的指导意见,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执法重心下移,合理确定市、区、街道的城市管理职责和执法权限,努力建设管理权与执法权相匹配、权利与责任相一致,运转顺畅有效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贯彻落实《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的启动、调查、审查、决定等规定。以执法程序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为原则,细化具体执法标准化流程并向社会公开,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行政征收等执法程序。加强执法台账、执法文书管理,完善登记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执法工作有据可查。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或者评审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完善和强化各类行政执法相关程序制度,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建立健全执法回避制度、执法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等,完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及证据适用规则,规范与加强行政执法文书的说理性,并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和途径。贯彻落实《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采取控制源头、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案例等多元形式,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补偿、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的裁量权基准,并向社会公布。实现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动态管理,使可以量化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达到全覆盖。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相结合,切实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与规范化水平,加快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化管理系统。探索推行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推动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基本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情况网上查询。整合行政执法信息资源,推进跨区(县)、跨部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对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取多样化的公示形式,公示执法机关或部门的机构设置、执法职能、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工作时限、办公电话、办公地点。探索建立行政执法公示负责人制度,严格执法责任制。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推行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贯彻落实《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汕头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按照《汕头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
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2016年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按照省的部署,推行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考试系统,实现行政执法人员全员网上考试,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
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氛围。对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强化财政预算对行政执法经费的保障作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禁止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收费指标,切实解决收费罚没收入与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问题。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目标: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基本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健全,各方面监督形成合力,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切实保障,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严肃追究。
措施:
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在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健全知情明政制度,政府相关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加大对行政机关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考核和督查力度。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重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并向人民法院反馈司法建议的采纳情况。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完善和强化专门监督,确保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及“三农”、教育、就业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房地产开发、重大招投标、安全生产以及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执行情况监督监察。贯彻落实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人全程介入政府决策的酝酿、讨论、决定、实施等环节,促进行政管理与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同步。
加强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建立健全“12345”政务服务平台与投诉举报平台,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如实记录投诉举报信息,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于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相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回应。严厉禁止拖延、打压、报复等非法行为,一经查实,严格实行问责。善于利用互联网时代的特点,充分运用好来自媒体在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创新监督方式。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依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依法公开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健全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布制度、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和市、区(县)政府公报发布制度。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充分做好相应服务工作。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创新公开方式,健全政务公开配套制度。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贯彻实施《汕头经济特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工作;深化“汕头政府在线”应用推广工作,推动我市电子政务建设一体化、集约化;加快推进区县政务外网覆盖建设,打造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网络平台,构筑24小时服务的“全天候政府”,使群众能够在更方便的时间、地点,通过更便捷的途径,获得所需要的政府信息及其他服务。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检查。推进行政工作透明化改革,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监督和投诉机制。
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配套制度建设。各级政府及部门要认真贯彻党内法规关于反腐败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制度廉洁性评估办法》等,从制度层面加强和规范政府自身建设。公务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守廉洁自律底线。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配套制度建设,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效机制。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目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全面形成,行政机关在预防、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充分发挥,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的比率大幅提升。
措施:
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健全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依法加强对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进一步健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推进按法治框架解决基层矛盾工作,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加大普法力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
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按照《汕头市推进“阳光复议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深入开展复议工作。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遴选机制,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开庭审理、公开听证等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强化对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的监督力度,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的延伸监督作用。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落实行政复议专项经费、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提高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水平。探索建立行政复议预警机制体系,建立行政复议重大隐患问题约谈机制。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严格执行《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加强行政应诉队伍能力建设,完善行政应诉工作制度,提高行政应诉工作水平。研究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人员办案津贴制度。
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落实国家、省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要求、措施,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各领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重点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公平公正解决矛盾纠纷。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的细化措施。
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制度。深入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加大督查力度,维护信访秩序,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进一步完善定期接访、约访、下访、推广联合接访、网上信访等多元常态化信访工作机制。健全信访案件受理、复查、复核制度,善于整合化解社会矛盾的资源,依法分流信访问题,强化信访问题源头治理,促进信访与其他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相互配合。严格实行诉访分离,依法引导信访当事人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与纠纷,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目标: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
措施:
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以及与自己所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学法制度,各级政府每年应当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各级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行政学院等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培训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探索建立行政执法部门、政府法制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人员双向交流、互聘等合作机制。强化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
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优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查内容,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全面开展普法工作,重点突出青少年法制教育与企业管理人员法律观念提升工作。以国家宪法日设定为契机,建立宪法教育活动常态化机制,弘扬宪法精神。注重结合汕头市自身特色扩大普法范围,各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进一步发挥各区县法治文化“一区(县)一品牌”的独特优势,运用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载体,拓宽普法覆盖面。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深化基层依法治理,把法治建立在扎实的基层基础工作之上,让依法办事蔚然成风。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最根本的保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自觉接受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每年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发挥牵引和突破作用,带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部署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评范围。
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区县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市政府各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贯彻落实《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和《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评,结合实际改进依法行政考评方法,加大考评公开力度,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将行政系统考评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科学设定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善于运用考评结果,遵循“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对于考评结果优异的部门与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激励;对于工作不到位、责任未落实的部门和人员,严格施行责任追究制与限时办结制度,全面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强化问责落实。探索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的考核制度。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法制机构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确保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加大法制机构人员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养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突出的法制干部。特别要注重加强基层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着力解决基层政府法制机构人数少、任务重等现实难题,下大力气改变当前基层法制机构力量单薄与不平衡的现状。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工作任务的实施方案,提出时间进度安排,每一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落实规划任务措施的进展情况。市法制局要牵头做好督促检查。各项工作任务除本规划已明确完成时限外,原则上应当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在实施本规划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解放思想、勇于探索,求真务实、扎实工作,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一步一个脚印向前迈进,为我市率先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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