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环古城河文化旅游景观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古城河文化旅游景观带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类基础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健全完善管理体制,全面落实长效管理工作,努力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办法】苏州市环古城河文化旅游景观带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苏州市环古城河文化旅游景观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古城河文化旅游景观带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类基础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健全完善管理体制,全面落实长效管理工作,努力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古城河文化旅游景观带的范围包括环古城河及其沿河两侧的公共绿地(包括景观小品、景观建筑、园路铺地、栈道、假山、雕塑等)、驳岸、广场与临河建筑等。(详见附件)
第三条 环古城河文化旅游景观带的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统筹协调、条块结合、权属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环古城河文化旅游景观带(以下简称环古城河景观带)的长效管理工作,由市城管委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扎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市区“数字城管”网格化管理范围。其主要职责:
(一)协调处理环古城河景观带内景观和公共设施维护及其它日常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监督检查环古城河景观带范围内市政道路、景观照明、园林绿化、景观小品、河道驳岸、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以及河道水面和道路路面的保洁、市容环境秩序等长效管理工作;
(三)指导协调环古城河景观带范围内城市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根据需要起草制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条 环古城河景观带管理工作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环古城河景观带的日常巡检、各类旅游设施的管理和秩序维护、所属物业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由文旅集团(东方水城公司)负责;
(二)公共绿地及周边广场、景观小品、亲水驳岸、景观建筑、园路铺地、栈道、假山、城墙、雕塑等维护与保洁管理由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负责。其中,市政府另有明确管理主体的城墙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由该管理主体单位负责。
(三)市政桥梁、景观照明等维护与管理由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负责;
(四)垂直驳岸及护栏、沿河台阶的管理与维护、河道水面保洁由市水务局负责;
(五)游船客运及船舶相关的行业标准,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六)游船定点、产品开发、导游管理、服务标准和市场经营等管理、监督和协调由市旅游局负责;
(七)城管执法工作及南浩街、长船湾、南新路的道路养护和保洁工作由姑苏区政府负责;
(八)公安、住建、规划、市容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水务)、环保、园林和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环古城河景观带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在环古城河景观带范围内建设、经营等活动的统筹管理和控制约束,制止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管理办公室对在环古城河景观带管理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提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建 设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环古城河景观带内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建设审批,特别是要控制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 在环古城河景观带内从事下列行为的,公安、住建、规划、市容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水务)、环保、园林和绿化、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一)建设围墙、护栏、施工工棚、通讯铁塔等各类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单位和个人临时占道设置商业设施;
(三)设置户外广告;
(四)策划临时商业宣传和公益活动所需设施;
(五)环古城河景观带内的船舶码头设置;
(六)占用绿化用地、移植和修剪树木;
(七)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对所批准的环古城河建设项目应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督促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堆乱放,不得破坏市容环境。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一条 环古城河景观带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景观提升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报相关部门验收,在验收合格基础上及时将管理工作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二条 环古城河景观带内自然景物以及园林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古城墙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环古城河文化景观旅游资源,应严加保护。
第十三条 公安、住建、规划、市容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水务)、环保、园林和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下列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占用环古城河景观带内的公共绿地,砍伐、移植、损毁以及修剪树木;
(二)在环古城河景观带内建(构)筑物的外墙、屋顶、阳台外和窗外等处设置、堆放、吊挂破坏景观、有碍观瞻的物品;
(三)随意倾倒垃圾、废渣、废水、建筑泥浆等污染物,焚烧垃圾、枯枝落叶等废弃物;
(四)擅自占用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或宣传活动;
(五)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等;
(六)攀折、刻划竹木,损坏绿地草坪,擅自采摘花草、果实;
(七)在环古城河内捕鱼、游泳和进行水上健身运动;
(八)饲养家禽家畜;
(九)其他破坏环古城河文化旅游资源、有碍景观、妨碍游览、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环古城河景观带内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相关部门统一规划布局,并与周围景物、景观相协调。
第十五条 对批准利用沿河台阶作为码头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环古城河景观带管理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管理办公室召集并统筹协调,及时处理环古城河文化旅游景观带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第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对环古城河景观带内各类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市容环境秩序定期组织长效管理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八条 环古城河游船和水上旅游按照《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和溢流堰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环古城河景观带管理工作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年度计划,报市财政局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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